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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原因就是我国大多数人的保险意识很差,甚至有些人根本不知道保险为何物,根本不知道为什么要保险,更加不知道保险的本质、作用、意义.所以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犯罪行为发生时,不参与保险的人都是漠不关心,这就给保险事故的调查取证带来了一系列的难度,由于公民保险意识差,保险意识的淡薄,使得保险诈骗犯罪缺乏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这也是保险诈骗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保险诈骗罪相关理论

鉴于保险诈骗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界应加强对保险诈骗罪及其相关理论研究,以期指导司法实践加强对保险诈骗犯罪的准确打击力度,目前关于保险诈骗罪概念的界定,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关于内外勾结骗取保险行为的定性问题,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在理论和司法实务方面都存在争议,现分析如下.

(一)犯罪构成的认定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决定保险诈骗行为的入刑标准,在实践中我们不能因为保险诈骗行为频发,社会危害性大而降低保险诈骗行为的入刑标准,也不能因为保险诈骗行为复杂多变,有些争议问题不好处理而随意提高入刑标准.尽管理论与实务对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有诸多争论,但只要结合法条的规定和具体的案情来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不困难.

1.客体特征.本罪侵犯了两个客体.第一个是我国保险制度,第二个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权.保险制度是投保人把事前无法预想到的损失化成定额保险费用,当在遇到灾害时,投保人的损失由全体投保人分担补偿.在这一制度之中,受益人想要取得保险金必须严格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了合同约定事由之后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相应的保险金.但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金,明显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侵犯了我国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权.保险诈骗罪的客体特征说明保险诈骗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它的危害性比一般的犯罪要严重.

2.客观特征.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法定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可以概括为五种,研究这些具体的行为方式对于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法律规定,设置虚构的保险标的或者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财物作为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一是捏造本来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二是先出险后保险.这是指行为人在物品已经损毁后,隐瞒事实投保,以后再申请取得赔偿金的行为.包括标的从来没有购买保险与虽然购买保险但是已经过期而没有依合同续保两种情况.三是蓄意超过保险标的应有价值投保.行为人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隐瞒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所提出的保险金额大于标的应有的价值,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更多赔偿金的行为.《保险法》第39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四是恶意重复保险.对同一保险利益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在发生事故时,行为人可以从多家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从而得到较多的保险金.如果重复保险的其投保的各保险公司的金额总数没有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并且行为人将投保情况及时告知相关人员,这通常是合法的.但是,当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时,行为人隐瞒了多处投保的情况,以取得较多补偿金为目的投保,这样就是恶意重复投保.五是以不合约定的标的冒充合格标的投保.比如在财保中,对有超过合同约定损毁危险的标的投保;在人保合同中,虚构年龄等.第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夸大损失程度,是指行为人蓄意将遭受的损失夸大,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超过损失的补偿.和虚构保险标的不同,这种行为实施的前提是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成立.在计算诈骗数额时,理应应当扣除行为人按照合同约定所该得到的保险金额.夸大损失只能是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偿金的时候夸大,不可能是认为的造成损失结果的加大.对于故意蔓延保险损失索赔行为如何定性,学者们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由于保险诈骗罪只列举了五种行为方式,而对其他情形没有列举,也没有采取“其他”这样的字眼加以覆盖,故依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故意蔓延保险损失”之类的行为无从定罪.也有学者认为,“故意蔓延保险损失”应当归属到“夸大损失的程度”这种行为方式中.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的定型化描述,随着社会进步各种犯罪的手段日益增多,而且还不断变化,法条不可能一一列举穷尽.因此,并不见得条文没有列举的就无法适用.而且保险事故发生了,相关人员有义务采取各种手段来控制损失,以使损失较少或不扩大.当行为人在意图得到更多补偿金而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造成损失扩大,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夸大损失然后索赔,因为多余的损失可以认为是行为人自己造成的.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好的,而且事故一旦发生其原因就无法改变.

第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这是指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没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谎报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偿金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没有发生任何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行为人谎报有相关事故发生而想要得到补偿金.二是行为人虽然遭受了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但是其损失并未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保险法要求补偿金,但是行为人谎称其损失的财物为保险标的而去骗取补偿金.三是虽然行为人遭受的损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标的范围内,但是已经超过了保险期限,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理应终止.行为人谎报损失发生的日期而使使保险公司认为损失发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从而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金.

第四,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是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但是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高额赔偿金的目的,人为地故意制造危险,造成财产损失,然后再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保险财产实际价值小于保险金额时.为掩盖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而自毁财产、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抢救而人为地扩大财产的损失等情况也属于这一罪状.

第五,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以被保险人的疾病、伤残、死亡等作为赔偿条件.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或者在约定期限内伤残、死亡都具有一定的盖然性,这也就使得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具有一定的盖然性.但是在现实状况之中,会出现故意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或者换上某种疾病的情况,从而使合同约定的具有盖然性的情况必然的发生.通常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受益人的行为导致了被保险人患疾病或者伤残、死亡的状况发生.二是被保险人自己造成了合同约定的事项.

上面的几种行为,法条采用的是并列式列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集中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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