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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相关论文范本,与城管执法领域违法黑数问题与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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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只要违法行为人未拆除房屋,该行为一直存在.

⒋轻微违法黑数与严重违法黑数: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区别,可以分为轻微违法黑数与严重违法黑数.轻微违法黑数是指违法行为虽然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其危害性显著轻微,只要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追究其违法责任的情况.以随地吐痰为例,当事人吐痰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但是危害性显著轻微,实践中经常以批评、警告的形式处理,这类违法黑数社会危害性很小.严重违法黑数是指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情节恶劣,如不及时查处或者制止会对国家或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如污染城市河湖水源、破坏燃气管网、违法开采地下水资源等违法行为.

二、违法黑数的成因

违法黑数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违法行为人的原因,也有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的原因,还有违法数据统计方法的原因等.

城管执法机关外部的原因

⒈来自案件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中,案件当事人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其他各种相关因素来决定是否举报.受害人因为种种原因而不举报的那部分案件就成了违法黑数的一个主要成因.综合各种情形得出受害人不愿意举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案件当事人不愿或者不知道举报.受到“自扫门前雪”的传统观念影响,对于不直接影响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即使有违公益,大部分人也并不关注、不愿意或不知道去举报.例如:城管“96310热线”2009年第一季度举报数据显示,全市涉及无照经营、城市规划、施工扰民、市容环境、黑车黑导的举报数量占举报各类违法行为总数的99%,这些都是与市民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但对擅自损毁树木、污染城市河湖等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几乎无人举报.

⑵案件当事人不敢、不能或者认为不值得举报.这种情况导致城管执法机关无法获知案件存在.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发现违法行为后都会首先想到法律追究,应当向城管机关举报,借助行政执法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例如违法建设搭建在自家的旁边,严重影响自己的出行、通风、采光或者居住安全.但是在现实当中存在相当多的案件当事人因害怕打击报复或者其他现实原因而不敢或者不能去举报,便形成了违法黑数.还有的案件当事人认为违法行为并没有给自己造成太大的损失,而没有去举报.例如擅自散发小广告的违法行为人将小广告塞进自家门缝或者,或者将小广告张贴在自家的门前.有些案件当事人觉的对自己危害不大,认为违法行为并没有给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者是财产造成太大的损失和损害,如果举报甚至会使自己付出更高的代价.例如:沿街擅自设置的自发菜市场,虽然严重扰乱了出行秩序,但是如果举报,有可能会带来自家购买蔬菜困难或遭到违法行为人的报复,因而不愿意去城管部门举报.还有的案件当事人认为违法行为确实给自己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但是如果选择举报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去参与行政执法调查或诉讼过程,因为觉得不划算而选择不去举报,例如黑车类违法案件.综上,案件当事人认为不值得举报的案件便形成了违法黑数.

⑶受害人因为对城管执法机关不信任而不去举报.在有些案件中,案件的受害人要么是因为对城管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有疑问,认为即使举报城管执法机关也无能为力,未必能查处违法行为而选择不举报;甚至还有案件受害人认为城管部门不会处理违法行为,因而不去向城管执法机关举报.这些不报的案件便成了违法黑数的一部分.

⒉来自违法行为人方面的原因.随着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日益加强,违法行为人规避和逃避查处的能力也越来越强,很多违法行为具有即时性和突发性,隐蔽性很强,违法行为发生后很难被人发现,即使被发现,群众也很难向城管部门举报,城管执法机关查处的难度也很大,这样就使这部分案件成为了“永远的违法黑数”.无照经营、黑车载客、泄漏遗撒、乱倒垃圾渣土等行为一旦结束,很难查获.

(二)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的原因

⒈人员少,任务重,执法力量严重欠缺.城管执法机关要充分行使职能,有效预防违法黑数,必须要有相应的执法人员数量作保障.据笔者了解,广州和长沙等城市城管执法人员比例高于北京,履行的职能却少于北京城管执法机关.北京城管执法机关自2004年起,职能增加了近两倍,执法人员仅仅增加了2000余名,根本无法解决执法力量严重欠缺问题.目前,执法人员每天都要处于严重的超负荷状态.由于执法力量不足,只能应付日常工作,往往是上级要求开展哪项工作,基层城管分队就开展哪项工作,很多职能根本无法开展、无力实施.随着北京城市规模扩大、人口膨胀,各类违法行为数量日增,再加上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远景目标要求,城管的工作压力还将会持续增加.因此,以现有的执法人员数量,执行职能如此之多的情况下,出现违法黑数在所难免.

⒉未建立执法队伍专业分工体系,基层城管分队难以全面履行执法任务.北京城管执法机关经过2002年和2004年两次大规模扩权后至今,职能总量基本稳定在13项、300余个案由.很多专家学者和基层城管执法人员都认为,这两次扩权划转过来的职能涉及领域过宽,300余项处罚权之间相关度很低,更有一些职能是因为原主管部门管理不力才交给城管履行.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各区县城管大队、分局的内部专业性分工程度并不高,仅有部分区县大队、分局设置打击非法运营、旅游管理、违法建设等专门执法队伍,大部分区县大队、分局还是采取“大集中”执法方式开展日常业务工作.在“大集中”的执法方式下,要求每个基层分队都要全面履行全部执法权能,每名城管执法人员都必须熟悉全部的城管职能和法律、法规.但是,根据目前笔者对全系统城管执法人员的了解,法律专业人才不足10%,法制业务骨干又都集中在市局和区县大队这一层面,基层法制业务水平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在现实中基层分队没有任何执法人员能够具备全面执行全部执法案由的能力.由于采取“大集中”执法方式开展日常工作,很多职能在基层城管分队无法履行,城管队员对于自己不熟悉的执法业务更是望而生畏,对于没有执行过的执法职能,往往在接到举报或者上级机关有命令的情况下才被动行使,否则就放置不理,执法的充分性和全面性难以保障.


城管本科论文的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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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行政强制措施欠缺,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容易放纵违法行为,产生违法黑数.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要求城管执法机关必须在查明违法事实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许多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若不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无法执行,例如,查处黑车运营和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执法实践中,城管执法机关需要经常实施强制检查、强制带离等强制行为,但上述强制行为由城管执法机关来行使却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造成城管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无法取证、无法有效控制违法行为人.例如,没有强制检查权,在查处小广告藏匿的场所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配合,城管执法人员很难进入该场所,直接导致无法取证;没有强制带离权,发现运输散体货物车辆无准运证件或泄漏遗撒,如果违法相对人将车辆锁在原地,人员逃离现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也无法制止相对人离开、无法将车辆托离现场,更加难以处罚;没有强制执行权,罚款额一旦高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价值,无照商贩不会去主动缴纳罚款.与执法强制权欠缺相同步的问题是城管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压力日增.目前,北京城管执法机关面临着比较严重的暴力抗法问题.随着城管执法人员与违法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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