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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方面论文范文集,与甘肃岷县大崇教寺明清契约文书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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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卜松山为界.北至别人外地为界.两处田地四至分明.

缘因闾井有敕建进贡拱卜寺壹座,内有招中额马壹匹.年深坦(坍)塌无力修建.其敕书前已缴投在部,俟此寺建修完日讨领敕书.屡蒙严檄催修.今祖师法王正流徒孙,赐名常郎爵巴,原经名常录藏扎什,发心修建寺院,报效皇恩.寺主后录扎达节弟兄,将昔年法王用价置买此前项地名地土贰分,分归与常郎爵巴,建修拱卜寺院.俟修理完日,颁领敕书,仍前与大崇教寺进贡.招中自今以后,着常大喇嘛师徒永远修寺住持,报效国恩.恐后无凭,立此分归合同文约,永为存照.所有原买文契并新旧印照共肆张,寺主后录扎达节收存此照.约内旁添一徒字.封

□□写合同分归地土

寺主:后录扎达节、后奴卜登住

大喇嘛:常郎爵巴

中见(间)人:赵国辅、董上策、高文进

书约人:米君宝□

康熙伍拾壹年肆月十九日

(三)《康熙六十一年(1722)五月二十二日天理土地合同》,30×44cm,录文如下:

立写田地杜绝合同

文字人:老初店在街众居民

余朝栋、石毛哥、石观音代等因为先年历代己来林木昌盛,铺上沟、种下沟、铺下沟、种上沟,已令人数代多幡插耕种,出入不便,二家馅议,在大崇教寺地住名下行路一条,因二家草山田地朦横,角口相嚷,告赴青天熊太老爷案下,行批词内銙证同乡地,秉公查覆,央令乡人包养财等对同众民二家平(评)讲,草山具在,芦草沟、大湾沟口已右、□豆嘴已下俱系二家草山出入,已上俱系后姓田地.泉湾口阴山,俱系后姓所遗地土.闵念喑哑,路遇窄狭,舍地三斗籽数,泉口依河阳山俱系后姓田地.依河阴山俱系二家草山出入,二家永无争端.牙占沟起大车厂已前山阳山,其长嘴已西,后姓田地.其长嘴已东,俱系二家草山.已今田地草山对同众讲明,二家嘱咐:泉湾初(出)口起,其长嘴止阳山斗(陡)坡(坡)已下并二家牧牲出入;草山斗(陡)坡(坡)以上,长嘴已西,俱系后姓所遗田地.已讲之后,二家草山并后姓客端.永为遵收(守).故立杜绝合同,立此存照用此.

对同乡中人:祝君魁、包养财、路扶汉、包绪魁、石六代、石广奇、石番□

立合同约人:众居民余朝栋等、石观音代、包养凤、池文忠、石进财、石毛哥

同乡地:巨怀、舒应宗

代书人:石广珍写

康熙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二

以上康熙年间的两件文书直接清晰地呈现了白契的契约基本形式.文书在保存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无法准确地录入文书的全部内容.“分归地土合同文约”为大崇教寺住持寺主后录扎达节将其始祖后法王时期所置办田地分给法王正流徒孙常郎爵巴以供修建拱卜寺院的分归土地文约.此件文书因原件损坏严重,无法进行拍照取证,所采用的是岷县博物馆提供的文字性说明,以此作为参考.“天理土地合同”因为契约本身损坏,造成契约内容后半部分的缺失,无法准确解读出文书的全部内容.但从现存的部分来看,内容是关于毛初店和街众居民余朝拣、石毛哥、石观音代等因为土地耕种的问题而引起的土地纠纷,在官府熊太老爷下行批词让同乡地秉公查处而立的土地分归合同.这两件文书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清康熙年间大崇教寺的历史和经济情况,下面作分别的解析.

首先对“《清康熙伍拾壹年肆月十九日分归地土合同文约》:”内容作简要介绍.文书开头明确指出“文约人:大崇教寺住持寺主,后录扎达节、后奴卜登”,接着“缘因间井有敕建进贡拱卜寺一座,内有招中额马一匹,年深坦(坍)塌无力修建.其敕书前已缴投在部,俟此寺建修完日,讨领敕书,屡蒙严檄催修.”指出立此文书的原因.“将昔年法王用价置买此前项地名地□贰分,分归与常郎爵巴,建修拱卜寺院.俟修理完日,颁领敕书,仍前与大崇教寺进贡.招中自今以后,着常大喇嘛师徒,永远修寺住持,报效国恩.”是合同文约中双方所约定的内容.其中“昔年始祖后法王”,笔者认为此处所指的是班丹扎释.可从“用价于宣德元年一约内,置买闾井常住地名古城田地一分”得到解释.其中所说的“宣德元年”为1426年,也正是在此年班丹扎释被封为“净觉慈济大国师”,后来他于宣德三年(1428年)对大崇教寺进行了大规模的扩修,从此西北藏区成为他活动的主要区域.此外,班丹扎释又于正统元年(1436年)被封为“西天佛子大国师”,景泰三年(1453年),被封为大智法王.此文书所立的时间为康熙五十一年(1716年),对于班丹扎释的称呼为“法王”采用的是其所获得的最高封号,是合乎历史史实的.“拱卜寺”是明朝时期岷州规模较大的藏传佛教寺院之一,“间井”为岷州城的一城镇,位于岷州城东部,拱卜寺就修建于此地.历史文献中对此寺院的记载很少,《岷州卫志——寺观》中只是记载拱卜寺在岷州境内,没有关于寺院的详细说明.但从此件合同文约中可知,它建成的年代应在这份合同文约所立的年代之后,要远远晚于大崇教寺修建的年代.合同中进一步指出“俟修理完日,颁领敕书,仍前与大崇教寺进贡招中”,可见,拱卜寺应是大崇教寺的属寺.其中“招中”的意思有两个,一是少数民族在中原地区被辖之意,二是编人内地户籍.“招中”在这里的应该是第一个意思,作为大崇教寺的属寺,理应被其管辖.

“分归地土合同文约”中指出立文约人为“大崇教寺住持寺主,后录扎达节、后奴卜登住”.这是文书中首次明确记载除班丹扎释以外大崇教寺寺主的信息.下面就大崇教寺的历代寺主传袭情况作简要说明.据《安多政教史》记载,大崇教寺由岷州地区的高僧班丹扎释创建于永乐十三年,明宣德三年班丹扎释对大崇教寺大规模扩修后,遣当时名僧住寺住持,但此后的僧人延续不得而知.除明崇祯时期文书中所指出的有僧人旦巴扎石,此件文书中所述的住持寺主后录扎达节和后奴卜登住外,还可从明清以后时期的大崇教寺契约文书中了解到的有:乾隆年间的寺主后一世松诺、光绪年间的寺主后有禄、民国二十七年间的寺主后克正、民国三十年间的经理寺僧后维桢以及民国三十七年间的寺主后克发等.这也是大崇教寺新发现文书所反映出来的一个基本史实,弥补了关于大崇教寺寺主传承历史资料记载方面的空白.从已知的这些大崇教寺寺主的这些名单中,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律,寺院的住持一直为后姓族人所把持而传袭延续,姓名采用的是最初的藏族姓名形式到后来的汉式姓名形式.这也是藏传佛教在岷州地区逐步衰落并逐渐汉化的表现之一.家族式的传承方式和藏传佛教历史上一些教派的传承是相类似的,如萨迦派就是以昆氏家族为中心存续的.《岷州志》第三卷中有这样的记载:“国师后丹子达节,其先后录竹尖挫,系大智法王班丹扎释之后.明成化间,用征番有功,封宏济光教大国师.尖挫之后,数传至只即丹子,任本卫番僧纲司等达节系丹子亲侄、首徒,三十二年承袭.管招中寺院三十五处,居茶埠峪,距城东北十五里.”其中的“寺院三十五处”就包括大崇教寺在内.此段历史记载除了和文书中叙述的“寺主后录扎达节”相互印证以外,结合以后的文书中记载也说明了大崇教寺寺主的传承也是后姓家族式传承方式延续的.

以上是“《清康熙伍拾壹年肆月十九日分归地土合同文约》:”所反映出来的清康熙时期的大崇教寺的历史情况的简要介绍.“《康熙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天理土地合同》”中对大崇教寺历史情况的直接反映并不明显,但关于寺僧后人与当地民众发生寺产交易和冲突的历史史实在明清以后时期的其余文书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此不再作详细的介绍.

下面对两件文书所反映的清康熙时期大崇教寺的经济情况作以分析:

在《清康熙伍拾壹年肆月十九日分归地土合同文约》中,有“等用价于宣德元年一约内,置买闾井常住地名古城田地一分”之语,清楚显示了另外一个历史史实是:在明宣德年间,僧人已进行了土地的买卖的交易行为.其实早在唐朝时期,寺院为扩大他们的寺产已开始大规模的购置土地,这些土地他们可以自主买卖、赠送或遗留给后代.文书所涉及的后法王购置的土地就遗留给了他的后代,这样才会被大崇教寺的寺主所继承拥有.

《康熙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天理土地合同》为双方约定田地的归属契约.契约首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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