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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相关论文范例,与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监管的最新进展其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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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介绍国内外金融高管管制的最新动态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薪酬监管政策进行了思考,认为我国金融企业的高管年薪应当受到监管,尤其在目前金融危机下的非常时期,更需要政府采取措施,约束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薪酬监管对象应扩大到所有的金融企业的高管和其他主要岗位的人员;并且,作为高管收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中长期激励收益应当成为今后监管工作的重点;同时加强相关信息的披露和提高金融企业自身的自律性.

关 键 词:金融危机;金融企业;薪酬;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1-0068-04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一、美国和欧洲的金融业高管薪酬监管措施

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再次重演,美国和欧洲各国政府对金融业的干预程度目前达到了空前规模,在诸多的干预措施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金融业高管薪酬的监管问题.

(一)美国政府对接受政府援助的金融企业高管年薪的设限

2009年2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和财长盖特纳在白宫宣布,将对那些接受政府援助的美国金融公司高管年薪设定50万美元的最高限额.这项新规定不仅适用于已经接受政府援助的金融企业,还同样适用于未来可能接受政府救助的企业,并要求若企业以股票形式给予高管奖励,价值超出50万美元的也须在该企业清偿政府贷款后才能兑现.

(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金融机构薪酬政策监管方案”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009年9月19日宣布将在几周内推出一份“金融机构薪酬政策监管方案”,计划通过评估、审查全美数千家银行或金融企业的薪酬安排,遏制金融业冒险行为,避免金融危机悲剧重演.薪酬监管对象包括高管和其他主要岗位的人员.该监管方案的覆盖范围包括美联储现阶段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监管对象不仅包括位高权重的大银行高管,还把交易员、信贷员等“可能威胁金融业稳定和健康的人群”一并包括在内.如果方案得以施行,这将是美联储历史上第一次对金融从业人员薪酬实施全面监管.

这一方案的出台将意味着美联储对金融高管管制从薪金设限到监管薪酬机制的转变.从具体监管的内容来看,该方案着重于对薪酬安排进行监管.按照酝酿中的监管方案草案,美联储将要求金融机构提交关于高管和特定雇员的薪酬分配安排,并对这类安排展开评估和审查.如果评估后认定金融机构的薪酬政策可能诱使工作人员不顾高风险追求短期高回报,美联储将有权驳回这一安排.另外,依照方案草案,美联储不仅将审查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的薪酬高低,还将评估企业的薪酬发放形式,例如可能提倡所谓利益索回机制,即如果企业某个投资决策没有达到预期甚至不盈反亏,相关管理者或项目经理应退回奖金.

因此,美国实施“金融机构薪酬政策监管方案”实施的目的并非为金融高管收入设定具体上限,或者故意压缩他们的收入,而是监管企业的薪酬机制,避免从业人员为取得高额薪金或分红冒险操作,以至危及企业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欧洲国家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措施

1 限薪措施.欧盟委员会鼓励各成员国效仿“奥巴马式限薪令”,限制接受政府救助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这也会激励各银行尽快偿还政府的救助资金.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后,各成员国纷纷开始行动,采取限薪措施.比如德国计划禁止向接受政府救助的金融机构高管发放奖金,还把薪酬最高标准设立为50万欧元.英国政府考虑要求各金融机构延迟或以股份方式发放奖金.瑞士、荷兰等国也拟采取措施.

2 对薪酬机制的审查.法国除了对金融机构进行限薪外,还专门设置了金融业薪酬监察员.其主要职责是监察金融从业人员的薪酬情况,接受法国政府扶持的各大银行提供的薪酬机制和发放标准等信息,尤其是各银行收入最高的前100名高管及员工的薪酬情况.检查员将对薪酬体制或个人薪酬水平提出建议,也可对各银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如果需要,还可以要求央行下属的银行委员会进行调查.金融业薪酬监察员已于2009年9月上任.

另外,近日英国政府也宣布将审查银行薪酬机制,调查银行高层主管高薪酬与擅冒高风险之间的联系,以期“就银行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效力提出建议,包括薪酬如何影响(决策者)冒险”.这项审查“也将调查董事会运作方式、机构投资者角色以及我们的操作是否符合国家最佳惯例”(樊艳兵,2009).

二、我国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措施

2004年6月,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高管薪酬,但对于在此之外的国有金融企业的监管办法则处于相对空白状态,相关管理很不到位.而近年来,接连爆出国企负责人薪酬过高的情况,大部分都属于银行、证券、保险等国有金融企业,比如2008年3月市场爆出平安高管马明哲税前年薪6621.1万元的天价,而2009年国有控股的国泰君安证券也因人均百万年薪事件遭到质疑.管控金融高管的薪酬势在必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企业薪酬管理我国也于2009年由相关部委连续在1月、4月和9月连续颁布了对于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限薪令,表明了政府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薪酬管制的监管方向.

(一)《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2009年1月13日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其中福利性收入,是金融企业为负责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中长期激励收益部分有关部门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最大值为70万元人民币,最小值为5万元人民币;绩效年薪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其绩效年薪一般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这样,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总额(不包括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应大于其对应的基本年薪的4倍,即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税前收入280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9日财政部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则确定.在此基础上,2008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对于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通知还规定,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此为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通知明确提出了对于改进薪酬分配这一决策机制的监管要求,但所监管的薪酬不包括中长期激励收益的部分.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通知要求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与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要求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该意见是政府首次对所有行业央企发出的高管“限薪令”,即首次把所有央企的高管薪酬纳入管理范围;也是我国实行央企高管年薪制以来出台的层次最高的国企高管薪酬管理文件.

三、对我国金融企业薪酬监管的思考

(一)金融企业的高管年薪应当受到监管

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企业的高管薪酬应当受到监管.

首先,中国金融业并非充分竞争的行业.目前国有银行利润主要来源于利差收入,加上政策扶持.在当前情况下,金融业的效益不是纯能力、竞争力问题,而是由社会、政府授权获得,国家应该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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