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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相关论文范文,与物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再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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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推演,因物权优于债权,因此,由物权效力衍生而来的物权请求权亦应同样具有优先性,但是简单的理论推演有时会掩盖问题的真相,因此须作实证的考察.[15](169)该学者考察排除妨害请求权与债权并存后得出结论,认为二者在效力上居于同等地位,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这一结论也略显得仓促了些.是的,以其所设之例:甲因过错致其建筑物倒塌,阻碍邻人通行且伤及丙.甲无足够资力同时承担清偿费用及对病的人身损害赔偿.此时,乙的排除妨害请求权针对对象已经“延伸”于债务人甲的一般财产,其当然不能与丙的伤害赔偿有优先的道理.甚至让其劣后也无不可.而在受害人自行去除妨害场合的费用求偿权,也无所谓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15](169-170)其实,这里有物权请求权向债权的转化的问题.当甲无足够之资力同时为清场和赔偿丙的损害以及受害人自行排除妨害时,实际上已构成甲对清场的“履行障碍”和对受害人的费用负担,这一方面,使得物权请求权根本无法实现而转化为债权,而另一方面,费用偿还本身就是债权,同为债权当然无优先性可言.然而,这仅是甲的不作为所致的妨害之情形,设若当甲以作为的方式如排放粉尘而致乙在其所有的房屋中居住受到影响,同时使乙吸入甲排放的过量有害物致病,乙当然得请求其停止排放粉尘以排除对其侵害,此请求权无论如何应享有优先效力.而其伤害赔偿得按侵权之债请求赔偿.当然,如果再加入经济分析方法,以排放粉尘与治理的费用以及排放粉尘的收益大小、搬迁乙的房屋所花费用与治理粉尘的成本等因素进行成本效益考察,则情况可能更为复杂.这涉及到法与经济学的问题以及对所有权的限制问题.因此,即便我们可能因为如学者之设例得出物权请求权不一定当然优于债权,但也并不能一般地得出其与债权有同等效力,更不能由此否定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这里显然涉及到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价值衡量的问题.任何制度设计都只具有相对合理性,我们不可能对其寄予过高奢望.而在我国目前的情势下,似乎立足于物权保护为要务更具合理性.由此得承认物权妨害请求权一般具有优先性.至于妨害防止请求权,笔者认为应采同样的立场.

五、余论

按照本文的思路,物权请求权在物权法上作为独立的物权保护制度做出规定,不仅符合民法的基本性格,而且具有其独立价值.我国《物权法》立法的总体构架,对学界观点有所回应,具有合理性,值得肯定.但是,就现有的立法情势来看,在立法技术上作何种规定对物权请求权进行定位等,是可以继续探讨的问题.尤其是对民法典的体系构架而言,如何理顺侵权之债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应该给与更多的关注.该归入物权请求权的归入物权请求权,该归入侵权法的归入侵权法,使侵权法和物权请求权各自发挥其作用,才能既保障立法的逻辑的一贯,也可兼顾立法的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J].中外法学,2003(4).

[2]王明锁.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J].中国法学,2003(1).

[3]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崔建远.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1).

[5]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J].中外法学,2001(3).

[6]刘作翔.多向度的法理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德]米夏埃尔马丁内克.德国民法典与中国对它的继受――陈卫佐的德国民法典新译本导言[M].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0]赵廉慧.非两元对立的财产权概念――从对人权和对物权的机制观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2]何勤华等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4]孙宪忠.争议与思索――物权立法笔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AnalysisontheLegislationModelofPropertyProtection

GuMinganAbstract:Itiscontroversialinacademiawhetherthelegislationmodeloftortorthemodelofclaimoftherightshouldbeadoptedtoprotectpropertyright.Althoughtheformeronehasitsreasonableness,itsshortingsaresignificant.Itcannotonlyobfuscatethefunctionsoftortlaw,butalsohavethepotentialforthesubversionofthevalueoftortlaw.Hencethismodelcannotbeemployedinlegislation.Andforthelatterone,ononehand,claimoftherightproducesthefeaturesofCivilLawdistinctandconformstotheintrinsiclogicofclaim,whichisdefinedasaright.Ontheotherhand,claimoftherightcannotbeabsorbedbytortlawandhasbeenprovedtobeindependentofobligatoryright.Therefore,themodelofclaimoftherightismoreconvincingtobeacceptedforlegislation.Keywords:claimoftheright,propertyprotection,civilliability,legislationmodel

[收稿日期:2007.9.5责任编辑:邓康林][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306(2007)10-0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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