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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的种类规定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大类.对计算机模拟证据并无明确规定.伴随时代飞速发展,计算机模拟证据将逐渐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计算机模拟证据进行定性,并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入手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展开具体判断很有必要.其中关联性主要强调计算机模拟证据是否与案发情形相吻合,真实性判断包括相似条件选择和实验反复程度两环节,合法性判断则涵盖取证主体合法与取证程序合法两部分.

关 键 词:

计算机模拟证据;刑事诉讼;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5004104

计算机模拟证据多指在某些案发真实很难还原的情形下,通过计算机特定程序产生的模拟图像、场景来推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之总称.在刑事诉讼中,计算机模拟证据同时兼具电子数据和辨认、侦查实验之色彩——一方面它要依靠虚拟的“0”和“1”二进制数字形成,无疑有着电子数据性质;另一方面它又非案发实情的先天客观化记载,而系为确定和判明某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是否发生或如何发生,由特定专业人员将数据输入计算机,再用计算机遵照专门程序输出的后天动画模拟演示结果,故还有着辨认、侦查实验属性.

伴随高科技手段日益走进人们的现实生活,借助计算机模拟图像、场景来推导、还原某些案发实情在审理部分疑难案件上有着不小帮助.如美国上世纪的AkeV.Oklahoma案和我国2008年的周正龙案等等①,计算机模拟证据都功不可没.何况2012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已明确认可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电子数据”乃法定证据种类.如此一来,兼具电子数据和辨认、侦查实验色彩的计算机模拟证据之合法地位亦非常明显.不过,计算机模拟证据终究并非案发时自然形成之证明材料,存在很大后天人为因素,故笔者特就刑事诉讼中的计算机模拟证据相关问题展开初步探讨,以求能对信息时代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些许帮助.

一、计算机模拟证据的定性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认可的证据共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大类.在这其中,并无计算机模拟证据的明确规定.那么,对计算机模拟证据我们该如何准确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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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就计算机模拟证据作出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它不属于我国法律认可的证据范畴,毕竟最广义上一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不作规定,这同计算机模拟证据自身属性有着密切关系.一方面,计算机模拟证据具备电子数据性质,既然是电子计算机程序运作形成,那它自然为一类人无法直接触摸感知的电子信息流,但计算机模拟证据又不能草率归入电子数据之列,因为一般证据法意义上的电子数据仍是案发时自然形成的,如合同诈骗中当事人双方借助订立的电子合同等等,而计算机模拟证据则系案发后相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形用特定程序推演得出,后天人为因素浓郁;另一方面,计算机模拟证据还具备着辨认、侦查实验属性.因为辨认、侦查实验跟计算机模拟推导一样均是后天人为借助专业知识判断得出.但它又不完全等同辨认、侦查实验,毕竟传统意义上的辨认、侦查实验很少会以现实世界难感知的电子信息形态存在.所以,正因为计算机模拟证据无法清晰将其纳入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去,我们就只能在学理上对其进行归类定性.陈瑞华教授对此便指出:“立法者在成文法中要想穷尽证据的所有表现形式,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1]

在学理上,很明显计算机模拟证据当属一类辅助证据[2].因为同物证、书证等证据相比,靠特殊软件程序形成的后天动画演示图像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这终究没有在案发时就已经自然存在的物证、书证更加可靠.何况计算机程序设定还有可能出现本身不够科学合理甚至被人为篡改失真的现象,而物证、书证即便被伪造,专业技术人员也相对较容易进行甄别.大众话语通常所说的“铁证如山”,更多的便是指代物证、书证.所以从这点上看,计算机模拟证据不能视作主要证据.不过,它不能成为主要证据并不意味着其本身证明力微乎甚微.毕竟随着时展,人类社会电子化、信息化趋势愈发加剧,且很多案件因主客观条件限制,要全面完整地收集到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并非易事.兼之伴随科技不断进步,计算机模拟推导的程序设计亦日益科学,有缺陷或存在篡改失真情形的模拟证据也更容易被技术人员发现.因此,计算机模拟证据作为一类辅助证据,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是非常广阔的.

二、计算机模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具体判断

计算机模拟证据的运用究竟该如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判断,这是决定其价值的关键环节.毕竟倘若某计算机模拟证据根本达不到证据标准的要求,那它自然无法成为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得到法院的认同.而具体来说,这种判断参照传统证据对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之要求,它也可从以下三环节展开.

(一)计算机模拟证据关联性的判断

所谓关联性,通常多指证据应当同待证事实息息相关,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本质特性.关联性的判断不仅仅是分辨证据是否拥有可采性即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之重要前提条件,对证明力大小而言,它同样至关重要.毕竟倘若某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关联不大甚至并无任何干系,那其证明力自然较小或者根本不具备丝毫证明力.计算机模拟证据亦同此理,美国法官就曾借1985年发生的AkeV.Oklahoma案清晰指出,一个计算机模拟动画所形成的证据必须明确表述出其背后侦查人员、技术专家的科学结论,即建立在官方权威性、不产生

关于刑事诉讼中计算机模拟证据问题的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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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偏见和具备证据相关性基础之上[3].那么,司法实践中又如何就计算机模拟证据的关联性逐一展开具体判断呢?笔者认为,计算机模拟证据和传统书证、物证等证据相比,最大特点便是虚拟电子化与后天形成性.要就其关联性进行评价,主要就在于技术处理手段的灵活运用,譬如空间频域变换、灰度图像分析、二值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甚至虚拟现实系统等等[4].通过技术处理手段的运用来确定模拟证据是否与案发情形相吻合.当某一计算机系统遵照专门程序形成的动画模拟演示结果经过专业人士借助二值图像处理等方式判定它与案发基本情形不符,即同待证事实缺乏必要联系纯属臆造时,譬如要查明的案件是故意杀人,计算机设备借助工程动力学程序模拟推导重建出的却是交通肇事,这就明显和案发基本事实大相径庭,该计算机模拟证据自然不具备关联性,缺乏相应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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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机模拟证据真实性的判断

证据真实性通常多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臆造[5].考虑到计算机模拟证据带有很大侦查实验属性,其真实性评判自然也体现于相似条件选择和实验反复程度两环节.

首先在相似条件选择上,侦查实验原理要求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原有条件,那么当利用计算机动画演化推导时,相关技术人员事先设定的参数(条件)也应尽量逼近甚至等同案件原有情形.譬如借助计算机图形产生器、位置跟踪器、多功能传感器和控制器等有效地模拟案发实际场景,就能令观察者宛如身临其境般地了解案件真相.但这必须建立在参数(条件)设置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而对计算机模拟证据来说,即确保电脑程序推导参数(条件)与案件待证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自然条件(光线、风力、温度、湿度、声音分贝等)完全吻合,且尽可能将各类影响推导结果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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