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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国公民;它的机构(欧洲议会除外)并非由公民选举产生,只是成员国的代表机构,却拥有着影响欧洲社会的权力(当然是在“辅助性原则”的制约之下).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无法解释欧盟这一国际关系现象.对于欧盟政治中的核心问题――合法性和治理――似乎三大理论已经走到了其解释力的尽头.

(1)合法性研究.传统的国际关系研究很少讨论合法性的问题.国际关系是体系层次的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在主流理论之中并没有给国际关系中的“人”留下足够的空间.国际体系是国家力量分配和平衡的产物,国际组织是由国家组成并按照政府间的模式运转.因而,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不存在“责任”的问题,合法性不是一个问题.可是欧洲一体化的出现改变了这种情况.欧洲一体化历史显示,早期的国家合作以及对国家主权的超越靠的是公民的“消极支持”,即“宽容共识(permissiveconsensus)”.公民将信任票投给少数政治精英,相信他们为和平与繁荣所做的努力.这是当时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也是一体化所采取的独特的“功能主义”战略的结果:一方面,“低政治”敏感度较低,不易受到反对;另一方面,一体化主要发生在规制性而非分配性政策领域,成功地超脱于社会利益冲突之上.然而,这同样也决定了对合法性的漠视终将给一体化带来消极影响.一方面,一体化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低政治的范围内,这是与一体化的逻辑相悖的,一旦进入政治合作领域,合法性问题就会不请自来.另一方面,随着一体化的成功发展,它早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功能性合作组织.它拥有着巨大的财政预算,在众多领域拥有立法权,执掌着多数行业和领域的规则制定权.更重要的是,在共同体法优先性的原则下,它的立法直接作用于成员国的公民.这一切都决定了它不再仅仅是一个国际组织,也是一个不断扩张的治理结构,对公民负责的问题就必然会提上日程.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批准程序)、2005年(《欧盟宪法条约》批准程序)和2008年(《里斯本条约》批准程序)的三次重大公投的结果都显示了合法性问题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性,这一点表明了欧盟与其他所有国际组织的不同之处.

合法性问题对传统的国际/国内政治区分提出了挑战,也超出了三大理论的解释能力之外.根据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的概念框架,政治学界提出了合法性的三个标准:输入合法性(input-legitimacy)、输出合法性(output-legitimacy)和政策反馈(或责任性)合法性(feedback/accountabi-lity).从这三个标准出发来评价欧盟的合法性,仅仅停留在国际政治的层面上是不够的.因为欧盟独特的治理结构决定了无论是政策输入阶段中的利益体现、政策输出阶段中的效率和良治,还是行政权力的责任性都贯穿了超国家、国家、地区、个人等多个层次.从输入合法性来看,欧盟委员会垄断了立法和决策的提议权,是输入合法性的主要体现者.然而,在提议的形成过程中,通过专家小组、利益集团和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协商咨询程序,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得到不同程度的表达.同时,在立法过程中,欧洲议会(通过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和部长理事会(通过民主选举的政府所派出的代表)都对输入合法性发生作用.从输出合法性来看,欧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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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决策结果也在不同的层次上发生效力.在辅助性原则(principleofsubsidiarity)的约束下,欧盟法既可能直接发生效力,也可能要通过成员国法的“欧洲化”才能发生效力.因而对欧盟输出合法性的评价也必须在不同层次上进行.从责任合法性的角度看,没有一个确定的层次或机构能够对欧盟治理的结果负全责.例如,委员会可能会因为得不到欧洲议会的信任而辞职,欧洲议会则受到未来选举阴影的约束,更不用说成员国和地方政府也要受到选民和议会的监督,所有这些机构在权力上互相牵制,在责任上也必然会造成相互开脱.因而,在面临一项具体政策或立法的时候,单纯从国际政治的层面上无法解释任何问题.其结果就是,研究者必须在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之间进行沟通,否则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判断.

(2)欧盟治理模式.欧盟的政治合法性只是欧盟治理问题的一个具体方面,而欧盟治理是更加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政治现象.对欧盟治理的研究同样呼吁对国际/国内政治划分的超越.

“治理”这一概念在学术研究中升温体现了区别于以国家/政府为中心的传统政治统治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模式的出现.以政府为中心的统治模式以其等级制和正式制度为特征,而以社会参与为中心的治理模式的特点是更为平等的公共一私人关系.随着全球问题的涌现和20世纪70年代后世界发展援助领域中的政治条件性的加强,治理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一个热门问题.欧盟的政治实践提供了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超国家治理典范.欧盟治理模式在诸多方面向传统国际关系理论提出了挑战:首先,国家不再是唯一重要的国际行为体,市民社会广泛地参与进政治过程;其次,无政府状态这一前提被弱化,国家在某些领域成为二级行为体,在欧盟的制度环境下行动;第三,国际合作的目的及第一推动力不再完全受利益最大化逻辑的支配,而是开始更多关注有效地解决问题;第四,传统的“分析的层次”失效,超国家、国家和次国家层次的因素必须要同时加以分析.这些挑战的共同需求就是消除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之间的樊篱.

欧盟治理在不同的政策领域中可区分出不同的类型.由于《马约》中规定的第一支柱是一体化最为深入的领域,源自经济、货币领域的“共同体式”治理是欧盟治理的主要形式.然而,欧盟在其各个政策领域中也创造出了诸多新的治理模式.与共同体模式相比,它们具有一些新的特点:依靠软法律,遵循辅助性原则,参与者不仅参与政策过程、同时也参与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的选择.然而,无论是共同体模式还是以开放协调模式(OMC)为代表的新模式,都意味着国家不再是主要的行为者,它在横向和纵向上都遭到了分割(横向上:根据不同问题而形成的政策领域使国家得以不再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行动;纵向上:地区、国家和联盟层次的政治活动相互依赖,共同形成一个政策过程).这意味着对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的区分已经部分失去了实践基础.

虽然我们不能预言欧盟的治理模式创造了未来世界政治发展的方向,但它至少提供了一种备选方案.国际关系理论如果要想跟上时代的发展就不应忽视治理和合法性之类的新问题.迎接这一新挑战的前提就是对传统三大理论中的分析层次进行批判,只有这样才能为理论的创新铺平道路.近年来中国学者对欧盟治理和合法性的研究已经在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之间进行了尝试性的沟通,这一经验有待于国际关系学界吸收和借鉴.

2、研究范式的整合:欧盟发展合作政策与欧洲认同

前面已经提到,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争论主要体现为三种基本范式的争论.然而社会科学的范式和自然科学的范式是不同的概念.社会科学范式之间不可能发生类似于日心说、牛顿力学或相对论那样的革命性转换,相反,更常见的却是对事物不同侧面不同角度的观察之间的争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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