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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医疗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医患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动态性、对应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和医疗实践,具体说来,医方的义务包括:诊疗义务、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紧急救治义务、制作保存病例资料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其中,诊疗义务是医方最主要的义务,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紧急救治义务有严格适用条件.

关 键 词:医方;患者;诊疗义务;说明义务;紧急救治义务

中图分类号:D9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62-02

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应当依法、依约提供医疗服务,应向患者提供诚信、廉洁、安全的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不得拒绝为患者诊断治理治疗,在服务过程中要正确履行说明义务以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以及指导患者进行疗养等.医方的义务具体归纳为以下几项.

一、诊疗义务

诊疗义务是指医方根据患者的要求,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诊断患者所患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诊疗义务是医方最主要的义务,医方的其他义务都是从这项义务派生出来的.这里所说的诊疗是指广义上的诊疗,包括诊疗、治疗、麻醉、手术、输血等具体的诊疗过程.诊疗义务一般不需要达成特定的结果,而只是治疗疾病的手段.这一方面是因为诊疗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代医学还不能征服所有的疾病.具体来说,医方的诊疗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必须诊疗的义务

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只要有生的希望,就要全力救治,医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见死不救、剥夺患者的生命,这也是医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

(二)诚信义务

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坚持诚信原则.依照该义务,医方对患者问诊、检查、诊断并实施治疗方案,不能采取任何欺骗手段.

(三)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

医方负有谨慎操作、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医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保证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对患者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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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转诊的义务

医疗转诊是经治医师做出的一项重要治疗决定.由于存在专业、地区、医疗水平的差别,医师不可能完成对所有复杂、疑难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因此,在遇到复杂病症或是病情不明的情况下,医方应将患者及时转诊或与其他专科医师会诊,以免耽误治疗时机[1].

二、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一)注意义务的内容

医疗活动中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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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精益求精.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

(二)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

1.违反对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为了避免医疗带来的不良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恶化.如果已预见到此损害的必然发生,那么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必要时应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2.违反对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对于医疗行为中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有义务采取放弃危险的治疗措施,或者提高注意义务,以回避不良结果的发生.如果医务人员应采取措施预防而未予预防的,如该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则构成医疗过失.

三、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又称为告知义务、说明同意义务或知情同意义务,是指医生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首先应当向患者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就有关风险和其他可以考虑的措施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医师的说明义务来源于英文“informedconsent”,医师必须履行说明义务,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的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治疗.

(一)说明义务的对象

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包括两类:首先是患者本人.除某些疾病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性治疗外,一般情况下是否接受治疗、接受何种治疗措施,应由具有一定理解能力、认知能力的患者自行决定.其次是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当患者本人处于昏迷状态,或缺乏相应的认知能力,或病情不宜告知患者本人时,对患者采取手术、特殊检查等治疗措施时,医师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说明.

(二)说明义务的内容

根据患者在医疗过程所处的不同阶段,医方向其履行说明义务包括:对诊断过程中的说明;在治疗过程中的说明;疗养指导的说明;转诊指示的说明.

(三)说明义务的免除

在实践中,不能过分扩大医师的说明义务范围,否则会使医师事事需要向患者“请示”,限制医师的“医疗裁量权”和行为的积极性,也容易过度影响患者心理反应,使医疗进程过分烦琐、效率低下,事实上对患者也不利.一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医师的说明义务得以免除:一是法律规定的给予医师强制治疗权的情形.如在戒毒或特殊传染病(如SARS)治疗过程中,医师可不经说明和患者的同意,采取一定的强制隔离和治疗手段.二是危险性极其轻微并且发生的可能性极低.例如注射会导致皮肤红肿,这是一般的医学常识,无须医师说明.三是由于情况紧急无法取得患者方同意.四是若将真实情况告知患者,以患者的知识程度与心理态度,可能导致患者产生绝望的心理及抗拒治疗等不良反应,可以不向患者本人说明,但此时应向家属说明.五是患者自愿放弃,明示医师不必履行说明义务.

四、紧急救治义务

对于医方实施紧急救治行为的性质有两种理解方式:一是从患者的角度将其理解为紧急救治权,指公民在患病生命垂危时,有得到紧急抢救、治疗的权利,属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二是从医疗机构的角度将其理解为紧急救治义务,指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时,医务人员经过批准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实施相应救治措施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紧急救治义务也是医疗机构的一种权利,但这种“紧急救治权”不能对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仅是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的补充,是对患者生命的关怀.(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

1.法定性

紧急救治义务是医方的一项法定义务,医方不能以患者没有履行其相关义务为理由,对不履行紧急救治义务进行抗辩,如因患者没有交付医疗押金而拒绝治疗[2].

2.紧急性

紧急救治义务虽然是法定义务,但医方履行该义务是有特定条件的,必须在病情危急,严重威胁患者生命时才负有该义务.

3.补充性

紧急救治义务是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的补充,医方实施紧急救治义务不能对抗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在患者无法行使自主决定权的条件下,医方方可实施紧急救治行为,这是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对其生命健康权的关怀.

4.免责性

法律规定紧急救治义务的目的是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但医疗机构实施的紧急救治行为很可能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在生命健康权与不良后果之间利益权衡后,显然应容忍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在基本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出于对患者的利益考虑而实施的医疗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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