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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发展至今,仍有许多基本理论问题亟待梳理.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应当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性法学学科,而民族法却并非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当前学界对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观点在内在逻辑上矛盾颇多,事实上,民族法学是由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律制度、民族法文化以及作为特殊构成因素的国际民族法共同构成的.此外,关于民族法的调整对象,虽然通说认定为民族关系,但事实上还应当包括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故而呈现为一种二元的格局.

【关 键 词】民族法学,学科性质,理论体系,调整对象

【作者】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3-0019-008

OnSubjectofNationalLaw’sCharacter,AcademicSystemandItsRegulativeObjects

ZhengYi

Abstract:Asansubjectoflaw,thoughthenationallawhadmadeahugedevelopment,somebasicacademicissuesarestillexisting.Inaspectofcharacter,thesubjectofnationallawisanunattachedpositivesubjectoflaw,butthenationallawisnotakindofunattacheddepartmentallaw.Nowadays,theviewpointsaboutacademicsystemofnationallawhavemuchinnerillogicality.Infact,theelementsofacademicsystemcouldbestatedasbasictheory,legalsystem,legalcultureandtheinternationalnationallaw(justasaspecialelement).What’smore,theregulativeobjectsofnationallawcontaintwoparts:therelationbetweennationsandtherelationbetweenthecountryandnationalregions.

Keywords:SubjectofNationalLaw,Character,AcademicSystem,RegulativeObjects


写民族法学论文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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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法学的性质――以民族法学的独立性为视角

民族法学是什么这是每一个初谙民族法学的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事实上,民族法学的定义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法学学科的基础与发展,因为本学科内绝大多数重要的学术问题的回答要以此为基础,当然也包括回答“民族法学性质为何”的问题.对于民族法学的定义,学界的观点大同小异.如著名民族法学家史筠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吴宗金研究员则认为:“民族法学是以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2]简言之,一国以法律的手段对民族关系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调整,以这一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就是民族法学①.

民族理论研究长久以来,学界对民族法学的独立性问题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鸣,从学科耆宿到术业新兵,许多人都曾加入到这场大讨论之中.有学者认为:“民族法仅是一个法域范畴,而并非调整某一特定性质社会关系的部门法”[3].也有学者认为民族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民族法以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面貌出现,使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位,从而一门以民族法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民族法学即应运而生”[4].“民族法是以民族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5].

从民族法学发展的角度而言,我们可以深切体会民族法学者对于民族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学学科的渴望.但是,抛开狭隘的本学科视角来看,民族法或民族法学独立性的争论的厘清关键在于对一组法理学概念的正确认知: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熊文钊教授认为:“在法学体系之中,有在部门法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学科,也有在其他部门法的法域范畴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学科,如经济法、民族法、军事法等,或是在其他法学范畴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学科,或边缘学科,如法理学、法史学、证据学、法医学等.我们应当将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等区分开来,使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遵从各自的内在发展规律.”[6]这可以说是对民族法学性质问题的正确描述.因为就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的关系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法律部门的存在是以制定法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对法律关系加以规制的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统一的法律部门,而法学学科是对于特定法律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的理论集合,其划分虽然在许多时候与特定的法律部门相对应,但却并非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如,与作为法律部门的民法相对应的是民法学,而所谓的经济法学所研究的经济法律关系,其法律规范则散见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规范的序列之中.其二,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和法学学科的独立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了以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区分为要素之外,还常常与一国的法制框架和法律传统有关.因此,作为法律部门的独立过程是缓慢、渐进的,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在实践中的相对独立为客观基础.这一点对于相应规范散见于各级、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民族法而言,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学学科的独立性则更多地由学科发展规律所决定,只要具备了共同的理论基础、法域范畴等基本要素,并经过严密的论证,作为法学学科的独立就能够基本实现.民族法学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成立了国家级的学术研究团体――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随后获得了国务院的正式承认,明确载入《中国法律年鉴》的法学学科目录之中,并于2003年创建了博士授权点.可见,民族法学已经成为一个独立法学学科而客观存在了.其三,民族法尚未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一定阶段内并不会在本质上影响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发展.虽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意味着民族法的法域范畴更加鲜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更为明确,但是作为一门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学科而言,民族法非独立法律部门的性质在一定阶段内并不会在本质上影响民族法学的发展.这是因为,虽然民族法在形式上并无统一的法律规范形式,而是散见于各级各类法律规法之中,但是无论从数量上、层级上还是体系上来说,都已经初具规模.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法学的重要研究任务之一在于将分散的法律规范统一于科学、完善的理论框架之中.而就当前的研究现状来看,民族法学中相当一部分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尚不成熟,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民族法的非独立法律部门的行使并不会在本质上影响民族法学的发展.

对于上述观点,兹以下图作一整合②:

综上,笔者的基本认识如下:第一,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范畴.第二,从现阶段来看,民族法学是独立的法学学科,而民族法尚未发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民族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将在本质上进一步促进民族法学学科的完善.

因此,至少在目前看来,结论应当是:民族法并不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民族法学则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二、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

(一)现有观点列举

由于学科建立时间不长,许多基本问题共识的达成还需要研究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因此,目前学界对于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总结归纳都不尽相同.

吴大华教授认为,民族法学应注重研究我国边疆、闭塞山区、牧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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