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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相关论文范文检索,与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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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同时,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因此,在我国要调节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是要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纳税负担.二者只能在试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而且由于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着缺失综合所得概念而使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的硬伤,因此,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也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8}(3)加强对税源控制的管理.税源控制是税收管理的核心,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纳税人上交的自行申报的材料便成为税务部门掌握税源信息的重要依据与来源.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发挥效用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但目前我国的个税征管还主要是采用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发生的应税收入,都由收入的发放者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这样,个税税源控制的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给了代扣代缴义务人,从而导致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在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下,纳税人没有义务保留或者提供收入凭证,收入发放方也不开具完整凭证,因此使税务机关对于税源的监管乏力.而自行申报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搜集高收入者的涉税信息,了解其纳税状况以及职业和地区,从而明确重点监控群体与监控对象,强化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更好的发挥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所实行的分类税制有失公平,且与综合申报相脱节.我国税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于不同的税率表格.与之相配套的则是个税征管实行代扣代缴.而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中则是有不同的规定,即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标准,将各类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总重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这样就形成了目前我国的“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模式.在这样的双轨制模式下,导致即便是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可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不同.不同性质、来源的个人所得,采用相异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征税,适用源泉一次课征方式.这样就会导致相等收入的人由于其个人所得来源等条件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主要由各类所得的支付单位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和扣缴;除了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有扣缴不实的收入项目时,纳税人应按综合口径自行申报收入及相关信息⑤.以上情况表明了我国的分类计税和综合申报相互脱节,分类计税仍是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自行申报并未在税额征收中起实质性作用.这样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应有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征纳成本,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2.个税税源控管乏力,自行申报纳税者人数和结构呈畸形发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监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是造成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没有实现其立法目的的重要原因.国家税务部门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即“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等四项制度;加快建设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三项管理.但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有效的手段控制税源,给纳税人隐瞒个人收入创造了条件,也使得纳税人个人收入隐形化成为自行申报中的一大难题.这就是税务机关很难确切掌握个人收入的实际金额,从而无法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控制税源的手段较为单一,仍是以扣缴申报来反向监督.这样仅能完全监控工薪阶层的纳税人,不能有效地将高收入者纳入税收监管之下.而且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多元化、隐形化、现金交易量大等特点,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信息未被税务机关掌握,加之大部分公民也不能准确计算自己的年收入,因此,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还是来源于收入稳定的工薪阶层,对于那些收入形式多样高收入者未被完全统计在内,使得申报人数不确切.

3.税收稽查方面涉税案件惩罚力度不够,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个人所得税作为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最多的一个税种,其征管和稽查的工作量相当之大,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基础有较为薄弱,征纳信息不对称,且某些稽查人员本身素质不高、执法不严,加之个税本身就与个人利益联系非常密切,从而容易激化矛盾.这样就造成了税务稽查单方面注重补交税款或者罚款,处罚力度不够,使得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⑥

4.个税自行申报的配套措施尚未形成.(1)金融体系配合不到位.我国的金融实名制支付体系的缺位,现金交易仍然是支付结算的主要手段;许多私营或者个人企业财务不健全,个人收支与生产经营成本交错混杂.这些都使金融部门无法真正掌握纳税人的收支资料.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极大的影响个税自行申报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那些掌握大量个人收入信息的金融、保险等部门并没有义务去定期向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汇报,个人纳税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社会评价也并没有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其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缺少激励.(2)税务代理制度滞后制约了个税自行申报的发展.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尝试建立税务代理制度,但在实践当中税务代理机构多由税务机关自己开办,直到1999年才转向市场化运作.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税务代理的环境和秩序尚待规范,很大一部分的税务代理机构刚刚完成向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作的转变,其规模较小,建账建制也不是很规范,因而业务水平和信誉度不高.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存在的会计服务、会计咨询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基本上为单位纳税人代理涉税业务服务,对个人的税务代理服务除向一些在华的外籍人士外,还开展的很少.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议

1.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程序的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实施的效果.由此可知,我国高收入者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影响.然而,值得注意也正如上文所说的是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背离了公平税负的原则.面对这个尴尬的情景,唯一可行且根本性的办法就是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最佳税制模式.(1)三种不同模式的税制比较.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类型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在此种税制下,总收入和可扣除费用由各种所得类型分别决定.它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的方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收的流失,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是不能够按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课征,有违于公平原则.

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一般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某一特定期间内的所有不同类型的所得综合起来并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特点是将不同来源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这样,综合所得税制就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加之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并进而可以实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的目的.但是其手续繁琐,费用较高,易于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

混合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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