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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模拟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刑事诉讼中计算机模拟证据问题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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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在内.小到待证事实相关物体结构、纹理属性、反射属性以及运动时的几何形体变化,大到采用激光扫描获取整幢建筑物、道路的三维数据等等,均需符合参数(条件)相似性.倘若此类参数(条件)相差甚远,证明力无疑微乎其微.另外,由于电子证据难免牵涉到图像处理软件运用,借助它进行数据操作很容易造成最终模拟图像识别度变化甚至直接破坏计算机模拟证据所要表述之具体内容(即人们俗称的“PS”),专业技术人员选择相似条件时还应最大程度排斥图像处理软件运用的负面影响.

其次在实验反复程度上,侦查学原理告诉我们,客观条件改变或某些偶然因素巧合,都可能影响侦查实验之最终结果[6].有鉴于此,若能根据事先较客观准确的程序设定多次反复得出相同或基本相近的结果,则该计算机模拟证据证明力较大.总体而言,实验反复又包括为避免计算机程序推导结果偶然性进行反复模拟和为寻找待证事实偶然性进行反复模拟.毕竟程序模拟过程内任何一个需要描绘的场景中的对象和元素都有自己传达之信息,根据人工智能、图像处理等技术对表意性二维或三维图像进行多次重复性论证,其结果重复出现几率愈高,该计算机模拟证据就愈可靠.当然,考虑到计算机模拟证据最终大多将以动画图像形式出现,而图像在程序编码过程内特别是非可逆编码非可逆编码,通常多指允许一定程度数据丢失,不能完全恢复原先电子数据的编码形式.时难免造成自身损坏或数据丢失,实验反复程度并不宜过分苛求每次计算机程序推导都绝对化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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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计算机模拟证据可靠性判断上还有一点须着重指出的是,由于计算机模拟证据主要系通过极富真实感的二维或三维动画模拟画面和逼真炫目的动态光学效果来实施案件待证事实的视觉与听觉重现,这较之侦查人员或技术专家所作的艰深纸面推导或枯燥实验分析更加鲜明和形象,但极具视觉震撼力和听觉冲击力的动画又很容易令法官、陪审员于不知不觉中产生心灵共鸣.故计算机模拟证据也可能在悄无声息中加剧了司法偏见,形成证据可靠性悖论.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这必须是人们要刻意避免的.

(三)计算机模拟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证据合法性即指证据的使用与采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便不能当作证据使用.计算机模拟证据在此方面也不例外[7].由于对传统证据的合法性展开判断主要从取证主体和取证程序两部分着手,计算机模拟证据同样也可如此.

首先在取证主体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取证主要由具备法定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实施,自诉案件取证由自诉人自行承担,故计算机模拟证据取证主体要求也必须符合此等规定[8].但是,鉴于计算机模拟证据需要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特定程序推导实现,绝大多数普通人甚至包括侦查人员都不具备相关技术水准,且计算机模拟推导成本也相对较高.以当前司法科技最发达的美国为例,从当事人聘请技术人员收集必要数据开始,到凭借计算机曲线曲面造型技术和实体造型技术模拟动画生成,再至律师和技术专家证明它是客观可靠的为止,其制作成本往往在5万~10万美金之间[3].更何况万一法官不认可该证据,这笔费用就等于完全做了无用功.所以在我国日后司法实践中,假如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经济较困难又非用到计算机模拟证据不可时,笔者认为可酌情由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作为取证主体来进行取证.

其次在取证程序上,计算机模拟证据具体取证流程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合法性要求进行.譬如侦查人员配合技术人员事先设置程序参数要了解某些必须的案发现场事项时,侦查人员到现场也必须出具搜查证;若他们要扣留某些电子设备获取计算机模拟的参数,办理相应扣押手续同样必不可少;假如计算机模拟推导过程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要被排除.此外,计算机模拟推导同侦查实验一样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以确保计算机模拟的文明与安全.虽然计算机模拟推导是一个虚拟过程,它很难造成对人、物品、场所的直接伤害,但在信息时代,虚拟动画展示某些时刻仍可能出现对人精神上之侮辱、损伤,以致带来现实世界中的创伤.所以,保证计算机模拟推导的文明和安全也是取证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

三、结论

21世纪是电子时代和信息时代,伴随信息社会高科技电子手段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虽然计算机模拟证据仅仅是一类辅助证据,但它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9],面对这样一个生机勃勃的科学证据时代,通过对计算机模拟证据给以定性,明确其具体运用的判断方式,就能一定程度跟上时代变革之步伐,顺利推动它的更广泛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J].法律适用,2012(1):2430.

[2]熊志海,王静.网络证据之形式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4851.

[3]GALVESF.TheAdmissibilityof3DComputerAnimationsUndertheFederalRulesofEvidenceandtheCaliforniaEvidenceCode[J].SouthwesternLawReview,2008(36):723.

[4]刘广三,李文伟.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J].法学论坛,2009(1):3138.

[5]童学义,黄金荣.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5):5057.

[6]麻爱琴.侦查实验规则的法律思考[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7880.

[7]尹衍波.电子商务法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291.

[8]高一飞,林园强.论《刑事诉讼修正案(草案)》证据部分[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6167.

[9]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5.

(编辑:刘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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