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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4.疏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政法类院校的大学生就业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素质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这在就业蓝皮书中反映出来,对毕业生三年后的跟踪调查表明,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最感遗憾的是专业教学中实习、实践环节不够,而对于职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口头沟通能力和积极主动学习的能力在四年的专业学习过程中没有完全建立.其原因有二:一是理论课程的设置过多,过于密集,实习、实践环节开设不足;二是教学方法上以理论传授为主,课堂教学仍以老师的系统讲授为主要形式.虽然各政法类院校也有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实行案例教学、门诊式教学,试图改变学生被动参与的现状,但由于我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因而无论教师讲授还是课堂讨论都主要是围绕该部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更大程度上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而在本质上不同于英美式的“判例教学法”.所以,这种课堂讨论依然只是辅助教师讲授,或者说只是教师论证自己所传授知识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教学方法的影响之下,法学教育方式依然停留于知识的传授,而没有能够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也就是说,现在的法学教育模式依然是以知识教育为主而与职业教育相脱节,不能满足社会对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5.就业观念滞后

政法类院校因多年来就业渠道的相对稳定而形成“皇帝女儿不愁嫁”的心态,目前仍然保持有很大的惯性,反映在毕业生身上是自主择业意识和创业意识淡薄.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认为到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就业才是“专业对口”,才能真正发挥专业特长.同时,由于公检法部门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社会地位较高,这样造成部分毕业生对政法部门“情有独钟”,而宁愿放弃其他就业机会.对于各政法类院校来说,则对学生就业缺乏引导,具体表现为:忽视职业规划工作,就业服务手段落后,就业指导教材建设、就业实践活动不足,就业师资队伍建设落后.

四、促进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思考

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就业面临较大的压力,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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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社会就业工作.

1.培养目标应合理定位

目前政法类院校的人才培养以本科层次为主,还有高职高专教育和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教育.鉴于前述原因,政法类院校应逐步限制专科层次招生规模,同时鼓励专科阶段学生通过主动学习获取更高层次的学历,以满足社会对高学历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对本科阶段学生应创造条件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其职业适应能力,在培养目标上定位于实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研究生阶段的培养则应定位于研究型高级法律人才,经历本科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要达到既懂实务操作又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

2.重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一是要打破专业、院系间的篱笆,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学科、跨院系选修课程.大多数政法类院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期间包括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基础课和选修课在内修满规定学分原则上即可毕业.学分制的实行是为了在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之外拓展学生的视野,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为学生的多样性发展提供可能.因此,学分制的实行关键在于选修课的设置.但是由于学生自主选修课程给管理带来不便,大多院校的选修课是有名无实,通常由某一专业的学生统一选修某一门课程,只是在考查方式上不同于专业必修课.为给学生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发展提供可能的空间,政法类院校有必要打破专业和院系间的障碍,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科甚至跨院系选修课程.

二是要开拓社会实践渠道,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由三个要素构成: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具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过于偏重知识的传授,对实践能力要求不高,缺乏必要的实践(职业技能)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弱.法律类毕业生不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要求,缺乏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导致就业难.因此,必须在法律教育中增强实习、实践环节,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1)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内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对于法律职业所需的基本能力的锻炼能起到较好的效果.(2)课程见习和实习.在开设《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课程期间,安排学生深入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律师事务所见习,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在专业实习环节,由专业的实习指导老师进行科学而严格的职业指导和管理,同时进行实习效果的跟踪调查和评估.(3)鼓励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使学生能够直接切入现实生活,了解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法律运作的真实状况,初步检验学生所学的知识,并使学生真正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清楚地认识到自身专业学习中存在的不足,促使他们关注社会现实,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培养学生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社会、观察现实、思考问题的能力,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3.重视职业规划工作,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

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一方面是由于法学教育本身存在不足,另一方面也在于法学专业学生没有进行科学有效的学业、职业生涯规划,不了解社会上的职业、岗位对专业知识及个人素质的需求.

调查表明,有相当数量的政法类院校学生之所以选择报考政法类专业是出于本人或家人对良好就业前景的潜在评估和预期.但是,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均未完全形成,只能基于对未来职业的憧憬而作出专业选择,因此这种预期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缺乏对自己的能力倾向和法律职业前景的正确、客观评估.这是造成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低就业率、就业后跳槽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职业生涯规划是“个人结合自身情况以及制约因素,为自己实现职业目标而确定行动方向、行动时间和行动方案”.政法类院校应重视和加强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建设,使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把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结合,通过对职业兴趣、职业性格、职业能力的测评和自我剖析,在全面客观地认识决定职业生涯的个人因素、社会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与环境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自我定位,设定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学业、培训、实践等设想和规划,采取各种积极的行动去达成职业生涯目标.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职业适应性,使得学生能根据法律职业需要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以及应变能力,从而增强其持久性就业能力.

4.完善就业服务,建立就业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机制

一是各高校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提供就业信息;加强与社会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联系,畅通就业渠道.

二是要完善就业跟踪与评价机制.在我国,相较于其他职业,从事法律工作的门槛较高.2001年,我国正式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获得除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外,还要通过招录法官、检察官的公务员考试.问题的关键在于统一司法考试要求报考者必须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这就使得政法类院校学生在毕业前无法参加司法考试,很难实现毕业后就能就业.那些立志进公检法系统的毕业生很有可能要在毕业后经过多次考试长达几年的时间才能实现所谓的“对口”就业.因此,对法学专业就业率的调查不同于其他专业,有必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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