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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物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上市公司实物分红的可行性和规范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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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分红,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当前形势下提高投资者回报、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促消费拉内需保增长的一项举措,也是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一种公司和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手段.今年,南方食品(000716)、量子高科(300149)、人福医药(600079)等上市公司先后提出了实物分红方案,引起了广泛讨论,但是实物分红的界定、会计处理依据和税务处理方案等均未形成明确的定论,法律暂未做出明确规定.

一、实物分红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实务中存在“实物分红”的现象,学者们也对其重要性和实施提出了构想,但上市公司实物分红方案的可行性仍有待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实物分红的条件

1.投资者转换为消费者前景广阔“实物分红”主要适合于终端消费品或服务类上市公司,初步统计此类公司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0%.从国情来看,上市公司的个人投资者是消费终端消费品(服务)的核心力量,投资者购买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意味着投资者对该上市公司的产品(服务)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行使免费获取或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该上市公司产品(服务)权利的可能性很大.

2.实施方案可借鉴

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向股东发放津贴和赠品是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加投资者回报的一种方式.“沃尔特·迪斯尼”曾向符合条件的股东提供迪斯尼住宿、游览主题公园和购买商品等服务高达30%的折扣;科尔盖特

帕默利夫(高露洁)公司赠送给新股东约15美元的优惠券.

3.合理避税

由于实物分红在国内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各个上市公司基于合理避税的考虑否认了实物分红的实质性认定并提出了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案.南方食品将向股东分发产品的行为定性为实物赠送,相关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税务中,其行为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实物分红视同销售虽不产生所得,但视同销售收入要计入分配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增大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同时,我国法律当前只对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进行了税收规范,对实物红利的计税基数和适用税率并未做出规定,公司以实物赠送(非实物分红)可以回避投资者应缴纳红利税的说法,打了税法漏洞的“擦边球”.

4.促消费、去库存,改善业绩

上市公司在拿股东做营销,将投资者转化为消费者,能有效促进公司产品的消费和营业收入的增长.上市公司库存压力过大将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而“实物分红”则是去库存的一个良机,2013年实施“实物分红”的上市公司中量子高科“去库存”嫌疑最大.

5.缓解政策导向的市场分红潮与投资者分红预期的压力

近两年来,监管部门通过落实差异化红利税政策、出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促进上市公司分红.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分红和股利分红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实物分红来缓解政策导向下的市场分红潮和投资者的分红潮预期的压力.

6.股东名册、证券结算公司和营销网络解决技术难题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通过股份托管券商将折扣券寄送投资者,证券类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直接实施佣金打折;证券结算公司将股东代码和手机绑定,投资者通过手机下载电子折扣券,并在上市公司认可的商家购买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上市公司自身在全国的经销网络实施“实物分红”.上市公司也可以开通股东网络申请专用通道,根据申请情况安排物流公司为股东寄送实物.

(二)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实物分红的障碍

1.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根据税法规定,法人股东收到居民企业的实物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则应确认收入.对于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不管是“实物分红”,还是“实物赠送”,纳税都是不可避免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收到的实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来说,“福利”显然不是免费的午餐,发放“福利”N万元,企业的利润就要减少N万元,投资者的权益就要减少N万元.因此,所谓免费发放的福利,最终还是要由投资者来买单,甚至由于上市公司处理不当,投资者要承担额外的税负.对于上市公司在实施实物分红中设置的门槛和提供的选择性,表面上是为了方便实物分红方案的实施从而回馈股东,其实质是回避现金分红的问题,逃避回馈投资者的责任.近两年监管单位促进上市公司回馈股东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和额度.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股东真金白银投资到上市公司,当然希望上市公司能直接回报具有流动性、能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即现金,而不是实物.如果上市公司欲回报股东,应该让现金分红成为主旋律.

2.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上市公司向股东实施巨额的实物分红会导致债权人、企业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上市公司实施实物分红是以公司资产(存货)偿还承诺给股东债务(应付股利)的行为,投资者收到实物分红就减少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上市公司的资产也会相应地减少.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应以破产财产依次偿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而投资者权益是对企业剩余权益的请求权.上市公司的实物分红方案的实施没有经过债权人、企业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同意和参与,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员工、政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遭受损害.3.实物分红方案实施的自身局限

实物分红具有不方便携带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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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利于征税、不好平等分配、不具备流动性和不是一般等价物等自身局限,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实物分红实施的困难.如南方食品向个别自然人股东赠送的产品足够股东食用好几年;由于法律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实物分红中涉及的税收和同股同权问题仍然存在广泛的争议;实物不具有流动性,不能作为一般等价物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造成部分股东可能根本不需要此类产品,取得的分红最后成了“鸡肋”.

二、针对如何规范实物分红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提出实物分红方案实质是缓解上市公司经营能力下降、现金流紧张和盈利能力下滑的情况下不具备分红能力的困境以及监管单位积极促进上市公司回馈股东的政策导向和投资者分红预期的压力之间的矛盾.其实质是假分红真营销,借送礼去库存.上市公司实物分红中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结果的不同,同时,实物分红实施所涉及的税务处理方式存在差异,造成了税务征收上的混乱.为了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尤其是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相关部门应尽早加强对实物分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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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实施实物分红提供法律依据

1.明确界定实物分红的实质

我国法律应对实物分红给予明确的原则性定义.笔者采用何丕洁(2009)的定义,“实物分红”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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