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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教育论文范本,与台湾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其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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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2-19

作者简介:邱旭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处副研究员,硕士.(浙江温州/325003)

*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2012年高校科研项目“台湾家庭教育体制暨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研究”(编号Y201225348)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专业人才是家庭教育质量的基本保障,台湾地区为培养专业化的家庭教育人才建立了家庭教育专业院系,其专业人才培养的理念、机制、模式及课程体系,为大陆家庭教育人才培养的专业化提供了典型范例.本文从专业人才培养法制化及专业化发展程度的视角,对台湾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关 键 词:台湾;家庭教育;专业人才;专业化;家庭教育质量

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由家庭、社会、学校三方教育有机构成,这项系统工程之中,家庭教育是基础.在教师教育专业化的今天,家庭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被忽视.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人才培养已经高度专业化,不仅以立法方式给予规范和保障,而且形成了独立的家庭教育专业院系、规模化的人才培养、宽泛的就业管道和系统的课程体系,充分显示其“产业”化的家庭教育服务市场的广阔空间.

一、以立法方式保障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

台湾地区以相对完备和科学的法制形式,建立了系统的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了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培养质量.台湾家庭教育的专业性,因认证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的施行而得到确立.

(一)法制化为专业化提供实现条件和基础保障

人才培养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人才培养得以专业化的基础和条件,法制化是专业化的前提和保障.台湾为此建立了完善的、职掌分工明确的专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家庭教育法》(民国92年)第四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具有掌理“家庭教育专业人员之职前及在职训练”的职责,而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则掌理“家庭教育志愿工作人员之在职训练事项”.因此,各级主管机关应“对推展家庭教育之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及志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进修课程或训练;其课程或训练內容、由各该主管机关定之”;且应“积极鼓励师资培育机构,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列为必修科目或通识教育课程”.为使规章制度有效实行,在《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民国93年)中明确规定各级主管机关鼓励师资培育机构办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得以奖励或补助等方式为之”,且对家庭教育人才培养之课程、教材均以立法形式给予规范,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提供家庭教育课程、教材、活动之规划、研发等事项之意见”.

除此之外,台湾还出台《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民国93年)、《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认定作业要点》、《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审查小组设置要点》(“教育部”,民国95年)、《大学校院办理家庭教育专业课程学分班审查要点》(民国94年)等,这一系列的关联法规、制度使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法制化、规范化.

(二)以法定形式规范家庭教育工作人员之专业素质

台湾地区以法定形式规定家庭教育管理和服务机关必须聘用家庭教育专业人员.《家庭教育法》“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遴聘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设置家庭教育中心”,同时对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的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专门出台《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规范.《办法》以法定形式对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界定,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专业人员必须是“经家庭教育专业训练,具有家庭教育专业知能,从事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各种教育活动之专业工作者”.

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专业性首先体现在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认定的“资格准入”上.《办法》对其资格准入具有严格的专业教育学程要求,凡未达到法定的专业课程学习要求,均不得进入该岗位工作.《办法》规定“修毕家庭教育专业课程二十学分以上”是申请认定为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同时要求“国内或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家庭教育系所或名称内含家庭之系所毕业”,或“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或继续教育、幼儿教育、教育心理与辅导、社会工作、生活科学、生活应用科学等相关系、所毕业”并“具家庭教育实务工作经验一年以上”,或“非相关系所毕业”但“具家庭教育实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或“大学校院毕业,取得国外相关家庭教育专业资格证明书,并具国內家庭教育实务工作经验二年以上”,或“大学校院担任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教学之专任教师,具有家庭教育实务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

(三)建规立制,保障专业培养质量

为保障专业人员培养质量,《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不仅对家庭教育专业资格遴聘课程科目及学分数(二十学分)作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并且规定大学校院开设该项课程,应报请教育部备查.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大学校院办理家庭教育专业课程学分班审查制度,对课程学分的获得,进一步作出严格、规范的要求.《大学校院办理家庭教育专业课程学分班审查要点》规定,首先具备办理家庭教育专业课程学分班的大学校院必须是“依大学法设立之大学及独立学院”,且“应在本校符合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规定之系、所內规划”.家庭教育所开课程必须“依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之家庭教育专业课程科目及学分表办理”,且“每一学分至少应修读十八小时,并不得以密集授课或与其他推广教育班拼班等方式进行,以维护开班品质”.

二、家庭教育人才培养高度专业化

台湾家庭教育人才培养已经形成完整的培养体系,人才的专业化培养高度发达,并且其专业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互为表里,相互促进.

(一)成立独立院系,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台湾地区高度重视家庭教育,重视家庭教育人员的专业性,为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提供了需求空间.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人类发展与家庭学系始于民国42年成立之家政系,民国五十五年改为家政教育学系①.该系开启台湾地区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之先河.其后,中国文化大学于民国51年成立家政研究所,83学年度更名为“生活应用科学系”,培养对象涵盖家政、家庭教育.

台湾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其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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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台湾颁布的《社会教育工作刚要》中,“家庭教育工作刚要”条目强调家庭教育专业导向[1],从法令角度为家庭教育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契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国立台北教育大学和国立空中大学相继设立家庭教育院系,培养幼儿及家庭教育专业人才.进入二十一世纪,台湾《家庭教育法》颁布前后,台湾设立家庭教育专业院系的大学迅速增加,如慈济大学儿童发展与家庭教育学系、辅仁大学儿童与家庭学系、实践大学家庭研究与儿童发展学系、树德科技大学儿童与家庭服务系、嘉义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99学年度整合为“辅导与咨商学系”).彰化师范大学明确表示回应法案《家庭教育法》之精神成立婚姻与家族治疗研究所,设硕士班.高雄师范大学则在教育学院教育学系开设亲职教育硕士班.到目前止,全台湾包括上述院校在内已有10余所高校进行家庭教育类专业人才的培养[2],从院系数量规模看已经蔚为大观.

(二)专业师资力量雄厚

为“提升家庭教育人员之专业水准及加强培训工作”[3],台湾地区建立了具有台湾特色的专业化家庭教育实务人才培养模式,主要途径是依托高校相关专业的培养.高校学科与专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师资,没有高素质的专业教师,就无法培养出高素质的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因此,台湾的大学高度重视专业人才培养机构自身的师资建设.

1.专业化师资队伍

台湾各家庭教育专业院系拥有稳定而数量充足的专任教师(详见表1),而且各院系均外聘相当数量的兼职教师.

表1台湾部分高校家庭教育院系专任教师统计表

(单位:人)

数据来源:数据整理自各校校园网“师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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