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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法学教师职业群体的社会角色构成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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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上主持着法律的运作和循环,是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主要载体.埃尔曼并没有把法学教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个独立的共同体.笔者认为法学教师群体是以法学学者为核心,与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广泛交叉而形成的一个独特群体.该群体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居于相当特殊的地位,部分因为该群体有别于共同体其他人群的整体性思维方式,部分源自该群体在共同体中独特的结构性定位与功能.

法学教师职业群体的社会角色构成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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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把法律职业共同体视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那么在这个子系统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分别构成了系统的核心要素.这三个核心要素之间的信息、主体和其他资源的沟通和流动,形塑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系统结构.如果说法官(检察官)群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权力中心,律师群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践中心,以法学学者为核心的法学教师群体则构成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知识建构中心和从业主体生产中心.该中心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沟通和共享法学知识和信息的枢纽;同时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环境之间、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各职业群体之间,实现主体资源交流与共享的枢纽.

1.法学教师群体是为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生产和交流“法律人”的中心和枢纽(见图1).(1)法学教师将一般社会主体培养成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征的“法律人”,并向共同体内外的其他职业群体输送适格主体,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大系统的主体资源沟通;(2)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其他各群体成员在其从业过程中,可能通过进修、后职业教育、行业转换等方式成为法学教师群体的教育对象或直接成为法学教师,从而实现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双向主体资源沟通.

2.法学教师群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知识沟通与共享的枢纽,实现法学知识的构建、分享、传播及再构建(见图2).(1)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群体以实施法律影响社会生活为主要职业目标,法学教师群体的核心使命则是以观察者和批判者的视角实现法学知识的构建和积累,虽然他们也会参与(甚至是必须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但他们参与的目的依然是获取知识积累和批判的必要素材,为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再建构提供现实基础.(2)通过学术研究与交流,实现与各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的横向信息沟通与共享.法学教师群体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头脑”,法律实践中遭遇的现实挑战和理论困境最终都会汇集到法学教师群体的知识系统中加以研究并寻求解决之道.在形成新的知识认识后再反向传递回各法律实践群体,成为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工具和尺度.(3)法学教师通过教育教学,实现法学价值体系和法律知识、技能的代际传承.在建构主义教育理念之下,法学教师是准法律人自主性知识建构过程中的导引者和领路人,为准法律人探寻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技能等专业活动提供资源、环境和可行性路径.

图1: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主体流通结构图

图2: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信息流通结构图

3.为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价值体系和精神信念.斐迪南·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说:“共同体的意志形式:具体表现为信仰,整体表现为宗教;社会的意志形式:具体表现为学说,整体表现为公众舆论”[11]如果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志具体表现为对法律的信仰[12],那么这一信仰的提炼、传播和维护,很大程度上仰赖以法学学者为核心成员的法学教师群体.法学教师将法律实践中的感性经验和学术研究过程中理性思考相结合,提炼出以“法治”为终极追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价值目标和价值规范体系,并将其进一步细化为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体系,最终形塑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结构性规范.

三、法学教师在教师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特征

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一个相对特殊的组成部分,其教育对象与教育目的的特殊性,使得法学教师在群体构成和教育使命、方法和共同体规范等层面都表现出有别于其他专业教师的特质.

1.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其他群体有较大的角色交叉.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其他教师群体相比,法学教师中很多主体具有法律实务领域的从业资格,甚至就是或曾经是法律实务领域的从业者(见图3).法学教师同时是执业律师或仲裁员的现象在法学院很常见(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院甚至要求,教师队伍中从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不能低于法定比例,否则不允许开办法学院)[13],即使是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研究的法学教师,通常也保持着对法律实践领域的高度关注.而同样的情况在其他教师群体中并不明显,例如:社会学教师主体从事教学和研究,做社会服务工作的比例不高;商学或经济学教师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比例也不高.

图3: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交叉图

2.法学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实现知识、技能和价值的三重传递.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具有非常独特的知识对象,人们可能从形而上的抽象理论、思辨的法律原则或对不可言说知识的实践各个层次对待法学知识的传授[14].法律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的固化和显性表达,是人类理性和利益集中博弈的场域,因此法学教师必须有广博的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科学的理论工具,才有可能深入领悟法的律精神要义,才能传承并丰富共同体的知识信息,为共同体提供共享的价值体系和精神信念;法学本身是一个具有独特价值追求、独特理性原则、独特思维范式和独特操作技术的职业领域,因此法学教师必须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资深成员,才有可能全面把握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才有可能向其他职业共同体提供合格的教育产品,满足法律实务领域的人才需求.

3.独特的规范体系.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的规范体系集中反映着该职业群体的精神特质,同时也是该群体社会角色的制度化体现.法学教师职业群体的规范体系以培养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和运用者为根本目标,以追求正义为核心价值诉求,要求法学教师在研究、教学和法律实践中,在价值追求层面秉承以下准则:(1)有限的普遍主义:法学教师的学术研究活动可以一定程度上超越主权和地域的限制,但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或改进,任何一个立法建议的提出,本身都是一个群体的、民族的、独特性的利益考量问题,无法超脱历史、民族和群体的价值和利益限制.因此法学教师研究和教学过程中的普遍主义是受到限制的,特定历史时期、特定主权范围内的普遍主义.(2)规则理性:法律人追求的正义和哲学家、社会科学家不同,是一种以规则(确切的说是法律规范)为核心的正义.法学教师在知识传承的过程中,以法律规范的价值立场作为“一种正义”的立场来予以解释和维护.这种以法律规则为核心的理性表现为:将法律规范体系作为一种经验事实来加以研究;以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为核心来进行知识和技能的传授;(3)价值权衡:法学教师的科研、教学、法律实践和职业评价中,价值权衡无处不在,甚至可以说,价值权衡本身就是法学和法律的精髓所在.在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法学教师通常将法律规范本身作为取舍标准.在行为上遵循:(1)崇法型思维与批判理性的平衡;(2)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区分;(3)程序正义基础上的秩序建构等基本准则.四、法学教师职业群体的社会角色构成

法学特殊的三重知识属性决定了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和社会角色上也应当具有三重性:法学教师应当同时是“法学家”、“法律家”和“教育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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