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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罪推定原则与罪行法定原则被称为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根基,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疑罪从无规则”、“控方举证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内容实质上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辨析,并提出无罪推定原则在运用中应完善的建议.

关 键 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控方举证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

作者简介:赵娜娜,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22-02

无罪推定原则是近、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及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源于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法律思想家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的无罪推定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豍贝氏提出这一思想,是针对中世纪封建诉讼制度盛行的有罪推定原则的.在封建专制诉讼制度下,一个人一旦被认为涉嫌犯罪,就推定他是有罪的,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罪.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随后无罪推定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认可,并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内容确认下来.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1956年《欧洲人权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宣言》、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底限度标准规则》均对无罪推定原则做出了规定,“将无罪推定原则视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最低程序保障”豎,“成为现代人权观的一个重要法学基础”豏.

刑诉法的修改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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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最为权威的表述应当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被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针对该款作出第32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对《公约》第14条第2款无罪推定的解释为:“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所有公共当局均有责任不对审判结果作出预断,如不得发表公开声明指称被告有罪.”从该权威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无罪推定蕴涵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控方应当承担指控并证实受刑事指控者有罪的举证责任,并应达到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受刑事指控者有罪的标准;第二,在控方的举证责任达到证实受刑事控告者有罪的标准之前,其应被视为无罪;第三,在此期间,所有公共当局不得以有罪者对待受刑事控告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控方举证规则、疑罪从无规则,以及由控方举证规则所必然要求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后,作为签署国,我国党和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正式加入该《公约》,已多次公开表明态度.2004年1月27日胡锦涛主席在法国国民议会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中国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豐2005年10月19日我国政府颁布第一份《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其中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豑《公约》的签署,进一步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也奠定了基础.

二、刑诉的修改与无罪推定原则

(一)修改前刑诉法的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

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一条规定就是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虽然未对本条作出修改,但笔者认为,我国确已引入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刑诉法的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在此次的修改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具体体现在:

第一,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2条和继续保留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合理成分的相关规定;第195条第三项继承了修改前的第162条疑罪从无规则.

第二,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9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由此确立了控方举证责任规则.并在第53条在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基础上,对其含义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提出“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0条在坚持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同时,明确提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第四,确立了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配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逻辑学上,“结论所断定的范围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性联系,这种联系叫做蕴涵关系”.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疑罪从无规则”、“控方举证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这就意味着,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肯定其蕴涵的这三个规则.我国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已确立了无罪推定所蕴涵的这三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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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中的思考及完善

在“法的运行”中,有一个“法的生成”和“法的实现”的过程.在法的实现的过程中,必然要具备相应的配套制度,否则再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达到其应具备的功能.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应当严格实施以下法律制度:(一)非法证据排除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庭审中,法庭有权对侦查人员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对被告人指控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胁迫取证的行为,中止刑事审理,对侦查人员进行司法程序审查,又称“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第55条、56条、57条、58条规定了具体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及方法,同时在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的录音、录像制度,依保障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此次刑诉法在此处的修改可谓是一大亮点,那么如何有效的实施该制度?首先,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搜集证据,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履行其职责,关键要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排除非法证据;再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或在召集的庭前会议制度中,如发现非法证据,则必须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中,经检察机关提请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为非法证据或者不能排除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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