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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发明专利申请中涉及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结合一些案例探讨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原则,并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提出建议,为专利申请人在修改申请文件方面提供了借鉴.

关 键 词专利申请修改超范围判断原则

作者简介:陈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硕士研究生,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水利领域专利审查;李是珅、万继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17-03

一、引言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常常需要应审查员通知书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被动修改,或者按照自身主观意愿进行主动修改.不论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都会使申请文件相对于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有所改变,这些改变不仅包括标点符号的增删、错别字的更正,更包括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增删或技术方案的改变.一旦申请文件有所修改,就必然涉及到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做到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执行标准一致,是发明专利审查员一直追求的目标;同样,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在尽可能最大化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不超出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也是发明专利申请人希望达到的目的.

二、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修改超范围”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涉及修改超范围的法条包括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实审阶段申请文件的修改作出了明文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于分案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而对于复审阶段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仅要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还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此外,针对无效宣告阶段的申请文件修改,则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对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申请文件修改的上述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针对实审阶段和复审阶段的审查具体规定了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此外,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1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即(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三、案例分析

(一)关于如何从申请文件或对比文件的附图(图片)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相关信息的原则

1.案例介绍

【案例1】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根据申请文件的说明书附图(见上图)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未以文字形式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主动轮8的直径大于转轮A、B和被动轮9的直径”.能否根据申请文件的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上述信息?

【案例2】本案例是以图片(见下图)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能否根据对比文件的图片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未以文字形式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信息“自行车的整个后货架为左右对称的整体货架支架结构”?

2.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慎重看待从申请文件或对比文件的附图(图片)中得出的信息.对于相应信息是否属于能够从申请文件或对比文件的附图(图片)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应考虑如下原则:

第一,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利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审查员对于申请文件或对比文件的附图(图片)所示内容不能因其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文字描述而一概拒绝予以考虑.

第二,同一附图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这是对申请文件撰写的一般要求.如果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让审查员有理由怀疑附图未采用相同比例绘制的文字描述或附图所示的内容,审查员应当认定同一附图采用相同比例绘制.对于这样的附图,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附图所示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相对大小等定性关系,则上述内容应当认为是说明书记载的信息.同时应该注意的是,修改申请文件时不允许增加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即不能仅根据申请文件的附图图示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附图中相关部分的具体尺寸参数等定量关系特征.

第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中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属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审查员在引用对比文件的附图(图片)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图片)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由附图(图片)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对于案例1,应当认为说明书附图是采用相同比例绘制的,虽然说明书文字部分对主动轮8、转轮A、B以及被动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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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直径大小关系没有文字描述,但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同时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审查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附图中“主动轮8的直径大于转轮A、B和被动轮9的直径”这样的定性关系.对于案例2,由于拍摄角度的限制,车身遮挡住部分货架支架结构,在无其他文字说明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仅从该对比文件的图片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左右对称的整体货架支架结构”这种相对位置的定性关系,因此审查员不能认定“自行车的整个后货架为左右对称的整体货架支架结构”为该对比文件的图片公开的技术内容.


该文url:http://www.sxsky.net/jingji/0296766.html

(二)关于将申请文件中不同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重新组合后得到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否超范围的判定原则

1.案例介绍

【案例1】权利要求1:一种利用超声波强化提取龙眼果皮黄色素的方法,其步骤如下:(1)原料预处理等(2)按一定液/固比,加入适量的浸提剂进行超声提取等.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用浸提剂为40-60%的乙醇溶液(每L滴加1-2ml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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