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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会计法》颁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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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种法律责任规定,同时规定“有关法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其中:有且只有“责令限期改正”这一责任形式是该条法律中任一违法行为都必然承担的首位责任,但这一规定实际上难以操作,或者根本无法操作.例如:第(八)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如何“改正”?该条中第(三)、(四)、(五)、(六)等项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法律上也缺乏在“不能改正”情况下对其损害后果的救济措施,在实践中会导致适用困难.处罚的标准尺度部门分割.《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不协调,互不配套.由于会计信息是财政、税收、审计、金融、证券、统计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会计行为不仅要受《会计法》的规范,还要遵循《审计法》《税收征管法》《所得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多种相关经济法律,但我国目前的《会计法》与这些其他经济法律之间还存在规定上的差异,“法条竞合”问题尤为突出,对于某些会计违法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到不同法律的管辖范围,则不同的执法机关对其行使其处罚权,这就出现“法条竞合”,由此导致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叠加问题.各种涉及会计行为的法律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的不同,必然会带来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缺乏整体的协调一致,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未能很好地衔接,有关措施缺乏照应,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执行起来存在悖谬与漏洞.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各部门所依照的法律在处罚标准上存在差距.比如对于提供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规定:《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各不相同,在处罚对象、有无行政处分等方面也各不相同.这种“法条竞合”的案件不可避免会发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给违法单位或个人躲避法律惩治的机会.由于《会计法》并没有规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同时处罚,会计违法行为人是否因自己的一个违法行为承担双重或多重责任?财政部门对“法条竞合”的违法案件处罚时,又与“一事不二罚”原则以及《会计法》中“对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原则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如做假账偷漏税、虚增资产和资本行为,财政部门在查处前,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已分别以偷漏税、抽逃资本金处罚过,那么财政部门不能作出补罚处理,即使其他部门“轻打轻罚”.这对同样是被财政检查处罚的单位来说,显失公平.近年来《审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审计部门还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延伸检查,工商部门也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权,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并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市场禁入的处罚.上述法律的修订对会计监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亟需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领会计工作的法定监管职能.

三、会计法律文本上,条文规定过于粗疏笼统,定义模糊,不够准确精当,上下行文不配套,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进,实施细则缺失

立法思路和宗旨有所滞后脱节.现行《会计法》的立法思路不统一,即在各个部分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思路.比如,其中有关会计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等规定属于行政法范畴,而有关会计责任和工作要求等规定又属于民商法范畴,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等,这使现行《会计法》给人以立法思路较为混乱的印象.由于《会计法》属于部门法,因此,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是法制体系完善的基本要求.《宪法》是根本法,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成为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依据.无论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还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都明确提出了对各类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既保护国有财产、公共财产,也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会计法》立法在保护所有者权益方面没有及时跟进.

会计重大改革未进入法律文本.近年来,会计工作中积累的很多改革创新经验和新的需求都未能体现.《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制度建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评价、会计档案管理等条款,亟待适应会计改革与发展需要进行重新修订.(1)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现行的《会计法》是2000年7月1日起生效,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会计准则”纳入法律体系中,本是其应有之意.然而,《会计法》作为会计的根本大法却未提及会计准则,没有赋予准则以明确的法律地位.2006年2月颁布并于2007年1月执行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主要体现了与国际的趋同,其在会计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甚至将代替会计制度之势.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颁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低.如不能合理界定准则的法律地位,势必造成执行中无权威的法律依据,削弱准则的执行效果,进而影响会计法制体系的整体执行效果.(2)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没有设立依据.各地尝试实行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或村财乡(镇)管统一核算的做法,就是取消单位、村委的会计和出纳,只设报账员,通过委派会计或在单位外部进行会计核算,解决内部会计监督问题.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既不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也不是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这一做法明显缺乏《会计法》支持.(3)会计电子数据安全隐患存在.会计已进入信息化时代,对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法》没有具体要求单位建立会计数据备份制度和灾难数据备份系统的,留下会计资料遭受灭失的很大隐患.会计信息化已成为会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环境下的标准数据接口、ERP系统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网络财务监督等等都给《会计法》修订带来全新的课题.

法律条文不够缜密.《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法律文件,是会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母法.但本法却没有对会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含义解释.同样不恰当的是,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含义解释,放到了本法最后的附则部分,而在本法总则部分和其后几章却多次出现这一用语.法律条文的概括性、伸缩性甚至研究性都过于突出,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会计法》对会计处理、核算、披露及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社会监督、国家监督等方面还规定得过于原则,较多地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模糊性的词汇,缺少定量标准,有些表述相当笼统,《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并且受国家法律保护,这其中的“任何”二字,因为没有详细规定相关利益人包括所有者、债权人等如何进行具体的监督,反而难以实际操作.如《会计法》第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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