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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方面论文范文集,与甘肃岷县大崇教寺明清契约文书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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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

书写字据人:贺炳奎

会长:后鑑堂、樊开第、曾贯一、□惊筵□、董正官、陈仲魁

僧众:后旦巴、包跟底札什、吕跟底什磊、丁尕和尚、

后札什连禄、色俊、魏尚贤、□顺、吕夺娃、李殿义、吕成魁、舒龙甲

大清光绪叁拾叁年全月十七日立字据

此文书内容是关于任命寺院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范围的,涉及的是寺院宗教管理制度.从中可清楚了解到当时寺院的情况:从参与的立字据人的数量也可看出.参与的人员包括会长后缢堂、樊开第、曾贯一、陈仲魁等六人,僧众后旦巴、包跟底札什等十二人因为“寺中佛项钱粮暨一切诵经修斋各节乏人经理”的原因公举出纳巴一人即寺主后有禄经理寺中钱粮等项一切事务.“纳巴”疑为安多藏语或当地方言,但从文书可知“纳巴”属于寺院的管理层人员,类似于管家之类,有大小等级之分,有一定的权力,不仅有管理寺院之责,还有推选精干人才的权力.所以,文书中对于纳巴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纳巴亦不许常行把持”,这也是为了防止纳巴一人权力过于集中,从而对寺院的管理和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从寺院设有“会长”这样的管理职务可以看出,当时寺院已有了正式的管理机构,而且对于人才的选拔也采取是“公举”推选的形式.可见,那个时期寺院的管理不仅集中,而且较为民主,这样的管理制度也为现代寺院管理模式的构建提供了参考.其实佛教事务管理和实施管理在佛教产生时就形成了,只是表达的方式和方法不同而已.无论是西藏还是其它藏族地区的寺庙,都设有众多的僧职人员管理经济,僧职人员之下还有执事人员,形成一个庞大的管理体系.大寺院的堪布,有权委派小寺院的压床,其下面的管僧总管、沙尼等职则由各寺院择贤任命.随着佛教的传播和发展,管理的必要性也越来越明显的体现出来,而且要选举贤能的人才来管理寺院.除了清规戒律思想上的管理,寺院财产、人事、接待等这样的事务也越来越显得必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寺院的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现代寺院不仅仅是修持、弘法的场所,也开始走向社会化,需要出家人和在家人的共同管理.现代寺院经济的决策机构是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寺院的管理也向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拥有了现代化的设备和工具,还要学习当今社会的法律政策,对寺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等,真正做到了传统文化和现代管理的结合.藏区寺庙中普遍存在的这种管理体系,是由每一个寺庙都是经济实体并拥有大量的财产所决定的,同时反映出藏族地区经济与世俗经济的一致性,都是等级化的统治者统治下的封建经济.

三、大崇教寺明清契约文书的特征、性质

明清两代是以地主制为核心的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发展到鼎盛的时期,也是在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上普遍使用契约的时期.本文所涉及到的和大崇教寺相关的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共五件,从明崇祯时期到清光绪时期,内容包括赋役制度、诉讼司法和寺院宗教管理制度四方面的内容.《明崇祯五年三月执照》、《乾隆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执照》文书为政府所颁发的土地执照,属于红契范畴,内容是僧众因为土地、赋税问题的诉讼请求,政府做出回应以后而给出的处理结果,是对于土地的归属权的界定.其中《乾隆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执照》文书对于明清时期的寺院的赋役制度“朝贡”做出说明.《清康熙伍拾壹年肆月十九日分归地土合同文约》、《康熙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天理土地合同》同属分归土地合约,是关于划分寺院土地归属的内部分配和使用问题的合同,属于白契范畴.《清光绪三十三年全月十七日合同字据》的内容是关于寺院管理人员的选定问题,属于寺院宗教管理制度的范围.同时从《清光绪三十三年全月十七日合同字据》中也可看出,此时的寺院财产仍是封建生产方式下的僧侣集体占有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通过僧众会议制的办法来体现的.总的看来,明清时期的大崇教寺文书没有统一契约形式和内容,在土地的管理上也只是归属的划分,没有涉及到大规模的土地买卖和租佃.在契约的形式上,无论是官契还是白契都很完整地表明了立契人、土地所有权的说明、立契的原因和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但其中未能充分显示明清时期契约文书的整体特征和形式.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它以强制性的确认方式肯定了个人或集体排他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随着历史的发展,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土地所有权的表现也各不相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向来就有“公田”和“私田”的分别.在乡族共同体内部,个人的活动和对其土地和财产的支配是存在的,但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乡族共同体的限制和支配,这在私人土地的继承、让渡、买卖时,表现得尤为明显.而乡族共同体之上有更统一的大共同体——专制国家,这样,私人土地就还要受到国家权力的干涉.明清时期大崇教寺文书中所涉及到的土地是作为寺院寺产的土地,部分由国家赐封,这明显带有“公田”的性质.还有一部分为寺院自主开发的,这又带有“私田”的性质.所以这些土地的权力,诸如土地财产的继承权、买卖权、让渡权等,会受到国家立法的承认和保障.通过对文书进行解析之后也不难看出,国家对于地权的控制力度在减小,土地也逐渐下移集中到皇室地主、贵族乃至庶民的手中.土地的买卖双方、主佃双方关系的确定、人身依附关系和经济外的强制都有了比较明显的削弱.封建的雇佣关系逐渐解除,自由的买卖形式开始形成,以庶民地主为主干的中国地主制在明清时期已开始出现解体的征兆.

明清时期,寺院经济和前代相比普遍萎缩,这是寺院经济受到政府遏制的结果.在统治者的抑制政策下,寺院的田产相对减少,农业经济规模小,收入少,而且寺院经济的其它形式,如手工业、商业等也难以得到长足的发展,寺院经济处于衰微不振的境地,不能与隋、唐、宋、元时期的繁荣相提并论.寺院田产的经营,除个别的例外,绝大多数采取的是招佃收租的形式.寺田有常住庄和私庄之别,前者名义上是寺院的公产,出租的收入主要用作寺院的焚修和僧众的口粮.常住庄法律上规定不许买卖.后者则为寺僧个人私产,买卖和转让不受限制,与一般的老百姓的民田没有什么区别.除了土地以外,寺院还有多处的房产,这些房产除部分用于寺院的扩修外,多数也是用于租赁来获取利息.此时,部分寺庙寺产经营采用的是货币地租的形式.从总体上来讲,在明清时期,一些寺院的大僧侣类似于封建世俗的大地主,他们租佃土地,放高利贷,从各个方面剥削农民.寺田作为一种特殊的封建土地占有形式,寺院的上层凭借着种种特权.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严重的阻碍和破坏作用.明清时期的大崇教寺文书中,虽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当时土地的交易情况,但当时社会大背景下,这些特征已经具备,并影响着寺院经济以后的发展命运.

以上对文书的特征、性质的分析反映了岷州地区和大崇教寺这座寺庙与明清皇室及地方政府的关系极为密切.对土地田产买卖、纠纷实行官契的形式,是明清政府试图对封建土地加强管理的一种表现.尽管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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