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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刊类论文范文素材,与法学期刊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是”与“非”相关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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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法学期刊的数量相对稳定,其发表论文的容量也无多大变化,但研究人员的数量却在不断增加.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审稿制度不仅是法学期刊服务学术的根本要求,还是法学期刊健康发展的关键.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的适用,既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也存在一些广为诟病的缺陷.对这些优势与缺陷的全面梳理,目的在于实现同行审稿制度与三审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法学期刊的良性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整个法学学术共同体.

关 键 词:法学期刊;同行审稿;单向匿名;双向匿名;公开审稿

中图分类号:G237.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15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学术群体日益壮大,学术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不断提高,与此相适应,学术期刊的发展也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在法学研究领域,情形也是如此.为了更好地了解目前发表法学论文的难度,以下笔者拟从两个方面来做一些统计:一是各刊的发文容量,二是法学研究人员的数量.

一方面,在中国知网的查询表明,近5年以来公开发表的法学论文(法理与法史、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国际法)数量如下:56722篇(2008年)、55125篇(2009年)、54268篇(2010年)、55661篇(2011年)、54600篇(2012年);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法学论文数量分别为:6416篇(2008年)、6336篇(2009年)、6012篇(2010年)、6155篇(2011年)、6294篇(2012年).CSSCI来源期刊的目录每两年更新一次,不易统计近5年来CSSCI法学期刊的发文量,此处仅对21种CSSCI法学期刊在2012年刊发的论文数量加以统计:《比较法研究》85篇、《当代法学》129篇、《法律科学》145篇、《法商研究》134篇、《法学》268篇、《法学家》84篇、《法学论坛》132篇、《法学评论》137篇、《法学研究》121篇、《法学杂志》395篇、《法制与社会发展》86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09篇、《环球法律评论》72篇、《清华法学》67篇、《现代法学》110篇、《行政法学研究》87篇、《政法论坛》116篇、《政治与法律》210篇、《知识产权》201篇、《中国法学》108篇、《中外法学》69篇,共计2865篇,每刊2012年平均发文136篇.

另一方面,截止到2013年4月29日,已经在中国知网公开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法理与法史、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国际法)的共有3820人,已经在中国知网公开法学博硕士学位论文的共有100039人.当然,这一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已经取得法学博硕士学位的人数,因为有一部分论文尚未在网上公开,另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以后继续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以上数据也不能完全准确反映从事法学研究的群体数量,因为有一些人取得法学博硕士学位以后并不从事研究工作,也有一些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并未取得法学博硕士学位.因此,以上统计数据仅具有一定的说明意义,但也能大致反映当前的学术群体数量.

从这些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由于我国严格控制刊号,期刊总量基本保持不变,加上期刊的栏目和风格相对稳定,法学论文的发表数量也变化不大.但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数量却在不断增加,且受制于考评体制的影响,学者们更乐意在中文核心期刊或者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这就导致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发表法学论文越来越困难.学术期刊(包括法学期刊)肩负着重要的学术使命,因此,如何公正地选择稿件就成为广受关注的话题.我国学术期刊长期以来实行三审三校制,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论文和刊物的质量,已经为学术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这一制度与西方比较流行的“同行审稿”(peerreview)制度究竟有无不同,如有不同,如何实现二者的协调,目前虽有一些研究,但不够透彻.因此,本文拟着眼于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的适用,以及这一制度适用于法学期刊的“是”与“非”,对法学期刊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前景进行展望,以期有助于我国法学期刊审稿制度的完善.

二、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的适用

因为学术期刊首先在西方出现并大量产生,所以,最早的学术期刊审稿活动自然而然也首先产生于西方,并且形成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就是同行审稿制度[1].在被移植到我国时,比较常见的翻译有:“同行评审”、“同行评议”、“同业互查”、“同侪审查”等.英文中的“peerreview”具有较为广泛的内涵,具体到法学领域,主要是指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有益于某一行业进行自我规制的程序;(2)由某一领域(通常较为狭窄)的专家对同一领域内有关作者的作品与思想进行评价的程序,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出版某一作品或者授予某种资助;(3)在某一作品发表之后的较长时间内,研究人员对作品进行的后续评审和讨论;(4)法律程序本身的基础——陪审团审议(这一点或许有争议)[2].囿于篇幅和论述主旨,本文仅着眼于“peerreview”的前述第二种含义——由法学某一领域的专家对同一领域内的法学作品(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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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审稿制度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早在1731年,爱丁堡皇家学会在出版医学论文集——《医学短评与观察》(MedicalEssaysandObservation)前,就曾咨询过“在这些领域最有声望”之人(individuals“mostversedinthesematters”)[3],但这一作法在当时并不盛行.事实上,同行审稿是晚近的创新,在20世纪中叶以前并未得到广泛采用[4].此时,期刊的编辑们发现,他们已无力对每一篇稿件进行评价,其原因有二:一是作品的内容日益复杂,二是作品的数量日益庞大.在这一背景下,编辑部遂邀请一些享有盛誉的专家担任与出版具有密切联系的编委职务,并参与稿件筛选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学术研究进入繁荣时期——作品大量增加,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由10来个人组成的编委会已经不能胜任.迫于无奈,编辑们开始求助于外部专家,由这些专家对稿件加以评论,同行审稿制度由此步入普遍适用时期[4]106-107.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中的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1)公开审稿(openpeerreview).顾名思义,公开审稿是指作者和审稿人的身份都是公开的,有些人认为这一模式非常公平,也有一些人认为这一模式存在诸多缺陷.例如,作品可能因为与作品本身无关的个人原因而受到否定性评价;如果作者具有较高的声望或者来自知名学府,审稿人会承受巨大的压力;一些审稿人在匿名审稿时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在公开审稿时却不会这样做.(2)单向匿名审稿(single-blindpeerreview).在实践中,单向匿名审稿主要是指作者不清楚谁是审稿人,但是,审稿人却清楚谁是作者.正是由于审稿人清楚作者的身份,其审稿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自然会受到怀疑.(3)双向匿名审稿(double-blindpeerreview).在双向匿名审稿过程中,审稿人不清楚谁是作者,作者也不清楚谁是审稿人,这一模式目前最受欢迎.双向匿名审稿模式最受重视之处在于,其对作者更为公平,也间接地对读者更为公平;人们认为,待审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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