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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想贷款5万(铜鼓县)或10万(安福县)以上的农户意见较大.首先,林权抵押贷款利率高出农户小额贷款利率的20%~30%,加大了农户的融资成本,特别是普通农户感觉还款压力大.其次,办理林权证抵押贷款程序复杂,从申请到发放贷款要经历申请→受理→评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等多个环节.再次,需要缴纳评估费.案例县评估费均以评估额为基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计制计费,如评估额50万元(含)以下,铜鼓县按1%计收,安福县按0.6%计收.而农户小额贷款手续相对简便,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不需要评估.

三、影响案例村农户造林意愿和行为的制度因素

通过对案例村农户造林意愿和行为的描述,可以看出,农户造林行为受资金、林地、劳力、市场以及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制度因素作为经济领域的一个内生变量,对经济的长期增长至关重要[5]256,257.制度安排直接影响到经营主体的投入产出及其效率[6].为进一步了解林改后林权制度对农户造林意愿和行为的影响,课题组对农户问卷调查中涉及的分林到户政策、林业税费改革、林权流转和抵押制度、林业补贴和采伐指标等制度因素进行村级半结构访谈半结构访谈人员由历任和现任村干部、造林户、未造林户、富裕户、贫困户等组成. .访谈结果显示:

(一)农户山林产权的边界、内容及排他性程度是影响农户造林意愿的基本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揭示了产权的运行机理:通过确定产权主体对某项财产所有、使用、处置以及收益等权利束,界定产权主体和其他人受益或受损边界.产权主体因拥有的权利内容、边界及排他程度产生不同的理性预期,进而决定为或不为与该项财产相关的经济活动.课题组根据权利束理论将农户营林权利分解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种植权、采伐权、销售权、收益权、流转权、抵押权.农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10户中78%的农户认为除杉木采伐权外,林改后自己拥有了上述各项权利.在半结构访谈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对上述权利进行诠释后根据课题研究目标,结合产权理论与我国相关制度内容,本课题组将农户林地承包经营权分解为到户林地的类型、权利内容和边界以及排他性程度;种植权包括清山整地-树种选择-种植-抚育各阶段的行为自由度或限制;采伐权指的是杉木和毛竹的采伐指标申请、配额与获取的难易;销售权指采伐后销售渠道和价格的自由选择权;收益权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截留、税费、关卡以及其他管理费用;流转权指的是除自营外,是否有权决定流出和流入以及流转价格、渠道等;抵押权是指农户在林权抵押贷款上的惠及面与难易程度. , 6个案例村参与访谈农户的讨论集中在林改前后到户山林的产权内容、边界、排他性差异以及与造林的关系上.

林业“三定”时,6个案例村基本将最好或较好的山林作为自留山均分到户,少则占山林面积的3.71%(大槽村),多至11.19%(寄岭村),按照当时的政策,农户拥有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自主采伐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这一政策曾一度激励农户自留山造林,但1985年实施的《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农户丧失自主采伐权,之后很少造林.余下的大多数山林以责任山的形式分到户,但按农户的说法,分的不是权利而是管护责任,除幽居村农户可以采伐林木1984年幽居村实行两山并一山,农户可以采伐责任山上的林木,由县林业公司统一收购. 和塘溪村农户可以采伐毛竹外,林木采伐权和收益权仍属于村集体,农户只获得少量的管护费或自用材,即便幽居村农户有采伐权,但采伐的林木由县林业公司统一收购,收购价长期不变.因此,农户普遍不要责任山,老实或家里劳力较多的农户分的多一些.责大于利的责任山产权致使农户造林积极性普遍不高.也正因为此,各案例村对责任山产权界定方法简单粗糙,一般以自报为主,各户根据自己的位置粗略指认,很少实地勘测,造成“有山无证、有证无山、证山不符”状况.由此可以看出,林业“三定”时期,农户名义上取得了山林产权,但责任山产权内容严重缺失,农户不享有对林地自主种植、经营和收益等独立性的权利,经营权、种植权、采伐权、收益权仍归集体.即使农户有权采伐责任山,也因销售权受限于木材一家进山收购制度而导致其营林收益减少,这样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农户对责任山产权界定不关心,缺乏造林意愿.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自留山最初在产权内容上较为完整,因此在产权界定时各村多将最好或较好的山林划入,而不是政策要求的荒山、疏林地,但当自由采伐权被取消、销售权受限导致自留山产权内容与责任山差别不大时,农户自留山造林意愿明显降低,一些自留山因撂荒被村集体收回.

2005年村级林改时,6个案例村对自留山、责任山分别给予长期经营以及30~50年承包期的物权确认.针对林业“三定”时产权界定粗糙造成山林权属纠纷多等问题,各村由林业站勾图员、村组干部、各地块拟到户的农户以及四至相邻的农户组成勘测小组实地勘察,经过重新确定四至、勾图、确权三榜公示,产权界定明确、细致,责任山与自留山的面积和四至都记载在林权证上,当被问及是否对30~50年的责任山期限担心以及如何理解林权证时,有农户认为,30~50年等于长期,且相信期满后会变成长期经营,也有农户认为,此次林改允许农民选择承包期,确定承包期以林木轮伐期为主要依据,即便出现期满收回情况,自己的收益也不会受损,而在30~50年内,林权证意味着除需要申请采伐指标外“自己说了算”,也就是说,除杉木采伐权外,农户有权决定自营或流转林地,如流转,流转价格、流转期限均由双方自主协商;如自营,可以自主选择树种,决定抚育时间与方式,销售给出价高的木材商,还可以通过抵押贷款筹集资金.各案例村山林到户及自主权增加使农户将林地视为已有.与林业“三定”相比,林改以及2008年《物权法》的颁布,使农户取得了内容完整、排他性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最长可达70年的林地承包期,期满继续承包的法律规定,以及“永久不变承包期” 的政策表述,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有利于农户对长期经营林地形成稳定的预期,是形成造林意愿的基本制度因素. 林改后农户山林产权仍受限额采伐制度约束.针对问卷中“目前经营林业有哪些困难?” 的问题,采伐指标、资金、劳动力、地块分散、技术等项被选,但只有采伐指标问题属于农户权利范畴,而农户解释将其排为第一位的原因是:申请不到采伐指标,只能将活立木卖给木材商,议价空间明显缩小,影响造林收益.如果采伐指标问题得以解决,造林积极性会更高.

(二)林业税费降低和造林补贴是农户将造林意愿付诸于行为的理性考量因素

农户所拥有的产权状况决定其是否愿意造林,但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追求营林收益最大化是其造林的根本原因,因此从造林意愿到造林行为的直接理由是造林收益大于成本.被问及林改后造林原因时,农户最多且最先提到的是林业税费的降低,即造林成本减少.大槽村农户以围径1尺毛竹和14厘米杉木为例,给我们详细计算了林改前后林业税费的细账(见表2).

2003年,按照当时林业税费征收标准,毛竹税费达6.15元/根,占毛竹收购价的76.88%,杉木税费为197.46元/立方米,占杉木收购价的62.89%,即便不计算造林资金、劳力等其他成本,农户也只能获得1.85元/根、116.54元/立方米,如果算上县级木材销售工本费、服务性收费、工商交易费等收费和摊派,农户造林利润空间几乎为零,甚至为负数,造林投资因税费过高而无法得到正常的收益水平.这一时期税费重的原因包括:市县乡村木材收费项目众多且缺乏法定征收依据,造成林业税费负担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育林基金起征基点“第一次成交价”的认定不统一、起征标准过高;地方财政依赖林业导致乱收费现象.2010年,同样尺寸的毛竹收购价升到17.5元/根,杉木收购价为1 000元/立方米.按照江西省“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的林业税费改革要求,杉木育林基金按统一的计费价格(700元)10%计价,标准竹(含尺竹以上)育林基金按1元/根计价.不考虑木竹收购价上涨因素,仅毛竹、杉木税费绝对值就分别降低4.75元/根、77.46元/立方米,其中毛竹税费占收购价的8%、杉木税费占收购价的12%.林业税费的最大变化是取消市县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增强了林业规费征收的合法性要求;统一育林基金计价标准、调低计费价格.但也带来乡村两级收入缺乏保障,影响其正常运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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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税费降低的同时,案例县实施了包括现金补贴、贷款贴息等多项林业补贴政策,如安福县对陈山红心杉的育苗户和造林户给予400元/亩良种补贴、30元/亩种苗补贴,对实施毛竹林低产改造农户50元/亩补贴.铜鼓县对农户投资荒山荒地造林、稀疏林地补植造林、低效林改造等给予90元/亩补贴.补贴既具有经济激励效应,同时也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以寄岭村种植陈山红心杉木的农户为例,栽植红心杉苗每亩要比一般杉苗多支出约60元,申请种苗补贴后可减轻一半的成本负担,而栽植的红心杉木无论从品种还是出材量都远远优于普通杉木.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旨在鼓励农户将林权抵押贷款用于造林,农户用抵押贷款造林的,可获得中央财政3%或省级财政2%贴息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贴息期限最长可达5年,以贷款10万元计意味着可在5年内获得3 000元/年的贴息补贴,贴息总额相当于贷款本金的15%,降低了农户的贷款成本负担.

(三)林权流转和抵押制度具有缓解造林生产要素制约的倾向,但制度供给显著不足

如前所述,案例村农户通过流入林地扩大造林面积,并以林权抵押贷款缓解造林资金压力,因而,林权流转和抵押制度确实起到了缓解造林生产要素制约的作用,但林地供给不足和林权抵押融资成本高令流入林地和林权贷款农户占少数,制度的惠及面不够.这与制度设计与实施有密切关系.

就林地供给不足问题而言,除因造林收益高制约农户流出意愿外,农户在林权流转中权利受限、流转成本增加、以及流转利益受损也是抑制其流转的重要原因,这与对流转不当干预有关,是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首先表现在要求农户必须进入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从法律层面,农户具有林地自主流转权,但江西省以及案例县均要求农户进入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参见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业产权交易健康有序进行的通知》 (赣林改字[2007]9号);中共铜鼓县委、铜鼓县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2007);安福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林改工作的通知》(2006). .一旦进入,就必须履行受理→公告→勘察评估→审核→林权变更等程序,并交纳各种费用,包括林权证变更工本费5元、300元/宗勘察费,以及林权交易费(1 000亩以下缴纳2元/亩)等,流转成本显著增加.依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只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并不影响转让的法律效力,因此是否登记应由流转主体自主决定.但案例县“流转后必须到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分配木材生产计划”.由于江西省各地的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是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运行,并不是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此林业主管部门主导具有中介服务功能的要素市场,必然产生利用行政权力干涉流转的结果,如将进入要素市场交易、办理流转登记与采伐指标挂钩.其次,流转中基层政府利用权力、流入方(营林大户、木材商和公司等)利用其在资本、信息、谈判能力等方面的强势地位干预农户的流转决策,导致所签订的合同存在“套牢”问题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属于长期性合同,由于农户的有限理性,无法预知未来的山林收益,而以低廉的价格转让,当山林价格上涨时,农户已失去交易的其他机会,造成套牢问题. 和不公平条款,使农户利益严重受损,制约了农户流出意愿.调研中了解的情况印证了这一推断,2004年铜鼓县开始集体林权改革试点,当年某公司提出在该县收购10万亩杉木林建设原料基地的计划,经县政府牵头,流入幽居村3 700亩林地,价格是75元/亩.随着林业税费降低、木材价格上涨,农户认为流转价格过低进而发生纠纷,经县政府协调,该公司同意每年每亩增加5元,补到2014年,为每亩125元.而2005年山林市场价已达400元/亩左右,显然该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用农户的话“当年卖一亩山的钱,现在连一棵树的价钱都赶不上”. 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现有制度设计尚不能满足农户与金融机构双方的需求.前已述及,农户小额贷款无论从贷款额度还是期限上与造林需求不匹配,无法解决农户造林资金量需求大、还款期限长等问题.根据国家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要求,林权抵押贷款制度设计本应达到解决林农缺少资金、林业投入不足的目标,然而就农户(借方)而言,该制度中有关抵押物、贷款金额、还款期限、贷款成本等规定均无法满足其贷款需求.首先,可以抵押的森林资产主要是林木,银行普遍不接受无林地抵押,也就是说,如果农户准备造林,需要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必须以其他林地的林木作为抵押物,这一条件排除了想要贷款进行荒山造林的农户;其次,还贷期限一般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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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通常造林资金投入集中在最初3年,之后投入逐渐减少,但取得造林收益则较长,安福县规定杉木主伐年龄是23年,即使间伐也要达10年,也就是说造林10年才有间伐收益,这意味着农户在取得营林收益前贷款期限已经到来,必须通过其他渠道借钱还贷,这一规定对营林时间长的造林户不利;最后,与农户小额贷款相比,林权抵押贷款利息负担重,还要办理评估登记手续,并支付评估、登记等费用,融资成本较高,导致该贷款对经营林地面积小的普通农户缺乏吸引力.对金融机构(贷方)而言,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的配套制度供给不足,如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自然风险防范机制,抵押物变现受制于限额采伐制度等,不能满足其控制信贷风险、取得合理经营收益的需求,因而导致其收紧贷款条件.

(四)采伐指标仍是制约农户造林的主要制度因素,加大农户造林成本,引导农户种植针叶林

从制度设计来看,林改前除幽居村以外幽居村 1997年前是分到户的采伐指标券,之后至林改前村集体按人口将采伐指标分到组,林改后各组按人口分到户. ,各案例村均由村集体统一采伐,采伐指标由村集体或村级林场申请.林改后,特别是2009年江西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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