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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章程的法律定性涉及到公司法本质、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内容,但目前学界对此莫衷一是.本文将通过对几种代表性学说的介绍及评述,从公司的历史演变为切入点,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 键 词]公司章程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学术界公认的解释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及组织活动基本规则的基本法律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或发起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的法律定性涉及到公司法本质、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内容,但目前学界对此莫衷一是.本文将通过对几种代表性学说的介绍及评述,从公司的历史演变为切入点,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有关公司章程性质的学说及其评述

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司章程性质的学说主要有四种,分别为契约说、自治说、宪章说、折衷说.

1.契约说.契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就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而签立的法律文件,是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契约性质在一些条款中也有所体现.从订立主体上看,公司章程是由众多的股东或发起人制定的,而不是由公司制定的.从订立方式来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且“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从公司章程的效果上来看,将公司章程视为一份契约无疑更能理解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为公司处理内部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契约说也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首先,契约说无法解决公司章程合议性与一人公司章程欠缺合议事实的矛盾;其次,契约说无法解决公司章程的外部性和涉他性的问题;再次,契约说的弊端还在于它仅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效,按照英美法的观点,公司董事、经理不受章程约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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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治说.自治说从公司的社团性质出发,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依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制定的,用于自律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公司设立者或者发起人,对公司机关和后来的投资者也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司相对人也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但该说忽视了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范条款的存在,从而将公司自治规范看作了纯粹任意性条款之记载,有违法理和各国现行法之规定.

3.宪章说.宪章说从市场的不完善性出发,主张增加国家意志的干预,将公司章程视做公司的根本大法,一则强调了公司章程在地位、修改难易方面如同一国宪法;二则强调对章程更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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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强制性规定,将股东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宪章说仍未脱离自治法说的范畴,只是更多地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因素.宪章说受到了民主宪政理论的影响,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但宪章说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解读有些牵强,对公司章程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的分析不深入,说服力不强,存在着把公司章程绝对化、神圣化的倾向.

4.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公司章程的性质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多种性质的综合.折衷说综合了以上学说的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本质为自治规则,但是兼具契约性质.

二、对公司章程性质的分析

笔者认为以公司作为一种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为切入点,也许更加有助于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考察和理解,因为公司章程的性质随着公司制度特别是公司设立制度发展而有所变化.

在公司的萌芽阶段,最具代表性的是中世纪意大利及地中海沿海城市出现的以海运企业为主的康孟达组织.康孟达是一种商事契约,是航海者与资本家进行合作的一种商业合伙形式.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是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与合伙组织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设立和存在的基础其实都依赖于一份约定了参与各方权利、责任的合伙契约,这可以认作为公司章程的起源.此后,出现了经皇家颁发的特许状或政府特别准许设立的公司.如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皇家的特许状给东印度公司以法人地位,法人的独立地位反映在公司章程中,使该公司成为最早的具有法人地位和公司章程的商业公司.该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货物都不能当作企业中的某一股份接运”.这表明公司的业务是独立的业务,与它的股东没有关系.此时的公司章程是国家法令的另一种表述,公司章程与法律混为一体,违反公司章程即是违反国家法律,因而都是无效的,并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到1892年,德国为了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需要,融人合与资合为一体,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从而使公司制度更加完善.从此,公司的设立由特许设立逐渐进入准则主义时代,公司章程也成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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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性质随着公司演变而变化,但公司章程先天地具有契约即合同的性质,公司章程的起源即是证明.随着公司权力的国家化,公司章程成为法律的延伸,公司章程的契约性大大减弱.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自由经济的发展,使公司章程逐步成为公司的自治规则,同时公司章程的契约性又逐渐显现出来.


公司法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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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任何复杂事物的性质都不可能是单一的或者纯粹的,在法律领域更是如此,公司章程的性质也不例外.公司章程的性质具有二重性,既表现为公司内部自治规则的自治性质,又表现为是当事人之间契约的合同性质.至于哪种性质占据主导地位,应区分角度对待.公司章程从不同的视域看,会有不同的性质,从公司设立者角度看,其是设立者依据私法自治精神,来共同缔结的自治性工具,旨在实现设立公司的自由,排除公权力的不当干预,而从公司组成者的角度看,其是规制公司人员的依据,自治性是公司章程的对外属性,规范性则是公司章程的对内属性,其本身是对接自治与规制的公司准则.故而,惟有将公司章程的性质定位为对接自治与规制,方能全面的概括其应有的法律性质,克服契约说与自治说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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