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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程序

国际公约中有关来文处理程序的规定大致相同.第一是各委员会受理申诉,进行初步审查,是否符合来文受理的标准,排除滥诉和不符合要求的来文;第二是提请受指控国注意,对符合受理标准的来文,委员会应把来文发给相关缔约国,提请注意来文提到的人权保障问题;第三是受指控国的答辩,收到通知的缔约国一般应在6个月内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如该国业已争取救济办法,并应一并说明;第四是委员会秘密审议,各委员会根据个人来文及相关缔约国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公开审议,并将结果告知相关缔约国和个人;第五,委员会将处理过程列入年度报告,审查完毕,委员会要对来文处理情况进行摘 要,列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以供联大审议.

三、区域性人权条约框架下的来文处理机制

(一)《欧洲人权公约》框架下的来文处理机制

1.欧洲人权法院的来文处理权.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原本有三个机构处理人权申诉①,但是随着1998年公约第11议定书的生效,来文处理机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11月1日解散欧洲人权委员会,并取消了欧洲理事会所属部长委员会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所有有关人权的申诉均由欧洲人权法院处理.因此,本文仅对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来文处理机制进行论述.

2.个人来文处理的程序.欧洲人权法院在人权申诉上享有强制管辖权.根据第11号议定书规定,任何公约的缔约国必须接受人权法院的管辖.即任何国家一旦批准加入公约体系,其公民个人就自动获得了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来文申诉,首先由一位报告起草法官对案件进行初审,如果他认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将案件移送至一个有3人组成的法官委员会进行复核.如果委员会不能就案件受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便被移送至一个7人组成的法官委员会审查决定.一旦案件被法院受理,开庭审理时,受害人必须委托一位在缔约国中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庭.法院始终希望在尊重公约及其议定书中所规定的人权的基础上友好解决纠纷,如果通过协商能达成一致,法院便根据事实和协商的结果作出判决.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开庭听证,收集证据,询问证人.法院也可以向任何人或者任何机构询问情况,或者就某一专门问题征求意见,除非特殊情况,审判应该公开.大多数案件是通过7人法庭作出判决,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服从判决,或超过3个月没有提出复审请求的,判决生效.在判决3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服均有权将案件提交人权法院的17人大法庭复审,复审结果有最终效力.

(二)《美洲人权公约》框架下的来文处理机制

按照该公约,美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都有权处理来文,只是法院受理以委员会处理为前置条件,且以缔约国接受法院管辖权为前提.

1.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来文处理权及程序

(1)人权委员会②来文处理权.该委员会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44条规定,任何人或一群人,或经美洲国家组织一个或几个成员国联合承认的任何非政府实体,均可向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提交内容包括谴责或控告某一缔约国违背公约的请愿书.且公约规定,个人申诉程序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督机制,即任何国家一旦成为《美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就自动确认美洲国家人权关系委员会享有接受和审查个人提交申诉的权利.

(2)处理来文的程序.首先是接受来文、调查确认.根据公约第48条规定,委员会接到来文后,可以要求被控国提供材料,说明事实,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但要事先征得该国同意.其次是通过调解友好解决.根据公约第48条1款第6项规定,委员会“应置于有关各方的支配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人权的基础上达成问题的友好解决”.第三是提交其它机构处理.如争议未能友好解决,委员会可以将争议交美洲国家人权法院进行审理,或根据多数人意见得出结论和建议,在美洲国家组织大会提出年度报告,并提交大会讨论处理.

2.美洲国家人权法院来文处理权及其程序

(1)人权法院③的来文处理权.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44-51条规定,人权法院在缔约国受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委员会提交的有个人来文的申诉案件.法院对人权委员会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意见进行全面审查,还可以对委员会是否遵守18-50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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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权法院的来文处理程序.人权法院在个人来文案件的受理上,不直接接受个人的申诉,必须以美洲国家间委员会先行处理为前置,申诉人不服处理决定,且委员会同意移送,法院才享有管辖权.而且人权法院管辖权只及于作出接受声明或特别协议接受法院对公约的解释或实施问题管辖的缔约国,缔约国声明可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在以后任何时候作出.根据公约第63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缔约国是否侵权及其补救赔偿的判决.判决应当陈述理由,任一法官有权在判决书中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判决具有终局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不得上诉.(三)《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框架下的个人来文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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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①的个人来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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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根据《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55条规定,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处理除缔约国之间的控告之外的“其它来文”.尽管,非洲人权法院也是非洲人权保障机构,但是根据议定书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只有非洲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和非洲政府间组织才有资格提起诉讼,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提起诉讼属于例外情况.因此,非洲人权法院处理来文审查机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问题,在此不再涉及.

2.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的个人来文的处理程序.首先,个人来文由委员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并转交各委员会委员,由他们决定哪些来文由委员会审议.如果半数以上委员要求对某一来文进行审议,该来文必须交委员会审议.其次,在对来文进行实质审议之前,委员会主席将来文告知被诉国家,要求缔约国在三个月内对委员会接受来文进行评论.再次,委员会对来文和评论进行审查,如果涉及到特别严重的违反人权的情形,委员会应提请国家与政府首脑大会予以关注,由首脑会议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最后,调查得出结论后,委员会一般通过友好的方式与缔约国协商解决.

四、个人来文审查机制的发展趋势

在处理人权问题上,个人来文审查机制被国际社会所广泛运用,从机制发展的历史脉络及其现有不同区域制度的对比,我们可以谨慎预测个人来文审查的发展趋势.

(一)由政治型审查模式向法律型审查模式发展

政治型审查模式是指由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或各国政府通过政治或外交程序解决个人来文的形式.政治型审查模式对来文的审查具有随机性,不可预见性,以及结果的约束力较弱,且程序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法律型审查模式指由专门的司法机构负责处理个人来文的形式.该模式具有透明性、可预见性,结果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等特点.在二者之间还存在着政治型和法律型审查模式兼具的混合模式.从历史和区域的对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个人来文审查模式的发展规律:政治型审查模式——混合型审查模式——法律型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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