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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企业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中国的石油企业与义务石油储备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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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轮换和融资费用等,大约为0.911美元/桶年;挪威储备运行和维护成本平均约为1.12美元/桶年.

从这些国家储备运行的年平均成本看,储备规模越大,储备成本越低,但其管理技术以及运行模式越复杂.绝对资金的需求越大,风险也越高.因此,各国政府非常重视战略石油储备的这些风险,并将如何有效转移这些风险作为重点研究的课题.

美国的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的确有其成功的地方,但这需要巨大的财政收入做支撑.对于经济实力不足的国家来说,不可能像美国那样由政府主导承揽建立的战略石油储备,因此,就形成了国际主流社会的一致选择――企业的义务石油储备.

综观义务石油储备的国际主流模式,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一是几乎所有石油依赖程度超过30%的发达和中等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强制性地完成了“市场换储备”(MarkettoReserve,MTR)的战略意图,即通过市场准入换取石油企业的义务石油储备,来谋求进入石油市场的机会公平和国家石油储备的安全.因此,企业不仅要拥有(强制性的)义务石油储备.且义务储备总量平均要占到国家战略储备总量的65%左右,甚至更多.

二是在投放管理上,政府可有偿强行征用企业的义务石油储备.其中,有近80%的国家对企业有法律约束的强制性储备要求;有11%的国家是由储备机构为企业完成义务石油储备,但进入石油市场的石油企业必须向储备机构支付储备费用;其他石油净出口的成员国,在紧急状况时,政府可以强行有偿征用石油企业的商业石油储备.

三是所有政府几乎不但不为进行义务石油储备的企业提供任何财政补贴或贷款担保,甚至有些国家还要收取储备税或附加税等,用于政府对油价的调控或应急状态下对企业的有限补偿.仅有两个国家对超法定义务储备量的部分,提供少量的贷款利息补贴.

四是对未完成法定义务石油储备的企业普遍采用高额罚款的方式处罚,最高可达未尽义务部分的50倍.除罚款外,还有22%的国家要吊销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另有19%的国家对未尽义务的违法者判刑监禁.

五是在国际合作方面,国际能源机构各成员国除100%地执行国际能源机构的有关合作机制外,还有近45%的国家有现实或历史性的双边或多边储备协议.消除了彼此间的猜忌与不信任,构成了彼此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补充合作机制.

六是部分国家还留有原产地义务储备.它与原油采出后的义务储备共同构成企业的义务储备体系.

在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中最具特点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日本模式的特征是立法约束,MTR与增加国际合作的组合.日本政府于1974年10月发布“增强民间石油储备,实现90天目标”的纲要,规定了具有石油储备义务的主体是炼油商、营销商(包括加油站等)和进口商.其中对进口商有更加严格的义务要求.无论其进口数量大小,每月最低储备量都必须达到前12个月内总业务规模折算为90天的量,且应是与其进口油品类型相同的油品.

随着两次石油危机的冲击,日本国内节能技术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与此相伴的是深度的产业结构调整.许多企业将高能耗的工厂向海外转移,使国内对石油的需求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下降,进入21世纪甚至出现了负增长的势头.因此,日本政府放宽了民间义务石油储备的要求,陆续可以从90天减少为70天.

在几十年的石油储备中,日本政府仅为民间各家石油公司提供贷款利息补贴,尽管如此,日本政府每年也要支付1000亿日元以上的金额.

尽管目前日本对石油的需求在下降,但从石油安全的战略角度出发,日本也加强了与产油国(如沙特)的战略合作.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对方的原油作为实物资产固定在日方的土地上,使对方资产既不易变现,又需承担储备风险;另一方面,在紧急状况下,日方还可优先购买石油以确保国家石油安全,不失为一种精明的战略策划.

韩国模式的特征是,通过立法,政府主导下的MTR和附加税操纵的市场模式.政府通过立法将义务石油储备与炼油商、进出口商和零售商的营业执照挂钩,不依法履行义务储备的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处以高额的罚款.

与此同时,立法还规定,对石油炼油商、进出口商和销售商要收取13韩元/升的附加税,但减免为建立石油应急储备而进口石油的附加税.收取的附加税将被存入“石油价格缓冲储备基金”中,以应对供给中断引起的价格上涨.当油价急剧上涨时,政府将操纵国内价格,对油品价格进行目标设定,此时,炼油商有义务依据政府设定的价格向市场供应油品.同时,政府将用储备基金对炼油商进行补贴.而附加税最终是由实际消费者承担的,所以,实现了谁消费谁承担涨价风险的公平补偿机制.

美国模式的特征是完全政府操纵下的市场化运作.根据《能源政策与节能法》,政府具有一定的自由权限,可以通过要求油品进出口商和炼油商购买、储存和保持数量相当于上一年度进口或加工量3%(约ll天)的油品作为工业石油储备,并成为战略储备的一部分(相当于企业义务储备).但政府不会对企业的这种行为给予任何财政支持,在税法中也没有鼓励拥有库存方面的优惠.

根据《能源政策与节能法》相关规定.美国政府有权要求本土油田增产,以应对油价的暴涨,但出于油田科学开采的考虑,美国政府没有通过行政手段指令企业超强度或过度开采,保持了国内油田的可持续开发.

美国国内对石油需求虽然在不断增加,但企业并没有积极性和能力再去增加商业储备.其结果是实际商业储备天数在不断下降,导致政府不得不反复增加财政支出以扩大战略石油储备规模.截至2006年11月10日,美国战略石油储备库存为6.886亿桶,相当于56天的进口量.截至2006年11月17日,美国商业库存达到7.783亿桶,相当于63天的进口量,使总库容与2001年的持平.相当于119天左右的进口量,但政府却为多储备的1.436亿桶石油增加了约86亿美元的财政支付.

从上述典型模式的特征来看,MTR是国际主流社会的一致选择.即政府借助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调控,并通过国际合作增加参与国际市场的谈判能力,而风险由市场参与主体自行消化这样一种组合战略.

四、完善石油企业的社会责任

石油储备规模越大,资金压力越大,储备的安全风险也越大.目前,主要发达或中等发达的石油依赖国均在积极探索石油储备商业化的途径,试图通过商业化来推动企业的义务储备,重塑企业的社会责任.

从国际政治的角度看,义务石油储备不仅可以成为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必要补充,更能进一步增加国家战略储备的综合实力,有助于一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并依此参与全球治理,促进和谐世界的构建.

另外,通过义务石油储备制度的运行,实现藏油于民,还可以减少因建国家级战略石油储备而动用的纳税人的税金,并有助于消化过于臃肿的外汇储备,减少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国际压力.然而,藏油予民的先决条件是“民”要有钱.也就是藏者必须具有经济实力,能够承担得起储备的投资和由此产生的经营风险.

通常,储备量与动用的资金,以及油品的运营有正相关的风险关系.如果“民”的能力不够,只是通过谋求政府的优惠贷款或由政府出面担保获取商业银行的贷款,再将石油藏于自家,其实质依然是由政府承担所有的储备风险.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就会立即将藏油风险转嫁给商业银行,造成银行的呆坏账和政府信誉的损失,甚至会出现另外一种变相的财富掠夺和社会新的不公平.

因此,通过立法强制性地构建中国的义务石油储备,树立石油企业的社会责任安全观,不仅必要,而且迫在眉睫,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但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石油义务储备的过程中,国际市场油价频繁且剧烈的波动,常使石油储备处在不确定的风险敞口之中,因此,会给这些企业带来实际损失.消除这种风险,使企业轻装上阵,应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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