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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分析了高校课程教学大纲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意义及其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特征基础上,就高校如何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提出几点建议.

[关 键 词]高校课程教学大纲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1-0096-04

课程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明确教学职责的教学文件,是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过程中的具体化,是组织教学过程、规范教学管理、开展课程考核、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世界上所有高校都相当重视课程教学大纲.然而,对课程教学大纲的轻视、漠视乃至无视已经成为当今中国高校相当普遍的现象,具体表现如: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内容格式不完整、编订职责不明确、贯彻执行不严肃、评价监控不规范等.“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摘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如果课程教学大纲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强化,将无法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也无法培育“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并进一步危及国家和社会事业的持续良性发展.本文旨在用法学分析方法厘清课程教学大纲对调整学校与学生相互关系的作用,企望能使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性地位得到应有的重视.

高校课程教学大纲的法学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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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高校课程教学大纲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①.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管理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平权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者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两种法律关系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两种行政关系的主体均应遵循行政法治原则.“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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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它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高校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也应遵循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学生是行政相对人,两者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通过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得以展现.《高等教育法》第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但“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必须合法,即高校必须依法制定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文件,并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合法的程序,接受必要的监督.课程教学大纲属于高校制定的教学文件,其在高校“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过程中具有如下意义:

1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是高校的法定义务.学生依法获得学籍后,高校即有义务依法培养学生.高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各专业特点,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各课程教学大纲,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生实施教学,学生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习任务并按要求参加课程考核取得成绩,学校再根据学生的各课程成绩决定是否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果没有课程教学大纲,教师的教学行为将无章可循,学校的教学管理将陷于无序状态,教学质量无法保证,从而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2经公布的课程教学大纲具有行政法律效力.行政行为从生效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即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具有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学校编订课程教学大纲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学校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种体现.课程教学大纲经公布后对学校和学生均产生约束力.因此,教师和学生在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非因特殊原因且非经必要程序均不得随意改变.

3课程教学大纲是学生监督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依据.高校办学自主权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权力性质,必须受到监督.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其中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居于优势地位,高校在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时不必征求学生的意见,并且一经公布即具有执行力.但学生对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应具有监督权,以维护自身的受教育权.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凭借课程教学大纲监督教师的实际教学行为、课程考核内容和成绩评定方法是否符合课程教学大纲,从而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监督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4课程教学大纲是学生寻求行政救济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教育法,如果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学校的侵害时,享有教育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种救济渠道,这也是学生受教育权制约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三种手段.如果学校对学生作出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而学生不服时,就可能引发教育行政争议.此时.就法理而言,学生可以课程教学大纲未经公布、教师未遵循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不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等理由请求撤销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决定.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高校课程教学大纲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权型的、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为内容、以教育合同为表现形式的法律关系.公办高校与学生之间就高校办学自主权包括组织实施教学权方面是否存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上世纪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通过判词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此后,学界虽有“扬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主张,但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等是相对的,不平等是绝对的.这种不对等性恰恰是学校和学生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通说认为,“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教育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这种关系包括私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教育民事关系、私立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教育民事关系、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在后勤服务等方面发生的教育民事关系等等.”∞即不承认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就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随着民主法治实践的推进与高等教育形势的发展,这种观点逐渐受到质疑.日本学术界对此有两种传统观点,即“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和“教育法上的契约关系论”,但现在,“虽然学校当局在学校教育运营中,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决定的权能,但那已不是特别权力的总括性的支配权能,只不过是一种与私学的教育契约关系相同的教育关系权能,它在原理上是一种非权力关系的教育契约关系”.也就是说,日本公立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契约关系.美国高校更直接将课程教学大纲视为“acontractbet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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