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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收发货人,海关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海关手续时国际贸易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加强海关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海关在便利合法贸易和维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所以,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所谓主动保护,是指海关本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履行作为国家进出境管理机关的职责,对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和侵权人采取的查处措施.被动保护是指进出境地海关根据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或权利人在备案后提出的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对进出境的侵权货物和侵权人采取的查处措施.我国海关确立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是在学习借鉴外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并充分考虑当前形势对我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

3 不介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鉴于知识产权侵权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海关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体现在:海关在调查过程中不进行确权和调解工作.

海关实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程序

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国内执法部门相比,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以下就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简要介绍如下.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可以直接向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货物的申请,也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主要有2个作用一是便于口岸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二是便于海关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能够及时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协助和配合,保证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措施的准确性.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只有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才能得到海关更加有力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战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2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这里分为2种情况:

(1)被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境或者出境,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应提出书面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此外,申请人还要就其申请向海关提供担保.

(2)主动保护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了涉嫌侵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当中止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并立即通知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与被动保护相同,申请人也要向海关提供担保.

3 海关调查.海关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符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的,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在主动保护模式下,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和认定:在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而是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被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协助执行.

4 对货物进行处理.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5 行政处罚.对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海关还应当对有关货物的收发货人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对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涉嫌构成犯罪的,海关还应当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功能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备以下3个基本功能.

1 制止已经发生的侵权.海关扣留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或者出口货物,造成侵权商品国际贸易程序的中断,制止侵权商品继续进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的侵权损害.所以,及时并有效地制止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行为,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首要职能.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货物,按照其流动方向,大致要经过出口国境内制造加工、出口、进口、进口国境内销售等多个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国际贸易也是如此.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出口国针对制造加工和出口环节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也可以在进口国的进口和销售环节采取措施.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对制造加工和销售环节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在出口国还是在进口国,都很难予以有效制止.

这是因为:首先,制造和销售环节的侵权活动分布比较分散而且隐蔽性强,难以获得侵权的证据.目前,在其他国家,除海关和警察以外,大多没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机关.除少数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由国家给予刑事制裁外,对一般的侵权行为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首先自己或者雇佣私家侦探到处搜集侵权证据.相比之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幸运得多,我们不仅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工商管理、版权管理和专利管理机关,而且还有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知识产权执法的质监、药监、文化市场管理等部门.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拥有的调查处理权,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强有力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像外国联邦执法机构那样的全国性的执法机构,对那些大规模、有组织的跨区域的侵权行为,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次,司法诉讼的时间冗长、程序复杂而且属于事后救济,对侵权行为造成的即时损害往往不能及时制止.此外,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如假冒注册商标和盗版等,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相对比较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望而却步.和司法机关以及境内执法机关相比,海关执法则具有统一、高效的优势.世界各国的海关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具有垂直型的组织机构,在执法方面高度统一,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为保证国家进出口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各国准许进出境的口岸和设立的海关数量有限.按照各国法律,所有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物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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