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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核算规定进行修改的一系列建议.首先,明确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对所转让资产不再持续介入,以致于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转出时,才能认定为是一项交换交易.第二,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的设计,由以“类似”为基础转为“商业实质”为基础.具体而言,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应基于所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了减值损失),而不是其公允价值,除非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一是所放弃或所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合理限定的范围内不能确定;二是交换交易是为方便对客户的销售,这主要是指某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将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财产,与另外的、在同一经营领域的企业交换将予出售的产品或财产,其目的在于方便对客户的出售而非方便交换交易的双方;三是交换交易缺少商业实质.如何认定某交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并不是简单的问题.不过,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看来,比起原来的APB第29号所要求的对“类似”或“非类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判断的难度而言,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要容易和可操作些.实践的结果如何,现在下结论可能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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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之五:强调采用重估价作为计价基础应以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为前提

固定资产国际准则改进前和改进后在固定资产确认后允许采用何种计价基础方面并没有重大不同.但是,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认为,只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才可以采用重估金额对某类固定资产进行期末计价,重估价即为重估日被重估项目的公允价值减去后续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重估金额的采用并不依赖于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值得说明的是,对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采用重估价进行期末计价,以及采用哪种计量属性作为计价选择,是一个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的问题.有关的协调正在进行当中.

改进之六:强调按构成成本重大程度将固定资产拆分开来折旧

按构成成本和是否可区分来看,一项固定资产往往可以看作是由若干细分的项目构成.比如,一架飞机可能由机壳、引擎和其他部分组成.这些细分的项目如果从成本是否重大、是否可区分来看,都可以作为单独的固定资产.由于折旧方法的选择应依赖于企业消耗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方式,因此对整架飞机采用一种折旧方法就不是最好的选择.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没有在这方面作出任何规定.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项目中那些相对于总成本而言显得重大的部分应单独予以折旧.自然而然地,那些成本相对不重大的项目可以合并起来予以折旧.

改进之七:明晰了残值和折旧期相关的概念或事项

在成本模式下(即固定资产期末以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后的余额列示),在确定应折旧金额时为何要扣除残值?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考虑固定资产准则改进时所遇到的问题.有人认为,此为了反映“净成本”概念;另有人认为,此为了反映经济实质,即当预期资产的价值增加大于减少时,停止折旧.理事会没有完全采纳以上两种观点,而是认为,既然折旧是一种成本分摊技术,那么预期资产价值的增加不表明不要折旧.基于这样的理念,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将残值作了重新定义,即,残值指报告日假定资产已陈旧或已损坏而处置时还能收回的金额.只要残值不超过资产的账面价值,即使其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仍然应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对于折旧期从何时开始计算,在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中并没有十分明确.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规定,资产的折旧应从其可用时开始折旧,即达到能按企业管理当局预定方式经营的地点和条件时,就开始折旧;而资产折旧的停止则是资产终止确认时.这样一来,如果不是已折旧完,即使资产闲置或退出使用状态拟处置,也应计提折旧.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3年7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4号(非流动资产的处置和终止经营的列报)就拟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建议与此不同.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如果某资产符合一定标准,那么它就应被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资产”,之后它就不应再提折旧.因为隐含于这些资产上的经济利益主要是通过出售而非未来经营实现.如果该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能够成为最终准则,对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又需要再次“改进”.

改进之八:对减值、丢失或损失补偿等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有时,就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丢失或损失等,企业可能从第三方求得补偿,并用这些补偿购买或建造替代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在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中并没有涉及,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对此作了规定.总的原则是,资产减值、收到的补偿和随后的资产购买或建造等,应作为单独的经济事项,并单独核算.具体而言,第一,固定资产的减值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退废或处置的固定资产的终止确认应按固定资产国际准则的规定处理;第三,从第三方收到的补偿应在认定为可收到时计入损益;第四,恢复、购买或作为替代建造的资产的成本应按固定资产国际准则确定.

改进之九:对固定资产终止确认日作了明确规定

固定资产的处置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出售、融资租出或捐出.对于处置日的确定,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并没有作较好的界定,因而有可能在实务中出现不同的作法.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特别引入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作为确定处置日的标准,强调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强调现金流入的可能性等.当然,如果固定资产的处置是通过融资租赁来实现的,那么仍然需要遵从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比如售后回租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改进之十:明确固定资产处置所形成净损益的列报

理论上讲,固定资产处置所形成净损益应作为收入之外的项目在利润表上进行列报.但是,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明确,终止确认固定资产项目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售后租回者除外),且利得不应划为收入来列报.(作者系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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