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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金融制度,保险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却越来越多,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这种现象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可是无论实务界在处理保险诈骗犯罪及其相关问题时,还是理论界在研究保险诈骗犯罪及其相关理论方面时对一些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为了统一标准,更好地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有必要对这些争议问题加以厘清.本文从保险制度着手分析认为,保险诈骗犯罪的危害是严重的,特点是突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鉴于保险诈骗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应严格依照构成要件认定其入刑标准;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应该根据刑法第198条所列举的各项行为具体地认定其着手标准,应根据每一具体犯罪情况确定其着手的标准;对于内外勾结骗保的情形,应当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论处.

【关 键 词】保险;保险诈骗;犯罪构成;内外勾结

一、引言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在日常生活及商业活动中,民众都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不确定的风险,在有些风险面前,个体因抵御能力差而显得十分无赖,有时甚至根本无法抵抗;一次大病可以让一个人倾家荡产,一次车祸可能让一个家庭四分五裂,一次火灾可能就会使一个大的企业灰飞烟灭等等.由于灾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盖然性,所以集合众多个体的资源和力量必然可以有效地提高应对可能造成巨大破坏的具有发生盖然性的灾害的抵抗能力.在通常情况下,损失由个体承担,而保险则是将众多的个体集合起来,利用众多个体的资源和力量来共同抵御风险,将个人的风险由社会来承担,并通过社会资源来补偿个人的损失,这就大大地减少了灾害对个体造成的损失,增强了社会各个个体抵御风险的能力,生产与生活便可以更有序地进行,这就是保险的本质.所以保险制度是个体风险的消化器,社会生活的稳定器.

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制度,保险制度总是与法律相伴而行的.从民法的角度而言,保险就是一种涉幸合同,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由于投保发生保险合同约定事由后可以获利,理所当然就会有人期盼甚至人为地制造保险事由的发生从中渔利,这样保险又进入了刑法学和犯罪学的视野,其中利益因素成为我们关注的要点,利益在保险诈骗犯罪中成为最好的调节杠杆,为了利益有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诈骗,甚至投毒、放火、杀人等,所以利益因素成为保险诈骗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例如在福建厦门近年来破获的一起汽车保险诈骗案中,行为人林某等人组成一个18人的团队,4年多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作案130多起,骗取保险金达400余万元.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诈骗案件也是层出不穷.仅2012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生保险欺诈案件127起,涉案金额3645万元.其中,假保单案件14起,涉案金额308万元;假赔案案件112起,涉案金额2837万元;假机构案件1起,涉案金额500万元;自2012年3月以来,保险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千余条,涉案金额1.6亿元,共破案1100余起,打击处理人数500余名.自2009年以来,相关部门共发现各类假冒保单20万余份,各类虚假赔案16000余件.然而,这些仅仅是一些浮出水面的小鱼,还有一些漏网之鱼可能更加令人不寒而栗.

需要强调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普及,近年来汽车保险诈骗案成为保险诈骗案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诈骗有一个时髦的名字“碰瓷”.例如,2011年3月,重庆保监局和市公安经侦总队联合侦结一起全国最大汽车“碰瓷”团伙保险诈骗案件,该案创造了涉案人数最多(32人)、作案次数最多(280次)和骗取赔款最多(67万元)的全国记录.该案犯罪人员作案手段极其隐蔽,驾驶租赁的轿车,利用被侵害车辆在行驶中变道之机,故意撞击被侵害车辆的右后部,制造被侵害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假象(俗称“碰瓷”),由于有真实的犯罪事故,保险公司往往难以识别.孤立地看,这些赔案单笔金额不大,少的仅几百元,多的有三四千元,但通过对全市所有保险公司近年来的汽车理赔案进行汇总后发现,多起事故的形式、原因、责任划分等出现雷同,而且涉及不同的驾驶员、维修厂等众多单位和人员,应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团伙作案.类似这种复杂、新型的保险诈骗案,其犯罪规律与传统的保险诈骗案相比,有一些新的特点,比如其手段多样、复杂、隐蔽性强,犯罪的团伙性,内外勾结等都对我们打击保险诈骗罪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我们必须加强对保险诈骗犯罪的危害性、特点、犯罪原因,尤其是要及时总结发现新型保险诈骗方式的特点与规律,加强保险诈骗犯罪相关理论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保险诈骗犯罪的危害性

犯罪的危害性是犯罪最重要的本质特征,我们研究每一个犯罪首先就必须研究其危害性,犯罪的危害性是我们认识每一犯罪的基础,是我们研究每一犯罪的根本所在.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诈骗犯罪它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还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动摇了保险制度本身.保险诈骗犯罪牵涉的人数多、范围广、领域宽、金额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保险诈骗给保险人带来无限的损失

从物质方面讲,骗赔成功必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理赔的过程造成大量时间、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从精神方面讲,骗赔严重影响保险人的信誉和形象,保险骗赔发生后,若保险公司无法识破,必能使社会对其失去信赖,认为该保险公司无能,投保其公司无安全感,对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

更有甚者,由于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以致大量客户流失,大量保险资金被抽走,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惨淡,甚至倒闭,更为严重的是使保险制度本身受到动摇.日、英、美等国保险人专门成立反诈骗的侦察部门理由就在于此.

(二)保险诈骗给被保险人造成侵害

被保险人是一个整体,从金钱方面来讲,每次骗保成功对每一个被保险人来说数额可能是少数,但是,从伤害的程度方面来讲,它伤害的是所有的被保险人,它侵害的是公共利益.保险诈骗骗取的是其他保户交纳的保费,欺诈者多骗取一点,其他保户获得的赔偿就会少一点,保险公司考虑到其长期经营中的欺诈风险,保险费会作一定上调幅度,这就会给所有的被保险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如美国保险公司近几年来一般将保费在原来的基础上上调10%左右,以弥补保险诈骗带来的损失,这样对被保险人就造成了侵害.

(三)保险诈骗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等造成威胁

保险诈骗犯罪,给保险人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危害了金融体制和安全;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在给被保险人造成侵害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险诈骗犯罪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进行各种各样的恶性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爆炸、投毒等,严重威胁公民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等等.

沃保网保险专家表示,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爆炸、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父母杀死亲生儿女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人为的道德风险的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增添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三、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

每一个犯罪除具有一般犯罪的共同特点外都具有自身的特点,保险诈骗犯罪除具有一般诈骗犯罪的特点外也有其独特的特点,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是我们认识和把握保险诈骗犯罪一系列问题的基础,是我们治理和防范保险诈骗犯罪的重要切入点,保险诈骗犯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保险诈骗犯罪和普通的诈骗罪一样都是以追求利益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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