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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吕忠梅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的教授,以一位法学家的身份,在理论层面对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思考;同时,作为出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法律家,她努力把她的理论、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虽然到法院工作已经整整5年了,却依然是一种两栖状态.”她形容说,“站则讲课、坐则开庭;白天作判决、晚上做论文.”

本刊特约记者专访吕忠梅女士,请她着重谈谈5年来从教授到法官、从研究者到实践者的感受,从中检视现行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这些与当下公众期望颇高的司法改革的联系.而且,她还有一个身份――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不仅是经费问题

2005年10月27日,经3年多的调研,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2004年至2008年期间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要措施作了部署.吕忠梅透露,这也是在检讨“一五”改革纲要不足的基础上进行的新规划.

在改革措施中,最受关注的是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几乎同时,最高检在9月底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3年实施意见》,推出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规划,其中也包括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等问题.

据了解,这是按照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改革计划而颁布的纲要性文件.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吕忠梅是全国司法系统唯一吸收的两个京外成员之一.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目前全国的基层法院系统经费是否充足?这次司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是落实经费保障吗?

吕忠梅(以下简称吕):全国基层法院系统的经费不是单纯的“短缺”,而是“不平衡”.基层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就造成了法院经费的不平衡.东南沿海省市的不少基层法院并不缺经费,情况比中西部地区要好得多.

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地方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它很重要,但还不是司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公正,公正首先就要求司法的统一,这既要求法律制度上的统一,也要求法律实施上的统一,统一性是保持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就直接导致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同在中国领土上、同为中国人,在不同地区却享受不同质量的司法服务,这就很难体现公正.

《南》:也就是说,强调法院经费保障的背后其实是要求司法权统一,这是否有防止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犯和干扰的目的?

吕:的确,根据我国宪法,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两种并列的权力,行政权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干预司法权的可能.但是基于历史与传统文化的原因,中国一直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体制,古代的司法权在地方上都是由行政首长掌控,一个县令基本上就管收税、断案、救灾、考试几件大事情,司法与行政很难分家,我们熟知的“青天”――狄仁杰、包拯、海瑞、徐九经,都是行政官员,同时也是法官.这种影响根深蒂固,一直到现在,行政官员的“青天”意识以及行政权独大的观念在客观上影响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的法院设置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同时在人事和经费上都由地方管辖,这种制度安排使司法权很难与行政权相对隔离.但是,司法要保证权威性和公正性,又必然要求它远离行政权.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司法审查的范围日益扩大,“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也越来越多,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建立“隔离带”是非常重要的,淡化二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就是实现隔离的一个好办法.当前改革的方向正是如此.

《南》:湖北基层法院的经费状况如何?是否具有代表性?

吕:湖北省基层法院经费原来也存在较大短缺,有些地方财政按基层法院“人头费”平均每月才200元,相比发达地区差别达十几倍到数十倍.幸运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从2005年开始湖北省级财政对基层法院年人均经费不足一万元的,给与补足到一万元,但还是偏少.

作为中部地区,比缺经费更严重的是缺法官,法官队伍的断档比较严重.在有的基层法院,已经没有3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一个符合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年轻人;还有的法院是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人考取一个走一个,要么改行做律师,要么到东南沿海城市做法官,新毕业的法学院学生也不愿意到基层法院去.截至2004年,全国法官中经过正规本科法学培养的专业人士只占26%,湖北省也接近这个比例,有些基层法院10年未招到一个本科法学毕业生.

湖北某法院曾面向法学应届毕业生招考15名法官,可报名的却不到20人.而报考工商、税务和金融系统的公务员排成长龙.我问一名报考公务员的法学毕业生,为何不考法官,学生回答很直白:基层法官要求高,工资低.实际上,西部部分地区招考法官的门槛已降至大专,中部地区的也主要面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考,但报名人数仍不理想.

除得不到新鲜血液补充外,地方人事制度规定男50岁、女45岁就得离岗也让原本就青黄不接的基层法官人才梯队雪上加霜,随着老法官年纪增长,离岗的逐渐增多,空下来的岗位无人接替.

包括退休、改行当律师、跨行业跳槽以及到发达地区当法官,最近这4年间,湖北省减少了审判人员1922人,而同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新成为审判人员的只有568人,两相抵扣,净减少1300多人.

这是一个既与经费问题有关又不同于经费问题的更大问题,如果法院没有了合格的法官,将是什么样的情形?不敢设想,却正在发生.

《南》:待遇问题是造成法官人才匮乏的关键吗?

吕:问题的核心不单是钱的问题,而是法官的遴选制度.是不是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法庭的法官都必须是一个标准,是不是在法院工作的每一个从事一定审判工作的人都必须是法官?其实,基层法院处理的案件与最高法院处理的案件有很大不同,许多都属于一般性纠纷,案件性质单一、适用的法律非常有限,只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司法技术就完全能够胜任.


该文来自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930378.html

美国的法官有很多种类,其典型意义上的法官是按美国宪法程序任命的,其他还有很多被称为法官的人,如治安法官、行政法官,他们并不具有宪法意义上的法官工作,但也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审判权,小额审判法庭里的大量案件都由他们作出裁判.法国的法官只有不到2000,而法院整个人员达到2万多,其中有许多是从事小额裁判、辅助法官裁判案件的司法人员.

这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法官制度也是可以根据司法纠纷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设计不同的任职资格标准,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尤其是在中国乡土社会,处理纠纷,更多的还是习惯规则,机械地依照法条处理反而容易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我常说,一个博士不一定就能办好基层法院的案子,我自己也未必就能处理好一些基层法院的案件.事实上,我们评出来的一些中基层法院的案件调解能手大多是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较好理解中国社会文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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