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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方面论文范文集,与甘肃岷县大崇教寺明清契约文书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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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立写田地杜绝合同文字人等”等文字表明了该契的种类和立契人,“因为先年己来林木昌盛等”是说明形成土地纠纷的理由,“央令乡人包养财等对同众民二家等”是请求别人做中保.契约中明确了这块土地所处的位置及数量,写明了买、卖、中人三方共同议定为预防纠纷写下的约定内容,强调契约是根据当事者双方的意愿而立,结尾部分是立契日期和立契者、中人的名字和代书人的名字.此契无官印,可知为民间自行议定而立.因此件文书为双方约定田地的归属契约,其中没有涉及土地的买卖交易,所以并无交付银两的事实.此件文书中较为详细的记载了双方产生纠纷的土地范围,从文书所述的“大崇教寺地住名下”和“后姓田地”可以看出.所涉及的土地应是大崇教寺寺僧后代所直接拥有的土地,其余姓氏人等可能为大崇教寺属民,所拥有的土地是否属于私人所有尚难下结论.但文书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可大体显示出大崇教寺的部分寺产的规模情况.

(四)《乾隆三十八年(1773)三月廿九日执照》,55×45.5cm,移录内容如下:

执照

署岷州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陈为恳恩,超免杂差,以崇宗教以广皇仁事.

据东寺、法藏等各寺住持、喇嘛僧后一世松诺、丁云旦一世、石丹子、杨倍、常罗汉等禀称:“窃僧等生处边末,土瘠家贫,因避俗削发为僧,住庙焚(梵)修,静守清规.凡地方杂派,似难与居民一体供役.况自我朝定鼎以来,遵例进贡,僧等备办贡物、马匹三年一次,未敢违误,兼有招中茶马之役、补修寺院之责,以及每年正、四、六、十等月,普陀年斋,集僧诵经,祝延圣寿,香火斋粮,均所必需.此僧本分供应,并无杂派门差.至历来应办一切分内公事,俱经由本管僧主办理,原与乡地无涉.近被本处乡约在寺摊派马匹、料草、鸡羊、烟材、火夫等项杂差,时常一例科派同俗当差,实属难堪,只得备情哀恳.伏乞悯念边末孤贫喇嘛,皈衣(依)法门,各有分内供应,俯将地方一切杂派,晓示超免,庶无二差之苦,并请给示、遵守.”等情.据此,查岷属各寺院喇嘛,历有轮流朝贡,纳马招中易茶之任,兼有四时普陀诵经香火,以及补修寺院等项,向无支应地方俗差之例.而该处乡地,不行体念佛门,混派杂差,骚扰僧人,殊属不合.今据前情,除详批示,并出示严禁各路总小乡地人等,不许科派混扳地方一切杂差外,合行给票.为此,票仰东寺住持后一世松诺等,遵照票内事理,嗣后遇有该僧办理分内应供以及军需大差事件,应听撖饬本管番僧纲司督办.其地方一切拔运车辆,协驷马匹、鸡羊、草束、烟材、火夫杂差等项,本州一概豁免.如有本处乡□再行混派杂差骚扰,许尔等指名具禀,以凭查究.该僧务须恪遵佛法,静守清规,亦不得□事滋事,自取咎戾,慎之毋违,须至票者.右照给东寺住持后一世松诺等.准此

乾隆三十八年三月廿九日

印章:岷州卫印

此件文书是岷州卫颁给大崇教寺主持后一世松诺等的一份执照.执照的最后印有“岷州卫印”的官方印章,可见此件文书为官方所颁发,为红契.执照的内容为大崇教寺主持后一世松诺等因不满地方乡绅摊派杂差.向岷州卫署提起的公诉并得到了支持,这在契约形式上属于诉讼文书.执照整体上分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大崇教寺和法藏寺等各寺寺主提出公诉的原因,下半部分为岷州卫给出的处理结果.下面对文书的内容作简要的分析.

文书中“岷属各寺院喇嘛历有轮流朝贡,纳马招中易茶之任”指出,岷州所属的寺院历来都有轮流朝贡和贸易往来的传统.“朝贡”是归附明朝廷的各族僧俗首领对朝廷应尽的一项义务,这始于明朝时期对藏传佛教各派实行的“多封建众”的政策,对前去进贡的番僧、番人,“优贡市之利”.因此,近边的番僧因其利,络绎不绝地到中央进贡.因为京城和藏界两地相距遥远,奇货可居,所以僧人可以借进贡的机会进行两地贸易.所以在重重利益的驱使下,进贡的番僧,不绝于途.而在这些进贡者中,“自乌斯藏来者不过三分之一,余皆洮、岷寺僧诡名冒贡.”因为洮、岷之地是番僧进贡的必经之路,也是从此时开始岷州卫开始有大规模的僧人进京进贡.明朝史料对这一点也给予了明证,成化八年(1472年)六月,礼部上书言道:“今年陕西洮、岷等卫所奏送各簇番人共四千二百有奇.除给予马直不计、凡赏彩段八千五百四十二表里,生捐八千五百二十余匹、钞二十九万八千余锭,滥费无已”.据《神宗实录》记载,每一次的进贡都是由六七个寺院的僧人组成的人数达三四十人的团队.“万历四年正月(1576年2月),陕西大崇教寺等七寺番僧札挂那节等三十五名进贡马匹、方物.”可见,岷州贡僧的人数和僧人进贡的次数都是很多的.到了清朝,岷州藏传佛教开始由盛转衰,但在明朝时期频繁进贡的一些寺院这时依然存在,其具体情况是:“洮、岷番人三百八十余族,今皆不与朝贡之列.惟番袭封国师后丹子达节所管招中寺院三十五处,内有二十四处,系康熙元年题准,分为四起轮贡.圆觉、大崇教、讲堂、撒藏、宏教、宏福六伴寺为第一起等每三年贡一次,十二年一周,周而复始.赴京入贡者,每寺不过二人,危拨送夫役不过一二名.其来所贡方物,惟马与青木香二种.”这和文书中所述“贡僧等备办贡物马匹三年一次”是相符合的.但这和明朝时期的进贡次数和人数相比较,已是相当的少了.

明清时期寺院的进贡次数基本上是与其发展规模成正比的,寺院频繁的进贡也是以其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后盾的.以寺院为单位进行进贡的这项政策,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刺激了寺院的进一步膨胀,而贡僧所得的优厚回报.反过来又促使寺院增加了进贡的频率.明朝时期是岷州藏传佛教发展最兴盛的时期,而清朝时期就开始了其衰败的历程.这也正印证了明朝时期的进贡的频繁和清朝时期进贡的稀少.除此“朝贡”的职责之外,各寺院“兼有四时普陀诵经香火以及补修寺院等项”,可见,寺院所要支出的费用也是很庞大的,如果再要支付地方的俗差,确是超出寺院的能力之外.这也是文书中大崇教寺主因无力承担地方摊派而向岷州卫署提起公诉的原因.

文书提到的另一寺院“法藏寺”位于岷县西江乡哇住村,始建于元代,创始人为藏族头人特俊勒.明宣德二年(1427年)三月二十日,皇帝敕书进行褒扬.因特俊勒勤于佛事,被宣德皇帝敕封为“佑善禅师”,赐姓为丁.所以文书中指出的“后一世松诺”为大崇教寺主持.“丁云旦一世”应是为特俊勒后人,世袭其“丁”姓,其为法藏寺的住持就显而易见了.法藏寺在清同治年间遭到兵乱,大部分建筑毁坏.以后又受山洪袭击,前殿倒塌.多年来,时修时毁,现还能较完整保存,还在进行部分的佛事活动.

另外,“应听撖饬本管番僧纲司督办”中的“僧纲司”,是明朝廷为加强对西北佛寺和僧人管理所设立的机构.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设西宁僧纲司,以僧三刺为都纲、永乐五年,设甘肃左卫及庄浪卫纲司等,各地僧纲司隶属中央的僧纲司管辖,其职责是“主其教以绥来远人”,并检束僧人“务要恪守戒律,阐扬教法,如有违犯清规、不守戒律及自相争讼者,听从究治,有司不许干预”.因此,各个教派既平行发展,相互制约,同时又都通过僧纲司接受朝廷的管辖,能为明朝奔走效力,起到“阴助王化”的作用.僧纲多由寺院的主持担任,大崇教寺的下院——圆觉寺当时就设有僧纲管理,辖寺院达35处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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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全月十七日合同字据》,全文如下:

合同字据

立字据

崇教寺会长后镒堂、樊开第、曾贯一、陈仲魁、僧众后旦巴、包跟底札什、吕罗汉等因为寺中佛项钱粮暨一切诵经修斋各节乏人经理,是以临近会长与该寺众僧等公举寺主后有禄调停料理.嗣后,凡寺中钱粮等项,以及佛事禅林,任纳巴一人经理,不许众僧阳奉阴违.此后若有精干之僧,只许纳巴会长公举经管,纳巴亦不许常行把持.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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