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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花费了大量的资金.目前,绝大多数知名品牌还是由国有企业拥有和经营.企业经营品牌的收益主要来源于:①商品的销售收入;②许可他人使用品牌的许可收入.目前,假冒我国名牌出口的商品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生产和出口的.假冒商品的出口,不仅挤占正牌商品的市场份额,而且无偿地利用国有企业开创的国际市场.这种被称为“搭便车”的行为,无形中也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如果假冒商品损害了某个品牌的市场信誉,重新树立品牌声誉将要花费更多的资金和精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生的背景

我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始于1994年9月.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和美国政府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双边贸易谈判.经过双方的努力,1992年两国政府达成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规定:“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境内及边境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救济,以避免或制止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并遏制进一步的侵犯.在采取这些办法和救济时,两国政府应提供禁止滥用的保障,并应避免为合法贸易制造障碍.”这是有关中国海关实施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的最早的法律依据.为了有效实施《谅解备忘录》,我国国务院于1994年7月5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明确要求:“为履行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1994年9月1日发出公告,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境.同时向全国各口岸海关发出通知,要求各海关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要一律予以扣留.这标志着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开始.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海关总署的指示,全国海关陆续截获了大量的进出口侵权货物.但是,由于此时国家还没有正式颁布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海关在对侵权货物的处置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据.为此,1995年5月5日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再次发布公告,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境的侵权货物可以予以没收并进行销毁或变卖处理.

为使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符合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要求,1995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新阶段,从此,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进出境保护正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个新的领域.

二、我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

自1994年9月1日我国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来,经过10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日益重要的职责.在这10年里,我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1994年我国海关开始知识产权保护时,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国务院于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正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职责.2000年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规定.此后,国务院于2003年又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要求,对《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予以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2004年颁布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也赋予海关执法的职责.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入世形势的发展,海关总署于2003年向国务院提出了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建议.国务院在海关总署修订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海关调查处理侵权货物的权力、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明确了海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此外,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代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至此,适应实践需要的全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2 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自1995年起,我国海关就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主要体现在:

(1)建立了方便、快捷的知识产权中央备案制度.为了便于口岸海关及时了解与进出口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我国海关自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各口岸海关就有权对其发现的侵权货物予以扣留.知识产权备案制度,极大地方便了口岸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国际上居领先地位.到2008年8月底,已有10314件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其中,商标权备案6004件;著作权备案453件;专利权备案3857件.为保证口岸及时了解备案信息,总署早在1997年开发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系统.为了进一步做到关务公开,提高海关执法的透明度,海关总署几年前又对该系统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社会查询备案信息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网上提交备案申请的功能.改造后的系统成为我国海关第一个在互联网上办理海关业务的系统.投入使用后,受到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英国海关官员在参观了系统演示后表示,这比他们国家海关的有关系统还要先进.

(2)建立了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目前,在海关发现的侵权货物中,有些属违法事实十分明显的假冒和盗版产品,有些则存在较大的侵权争议.为了做到即保证海关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又不至于因保护知识产权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我国海关依据有关法规,通过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掌握了主动和被动保护的执法技巧.

(3)培养了一支高效和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为提高海关执法水平和准确性,近年来海关总署政法司根据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引导和帮助各关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截至目前,全国各直属海关法规部门均有效行使了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有13个海关还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科.一些条件具备的海关还在业务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的联络员.总署一直属海关一隶属海关三级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属于新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海关总署政法司还注意组织有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增强各关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在海关系统内形成一支人数虽少,但精练强干的专家队伍.对海关知识产权人员的执法能力,外界予以高度评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委员会会员公司一致认为,海关人员的工作态度认真,工作作风开明,是他们接触的所有行政执法机关中素质最高的.

(4)知识产权执法成绩显著.自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来,我国海关查处了大量的进出口侵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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