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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来文审查机制是国际人权法中一项人权救济制度,由于全球性、区域性人权保障制度框架的差别,个人来文审查机制也各不相同.通过对不同制度框架下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历史发展的考察和现有制度的对比,可以发现它由政治型审查模式向法律型审查模式发展;由任择性规则向强制性规则发展;由大规模侵犯人权救济向个体人权救济发展的趋势,这将对传统国家主权理论和国际人权法主体理论带来一定的挑战.

〔关 键 词〕个人来文审查机制;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公约;区域性人权条约

〔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2-0102-08

个人来文审查机制是针对受侵犯的个体公民人权的直接救济方式,可以有效地弥补一国国内人权保障之不足.个人来文审查机制分别被联会国人权委员会、国际人权公约、区域性人权公约所采用①.但是,在不同制度框架下个人来文审查机制的主体和程序有所差别,通过对不同区域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的历时性和现实性的比较,可以得出一些普遍性发展规律,这将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和个人国际法地位提出新的挑战.

一、《联合国宪章》框架下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

(一)个人来文主管机构的来文处理权

1.人权委员会②的来文处理权.人权委员会最初定位于研究性机构,以起草联合国大会人权文书为首要职责,无权受理起诉,更无权对各种侵犯人权的现象采取行动.自经社理事会于1967年和1970年分别通过了1235号决议和1503号决议之后,人权委员会被明确赋予处理“一贯的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的职责.此外,《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专门授予人权委员会受理申诉和起诉的权力③.在人权委员会的几十年实践活动中,审议、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的来文是一项中心工作,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权委员会的大量工作是以“国别问题”审议和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如审议了以色列、南非、美国等大规模侵犯人权问题,并以决议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如1991/6号决议支持巴勒斯坦人民重返家园,1990/10号决议反对美国侵犯巴拿马主权和领土完整.

2.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①的来文处理权.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根据来文,收集资料,形成国别专题资料,送有关政府征求答复评议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撰写人权情况报告.1503号程序实际上授权小组委员会可就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一些特别问题作出决议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人权委员会注意.对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和行径,进行审议并将侵犯人权的指控递交联合国.尽管小组委员会在联合国系统内的法律等级不高,但鉴于它是第一个对侵犯人权作出反应的联合国机构,有意见认为小组委员会已经成为实际上的“小人权委员会”.〔1〕

3.妇女地位委员会②的来文处理权.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有关影响妇女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教育领域和妇女权利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1980年经社理事会核准,妇女地位委员会有权审议联合国的有关妇女地位问题的来文,有权接受个人及团体有关歧视妇女的来文.委员会对证据确凿、持续不断的针对妇女的不公正和歧视性的来文提出自己的审议结论,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由经社理事会决定处理措施.

4.人权事务高专办公室③的来文处理权.人权事务高专办公室由秘书处人权中心与高级专员办公室合并成立.其中,秘书处人权中心的“来文科”及其来文处理职权也合并到人权事务高专办公室.因此,人权事务高专办公室有权接受个人来文、调查人权事件并作出处理建议.

(二)个人来文的处理程序

1235号和1503号程序④是联合国处理个人或团体有关指控大规模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来文的专门程序,其具体步骤是:首先,由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告知申诉人来文已经收到,并对来文进行初步审查,除去那些明显滥用申诉权和滥用基本自由的来文以外的来文被提交给有关政府,要求其答复;其次,由小组委员5人工作组审查来文和有关政府的答复,将其中可能有可靠证据披露存在“一贯”大规模侵犯人权及其基本自由的行为的来文,连同政府答复,提请小组委员会注意;再次,小组委员会审查5人工作组提交的来文、政府答复和其它材料,并决定是否将那些看来“明显暴露出的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的证据确凿的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典型情况的来文提交人权委员会;然后,由人权委员会审议小组委员会提供材料后决定是否指定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是否将调查的情况向经社理事会报告,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1503号程序在人权委员会决定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前,所有会议、文件和记录都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批评.现在人权委员会已经找到了一种变通方式,即通过将适用于1503号程序的案件转而适用1235号程序,委员会就可以将一个本来应由1503号程序审查的特别严重的人权问题,通过1235号程序而公开.这种新的方法使得人权委员会不必等待小组委员会的前期工作,就可以将对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指控置于该委员会的议程上公开讨论,而不受1503号程序的保密要求的限制,从而使人权委员会有可能把公众舆论集中到某些真正严重的侵犯人权的事项上来.〔2〕

二、国际人权公约框架下的来文处理机制

(一)个人来文主管机构的来文处理权

1.人权事务委员会⑤的来文处理权.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赋予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个人来文处理权①.委员会在处理个人来文的过程中,有权提出临时保护措施,也就是对尚在审议中的个人申诉案件所涉及的国家提出紧急要求,如“劝阻带有威胁的驱逐,建议中止死刑,或给予紧急医疗检查等,以避免因漫长的审查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虽然委员会既不是司法机构,也不是准司法机构,但被看作是国际公约条件下人权保障机制中三个能够以“准司法”的方式接受并审议个人来文的机构之一,并且,委员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供其它机构研究和借鉴.〔3〕2.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②的来文处理权.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任择条款规定,在有关缔约国声明承认委员会管辖权的前提下,委员会有权受理声称为受缔约国侵犯公约所保护的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个人或群体来文.

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③的来文处理权.根据2000年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个人有权就其权利受到侵犯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委员会有权对缔约国内严重或系统的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进行调查.委员会有权要求缔约国在来文实质性问题决定以前,采取临时措施,避免对申诉人造成可能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4.禁止酷刑委员会④的来文处理权.根据1981年生效的《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条款22条规定,委员会有权受理并调查因缔约国违反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任何人提交的来文,但此权限必须得到有关缔约国的明确承认.个人申诉和来文不仅可以针对其所管辖的国家,也可以针对公约第22条的任何其它缔约国.

5.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⑤的来文处理权.根据1990年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第77条规定,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在该缔约国管辖下声称其依公约的个人权利受到该国侵犯的个人或其代表送交的来文.委员会不得受理涉及尚未作出这种声明的缔约国的来文.

(二)个人来文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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