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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着作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对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若干意见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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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公开的权利」.理由是:在限定的范围内向多数人公开与向不特定人公开,在效果上具有相似性,都能够使作品爲公众所知晓.如果作者不希望特定多数人公开,则其完全可以采取合同约定的办法.实践中,视听作品的权利人举办的记者看片会等都是合同制的.

6.增加网络出版的法律规定

建议增加网络出版的法律规定,即「网络出版是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复制与发行」.理由是:第一,我国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使用了网络出版以及电子出版物概念.对这些出版物的着作权保护也是着作权法的责任.第二,网络环境下的出版实际上是互联网企业使用单向传播的方式传播相关作品,这与信息网络传播的交互式以及广播的声音传播存在区别,也与表演的现场性存在区别.现行法不宜解释爲体现了上述权利,其实质上表现爲对作品进行无载体复制与发行,应当予以明确.

7.建议完善着作权限制制度

建议增加关於戏仿的规定,即「爲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或者以其他符合创作要求的正当方式,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於合理使用.其理由是:第一,该条合理使用的目的在於豁免创作行爲.随着後现代文学艺术的出现,很多在引用幅度、数量上不符合传统创作的创作手法被运用.爲了实现鼓励创作的目标,增加弹性条款是必要的.第二,实践中出现了类似《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的纠纷,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无法对之进行豁免,不利於创作的繁荣.

建议增加时事性文章的内涵限定与表现形式,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党政机关关於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与同类性质的已向公众传播的作品以及摘录,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属於合理使用.理由是:第一,在实践中出现了对时事性文章的误解,认爲任何关於时事的文章都可以合理使用,这给时评人带来了损害.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党政机关关於某一特定事件而发表的文章的广泛传播,因此应当予以明确.第二,在现实中除了时事性文章之外,还有其他的时事性文章或者摘 要,比如《报纸与新闻摘 要》节目就可能涉及时事性文章的摘 要,应当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这也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建议增加公众集会演讲的合理使用范围,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或者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属於合理使用.理由是:在刊登或者播放的讲话,与在公众集会场合发表的讲话一样具有公共性质,对此类信息的获取是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实现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建议增加作品交易中的合理使用,即「受托人复制、发行和公开提供公开展览的或者用於公开展览,或者公开出售的特定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与视听作品,以制作促进举办活动所必需௚

关于对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若干意见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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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纸质或者电子化的宣传材料」属於合理使用.理由是:第一,根据《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基本要求,我国将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完善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产品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使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逐步成爲文化流通领域的主要力量;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渠道与网络,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增长.在这一文化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立法应当爲版权交易的良性发展提供便利.授权出售者在交易前,爲公开展示目的复制或者向公众传播作品,并在合理限度内,不致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第二,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交易逐渐繁荣,文化产品等交易类型也日益突破区域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电子化的宣传材料也不至於损害作者利益,应当允许.

建议完善图书馆的电子化建设规定,即「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爲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对本馆收藏的作品进行必要复制或者数字化,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他人非法复制或者传播」.理由是:第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允许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爲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并且对这类作品的范围做了限制.爲了方便读者,发挥网络的传播优势,应当允许读者在图书馆馆舍内通过信息网络接触到作品的数字化版本.第二,「修改草案」规定了数字化的复制方式,作者享有「数字化复制」的权利,就应当保护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以保障公众享有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发挥图书馆传播知识的职能.第三,数字化作品只能限制在图书馆内流通,不正当地传播不利於作者利益的保护,所以应当作出反限制.

建议完善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即「对永久性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对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理由是:第一,永久性陈列或者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不容易征得作者同意或者取得作者同意的机会成本较高,这是市场失灵造成的.第二,对於获取的成果进行利用必须合理,不得损害作者的利益,这也是此项合理使用蕴涵的着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机制所决定的.实践中有使用作品牟利的做法,在合理使用判断上缺乏相应依据.

建议完善视觉障碍者使用作品的方式,即「不以营利爲目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或者其他爲视觉障碍者设计的载体形式传播」属於合理使用.理由是:第一,视觉障碍者使用作品的方式除了盲文外,还有可听作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爲视觉障碍者专门设计的自动播放作品也逐渐完善,这些人道主义的措施对於满足视觉障碍者接触作品,获得信息具有重大作用.第二,应当让视觉障碍者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与实惠,只要复制发行满足「非营利性目的」,规定这一方式并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作者利益.

建议吸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专门规定的基於扶贫目的的许可使用.理由是:该规定将使用限制在「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范围内,并爲权利人规定了「声明保留」与「获得报酬」制度,符合人道主义的基本精神,也不违背国际公约的基本义务,是比较成熟的立法表述,可以在《着作权法》中专门予以规定.

建议增加署名权的限制,即「当事人约定不署名,或者根据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不署名并不违反公正的惯例,无害於作者要求承认和尊重作者利益的,可以省略作者的姓名」.理由是:第一,根据作品的使用方式,不署名不违反公正惯例,比如在建筑作品上通常是不署名的,这是惯例形成的,也是长期实践中作者所认可的,应当进行法律确认.第二,这种方式不损害作者关於确认和尊重作者利益的主张,质言之,即便是没有署名,作者也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来主张自己的人身利益.

建议增加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即「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或者爲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教科书与公共机构组织的考试试题使用作品的,使用人可以对其作品进行必要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理由是:第一,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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