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相关论文的格式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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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规定遗嘱形式旨在确保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为遗嘱有效的前提.形式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应依其瑕疵是否能影响判定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定.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要求不同,形式瑕疵的表现不同,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也不同.

关 键 词:遗嘱形式;遗嘱形式瑕疵;遗嘱效力;遗嘱继承

作者简介:郭明瑞,男,山东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2-0086-07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做出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且是于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为保证遗嘱的内容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各国法律无不对遗嘱的形式予以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才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遗嘱是否有效的一个前提条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然而在现实中有的遗嘱形式并非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说有一定的瑕疵,有的遗嘱人则以不同的形式先后设立了不同的遗嘱.在此情形下,这些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呢?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依此规定的反面解释,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难以认定遗嘱有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继承法实施后遗嘱人所立的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若仅以遗嘱形式稍有欠缺就完全认定无效,就会完全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不宜仅以遗嘱形式上有一定瑕疵就认定遗嘱无效.可见,遗嘱形式有瑕疵并不一定遗嘱就无效.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的效力有何影响,这仍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立法上也应予以明确规定.为此,笔者拟结合《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与现实中存在的遗嘱形式瑕疵的类型,就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供修改继承法时予以考虑.在研究此问题之前,先要说明的是,遗嘱形式属于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形式有效并不意味着遗嘱内容有效,它仅表明可以执行遗嘱,但不意味着必定执行遗嘱.因此,认定遗嘱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一般只涉及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利益,而不涉及社会利益和其他人利益.也正因为如此,若当事人对于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并无争议,不论该遗嘱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他人无权主张该遗嘱因形式不合要求而无效,人民法院也不应主动审查遗嘱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因此,这里所谈的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是指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如何确定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的效力

依《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即年、月、日.有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并未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此种遗嘱可否有效呢?对此,实务中有不同的做法,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简单地评价各种做法和观点的对错.确认缺乏注明立遗嘱时间的遗嘱是否有效,应从法律规定注明立遗嘱具体日期的意旨上分析.法律何以规定遗嘱中要注明立遗嘱的日期呢?其意旨有二:一是根据设立遗嘱的时间予以判定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是遗嘱有效的一个基本条件,而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以立遗嘱时有无相应的意识能力为准.1也就是说,遗嘱人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即使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的,该遗嘱仍可有效;相反,立遗嘱时无遗嘱能力,即使其后具有遗嘱能力,该遗嘱也不能有效.二是根据设立遗嘱的时间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最终意思表示.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遗嘱人是以后一遗嘱改变了前一遗嘱,自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何判断数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最终的遗嘱呢?当然应根据遗嘱中注明的具体日期来判断.由此看来,遗嘱中注明的立遗嘱日期只有涉及上面两种意旨时才有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未注明具体日期的遗嘱效力应区别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不同情形来分析.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只设立过一份遗嘱,在其生前成年后从未出现过无遗嘱能力情形的,那么,该遗嘱中即使没有注明立遗嘱的日期,也应是有效的,不应因遗嘱存在未注明立遗嘱日期的缺陷而无效.因为未注明立遗嘱日期并不影响对遗嘱人立遗嘱时遗嘱能力的判断.如前所述,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仅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只有利害关系人才有权主张因遗嘱形式不合要求而不能执行遗嘱.笔者认为,对于未注明立遗嘱日期的自书遗嘱,利害关系人主张该遗嘱无效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是在不具有相应的意识能力的情形下所为,而不能仅以遗嘱未注明设立日期就主张无效.如果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遗嘱人生前曾有无相应意识能力的情形,难以保证遗嘱人不是在此无相应意识能力的时间内设立遗嘱的,则该遗嘱无效;如果利害关系人不能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不具有相应的意识能力,则该遗嘱可以有效.

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数份遗嘱中均未注明遗嘱的设立日期,也未说明其他遗嘱的效力的,而就遗嘱是否有效有争议的当事人又不能证明数份遗嘱设立的先后时间,那么,数份遗嘱都应归入无效,因为在此情形下无法判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数份遗嘱中虽均未注明设立日期,但其中一份遗嘱中明确指出其他遗嘱无效的,那么,可以推定遗嘱人是以这份遗嘱撤回了其他遗嘱,该份遗嘱为遗嘱人的最终意思表示,也就应认定该份遗嘱有效,而不应认定各份遗嘱全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判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2)代书遗嘱.依《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仅为立遗嘱人记载立遗嘱人的意思,并且在场见证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无疑应具有证据效力.因此,代书遗嘱中未注明年、月、日的,可以由见证人证明该遗嘱是否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各见证人均能独立地一致证明遗嘱人于设立遗嘱的时间内具有相应的意识能力,或者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情形下能够一致证明该遗嘱为立遗嘱人最终的意思表示的,则该代书遗嘱应为有效.否则,该代书遗嘱应不发生效力.因为遗嘱见证人为无利害关系人,其证明的效力应高于有利害关系人证明的效力,能够反映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状态.二、打印遗嘱的效力

现行《继承法》未规定打印遗嘱.实务中有的立遗嘱人不是亲笔书写遗嘱,而是将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对于打印的遗嘱是否认可呢?对此有三种态度:一是将打印遗嘱视为自书遗嘱;二是将打印遗嘱视为代书遗嘱;三是不认可打印遗嘱,视打印遗嘱为无效遗嘱.笔者认为,如何看待打印遗嘱,还是应从遗嘱形式是否能保证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上考虑.通常所言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都是指将遗嘱内容用笔书写在纸张或其他载体上的遗嘱,而打印遗嘱的特殊性在于是通过打字机或打印机将遗嘱内容打印在纸上的.《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立遗嘱人亲自以笔书写的遗嘱,从字迹上就可以判断出该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打印的遗嘱无法从字迹上判断是否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这是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根本区别.就不能从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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