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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3)商事责任理论.包括商事责任预防理论、决议责任理论.(4)责任主体理论.包括人资区分理论、商事治理理论.[5]三、“商法总论”应该增加对中外商法进行系统介绍的内容

“商法总论”课程应该侧重于对商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介绍,使学生通过学习,对国内外商法的发展和现状,以及商法的基本知识结构有一个系统地了解,对商法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在对中外商法的内容和历史发展情况进行系统介绍的时候,不仅要对国外商法进行了系统介绍,而且,对中国大陆以及台、港、澳地区的商事法进行了系统介绍,弥补现有商法教材只注重介绍中国大陆地区商事法,而忽视对中国其他三个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商事法介绍的不足.[6]

“商法总”课程内容的补充与完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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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国外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商法的立法背景、历史沿革和主要内容的介绍.商法是一个外来词汇,他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以,学习商法必然要了解国外商法,要对法国、德国、西班牙、瑞士、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商事立法进行简要介绍.这对于学生深入了解商法,以及如何完善我国未来的商事立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国外商法典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资本主义初期发展阶段的商法典,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2)资本主义中期发展阶段的商法典,以德国和日本商法典为代表;(3)适应资本主义现代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商法典,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正如伯尔曼所言: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7]以上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进一步说明了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商法重心的转变:第一阶段是商行为法阶段,主要是以民法交易理论为重心;第二阶段是注重商主体法阶段,主要以企业法的基本理论为重心;第三阶段是以企业法与金融法同时并重的阶段.这一部分内容呼应了商法基础理论创新的那部分内容.商法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学习和了解国外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世界和自我.国外商法典经过了三个由低到高的发展阶段,那么,我国将来应该制定一部什么样的商法典呢?[8]

2.增加对中国大陆地区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商事法的介绍.作为一个中国人,对中国商法全然不知或知之不全,总归有些说不过去.中国商事立法在历史上并非完全空白,而且,中国商法不仅仅是指中国内地商法,还包括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商法.“两岸四地”的法律制度本来是同宗同源,到了清末,港、澳地区开始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1949年以后,大陆、台湾两个地区又各自走向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导致了目前中国商事法呈现出“两岸四地”相对独立的共同发展格局.商事法规则的不同,不利于“两岸四地”统一国内大市场的形成,也不可能落实“完善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9].从“两岸四地”商事立法各自发展情况来看,中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商事立法模式大体相同,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各个特别商事单行法;中国澳门地区商事立法模式承继了葡萄牙的传统,实行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中国香港地区商事立法模式承继了英国判例法的传统,商事法散见于成文法与判例法当中,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从中国商事立法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两岸四地”的商事立法表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基本上都是成文立法.大陆、台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事立法虽然表现形式略有差异(商事单行法与商法典的差异),但是,其商事立法均为成文法,而非判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事法,除了陆上保险与海商法的一小部分内容表现为商事惯例和判例法外,其他绝大部分内容也均为成文法.“两岸四地”商事规则成文法的共同特点,为今后实现商事成文法的统一打下坚实的基础.[10]

笔者所在的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的商法课程已经按照以上思路进行了改革,并编写了一部《商法总论》教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成为高等教育核心教材.我校商法教学改革的实践证明,以上商法教学改革的思路是正确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李支.商法课程群教学体系改革探析[J].广州职业教育论坛,2012,1(11).

[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2—13.

[3]王瑞.商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

[4]陈醇.《商法原理重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前言:1.

[5]陈醇.商法原理重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前言:1—9.

[6]王瑞.商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教材编写说明部分.

[7]美]哈罗德[J]伯尔曼.北京: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09.

[8]王瑞.商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9]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3.

[10]王瑞.中国内地、台港澳商事法比较与统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0.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北方工业大学校级教改课题“我校商法课程体系建设的改革与完善”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瑞,系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讲商法学,法学博士,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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