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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快速上升的趋势,法院的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这种现象被称之为诉讼爆炸.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各地法院招收了大量的应届大学本科生或者研究生.这些人经过两三年的培养即可成为一名法官,这些人相对比较年轻,审判经验不足,刚被任命,称之为青年法官.

关 键 词法院青年法官教育培训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22-02

一、新时期青年法官的特点

(一)新时期青年法官思想开放,思考能力强,但是价值观尚未定型

当代的青年法官受着国内外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思潮的影响,思想独立,精神自由,接受信息的渠道更广泛,对于事物的理解也更多元.现在的青年法官大多正规大学本科毕业,他们在学校接受正规的法学理论教育,是一种精英法学的熏陶.在很多人的思维里,法官就是“孤独的贵族”,可当他们进入到基层法院后,发现整日面对的却是各种“家长里短”,这种落差使之无法适应,使得他们在欣赏西方法律理念的和制度的同时,对我国的国情和社情了解不深.而我国现处社会转型期,制度架构未尽完善,各种思潮碰撞激烈,各种矛盾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法官更加务实和积极的解决各种纠纷,使矛盾最小化,而非机械的适用法律.

(二)青年法官富有朝气,理论知识掌握扎实,但对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不足

现在的法官大多正规院校相应专业毕业,且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在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上,较为扎实.但由于工作经验尚浅,涉世不深,工作技巧上不够纯熟,为人处世上不够圆通.而新时期对法官的要求不仅仅是定纷止争,而是案结事了,法官在判案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仅仅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显然满足不了新时期的要求.

二、现如今法院的定位及对法官的要求

法院的定位决定法院的用人标准,也决定了青年法官的培训方向.法院的定位除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表述外,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纠纷,化解矛盾;(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3)为人们的行为方式提供指引规范.

根据现阶段的情况,无论在定纷止争、打击犯罪、提供指引等各个方面都对法官提出了与传统要求不同的新要求.

(一)司法良知的建立

司法良知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即法官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基于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对社会成员社会行为的善与恶、对与错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的意识和能力.除了传统要求中的责任意识、公正意识外,现所谓的司法良知还包含了要求一名法官既要有一种人文关怀,还要一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感,更要有强烈的职业道德意识.所以一名法官应该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知识.青年法官的教育培训应该为其成为这样的任提供机会和条件.因此,青年法官教育培训不仅要设置法学理论和实务的内容,还应注重其社会实践方面的教育以及一些社会学、心理学的培训,使之具有与法律职业要求相符的良知和技艺.

(二)专业技能的掌握

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运用,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在调解工作中,对利弊的把握,对当事人博弈心理的估算,在法律文书制作上,对法言法语的运用,对行文逻辑性的把握,均是建立在一定法学理论修养和司法技能基础上的.

三、现如今青年法官培训的弊端

适才分析了新时期青年法官的特点和新时期对法官的要求,如今面对大批量的各种案件,各级法院的当务之急就是如何尽快的将青年法官培养成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合格法官.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其特点,扬起长,避其短.具体来说一是端正其司法理念,二是提高其司法技艺.而现如今,在青年法官培训上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培训方式设计不科学

很多法院设计了各种各样的初任法官培训方式,概括起来无非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授课式培训,即请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或者某领域的权威人士集中授课;二是学徒式培训,即由一资深法官对该青年法官一对一辅导.

结合法院现状,上述两种培训方式各有其利弊,分析如下:

第一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便于施行,且不影响办案工作.而其缺点却非常明显,培训方式流于形式,偏重于理论传授的形式使学员无法得到直观感受,无法使学员对其办案在短时间内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尽管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等教学方法也在不同程度的加以采用,但并没有改变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激发青年法官充分发挥其处理具体问题的主观能动性.毛主席说过,你要有知识,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时间,一切真知都是从直接经验发源的,所以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第二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着重实践,使学员能从办案实践中来,到办案实践中去,能够受到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很快的适应审判岗位.很多法院采用这种做法,并声称取得良好效果,但该方式的缺点也很明显:(1)在学徒制下,资深法官作为教育者,对技能和法律的理解可能都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不利于司法行为的统一;(2)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尤其缺乏师徒制中的老师.一般来说,一名法官基本上在35岁至45岁之间趋于成熟,而在这个年龄段的优秀法官,要么已经身为领导,要么业已成庭室的业务骨干,工作繁忙,从数量上来讲,作为骨干的资深法官无法与大量的青年法官一一对应,从质量上来讲,由于资深法官工作繁忙,无法保证其传授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效果未必能如人意;(3)影响办案工作.对于法院而言,办案是重中之重,其他工作都应围绕办案展开,否则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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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乏国情、地方化知识的教育培训

现在,法院从院校招录的法学专业学生是法官人才的主要来源,这些学生大多是小学、初中、高中、大学这样相对封闭的经历.而现今院校的法学教育因其教育和理论研究的特点,不论是以西方的标准或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的设计,教学都难免会理想化,并对现状进行反思和批判.而现在法院的并未针对这些青年法官进行必要的国情教育内容的培训,以避免其过于偏激,也避免其过于消极.(三)法院工作的客观情况使得青年法官培训教育无法有效开展

如前文所述,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掌握相应的法律专业技能,还要有法律之外的广博学识,丰富的社会经验.而这些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单位花力气未青年法官创造好的学习条件,也需要为其创造更多的横向经验交流的机会.比如兄弟法院之间,法院与政府部门之间,法院与大专院校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以实现优势互补.然而,对于现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对于繁多的案件,众法官业已疲于应付,加班已成常态,很难要求他们放弃本职工作去参与所谓的培训和交流中去.就算有心,也只能疲于应付,流于形式,而无法成为常态.无法成为常态的培训和交流的效果是及其糟糕的,做了还不如不做.

而现实业已如此,因此对于青年法官培训的制度构建不能太过理想化,面面俱到的效果常常是面面不到.因此青年法官培训制度的设计必须结合现法院的工作实际.

四、结合法院实际情况,构建青年法官教育培训制度

结合现在法院的实际情况,实现青年法官尽快适应审判岗位,设立青年法官教育培训制度.这里,需要引入青年法官导师的做法.在导师的指引下,充分发挥青年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实现青年法官“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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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比、互评”的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一)以庭室为单位,优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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