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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方面论文例文,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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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其次,从农民工的角度看,农民工自己不敢要求或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年龄一般集中在16-40周岁.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非正规就业,进城务工经商的主要目的就是挣钱.就业的压力迫使他们接受用人单位的低工资和无保障.再加上大量的农民工进城之后,以干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为主,自我雇佣比例大,没有人为他们缴纳保险费.此外,由于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农民工担心原先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化为乌有,而且雇主有可能因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而付给他们更高的工资.所以,他们也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障.

再次,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未承担起相应的财政责任.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经商和谋生,一旦失业、生病、年老和受伤,都可以退而务农,获取基本的生活来源,因而拒绝将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范围扩大到农民工.另一方面,也有的城镇政府认为,在当前国家财力有限和城镇社会保障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吸纳农民工进入城镇社保体系,无疑是自找麻烦.因此,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目前只是承担了部分的组织责任,并不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也不承担基金的兜底责任.例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等.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

现实情况更为复杂.由于非正规就业的不稳定性,农民工的职业、工种和工作单位经常变换.他们普遍担心参保缴费以后,一旦发生流动,能否真正享受到社保待遇.而这与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有关,即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接续或转移的管理机制.虽然目前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的统筹单位,但实际上多数省份仍然停留在县市统筹的水平上.农民工跨省、跨县市流动就业,因为相互之间的标准不同,其社会保险的转移操作性就很差.这也正是每年春节之前,广东、上海等地已经参保的农民工大量退保的原因.即使个人账户能够在各省、各地之间流动,农民工能够带走的也只是个人账户部分.他们在社会统筹部分中的权利则完全丧失了.这样一来,很多农民工的贡献留在了发达地区,而他们作为贡献者却与应当享有的权利无关.

就整体而言,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非常薄弱.部分地区尽管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但执行起来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而且,地方政府推行的主要是养老保险,不是农民工急需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由于农民工群体年纪轻,缴费时间长,因此,地方政府乐意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以便获得较为长期的保险费来源,进而有利于缓解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压力.于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首先建立起来.这种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偏差,也影响到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

时至今日,绝大多数农民工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他们正处在既放弃了农村社会保障又不被城市社会保障接纳的两难境地.一方面,农民工自身的农民传统身份妨碍他们进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他们离开农村居住地进入城市多年,成为事实上的城市居民.这个情况决定了农民工群体既有不同于农民、也有不同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

进城之后,农民工的第一需要是先生存下来.换句话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首先是要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即在城市实现就业.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就有了更宽泛的涵义,即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如户口、身份、工作岗位、子女上学等方面的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更确切地说,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以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为起点.同时,还要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所有用人单位与所雇用的农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基本生存问题,其他的社会保障内容才有可能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根据农民工最迫切的现实需求与制度建设的可能,分类、分层地逐步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项目.

由于农民工构成复杂,异质性强,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工作性质的农民工来说,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和参保意愿并不相同.总的来看,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工作相对正规、年龄较轻、文化程度稍高的农民工,相当一部分人有城市化倾向,以及明显的社会保障需求和参保意愿;二是工作不正规、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参保意愿淡薄.他们最大的愿望是多挣钱回家娶媳妇、盖房子和补贴家用.解决他们的工伤和大病风险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综合上述两类情况,可以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如下构想:

(一)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农民工多从事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比较恶劣,时常发生工伤及其他职业性伤害事故.在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有关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就会引发无尽的纠纷.而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数万起严重的工伤事故.其中,农民工的工伤比例高达40%以上.而农民工们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5%,并由此关系

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的硕士论文范文
关于社会保障方面论文例文
到他们后半生的生存能力.从层出不穷的工伤事故及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表明工作伤害与职业病已经构成农民工的重大风险.所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成为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优先考虑的保障项目.

工伤保险制度涉及雇主的义务.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和保险关系接转等复杂的技术问题,成本相对较低.对于农民工来说,它是职业风险分散机制:对于雇主来说,它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
的工伤赔偿机制,并且符合国际惯例.它敦促用工单位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其结果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而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赔偿,无需付出特别的成本.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中承担的职责是,做好制度设计与依法强制推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值得重视的还有,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应当贯彻“无过失补偿原则”,即保险费完全由企业负担,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自己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保险费的时候,可以根据各个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实行不同的费率.

(二)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

农民工因其农村户籍关系,进城以后不能得到任何医疗保障.一旦患病,自己甚至无力求医问药,解除病痛.这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非常不利.据调查,2002年,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月平均约530元(胡鞍钢).另据农业部调查,2002年,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仅为466元,除去寄带回家的钱,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费只有177元,比全国城镇平均的最低生活保障线(2002年8月为152元)略高一点(曾宪植).大部分农民工经济拮据,难以支付大额医药费.患病尤其是患大病,最终有可能失去工作机会,从而失去经济来源而陷入贫困.实际上,早在2000年,关于北京市农民工的一项调查就显示,有36.4%的农民工在打工期间生过病,有13.5%的人生病达3次以上.农民工生病以后,有59.3%的人不看病,而是仗着年纪轻,挺过来了.这意味着农民工患病以后,大部分都是靠“忍”和“抗”.在患病的农民工中,有40.7%的人花钱看病,看病的人均支出为885.46元,而他们的雇主为他们看病支付的医疗费用仅为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用的1/12(李强,2001年).社会保险最基本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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