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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老年人因为自身的生理、心理、文化、经济特点成为需要社会特别关怀的弱势群体.本文通过分析老年人的自身特点,指出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特殊性,结合政府法律援助体系中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经验与问题,阐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如何通过采用扩大援助范围,吸纳多元主体参与,项目化严格管理等方法,扩大了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受援面,提高了法律援助的专业化程度并确保了案件质量,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示范、引领和补充作用.

关 键 词:老年人;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中图分类号:D926.5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现状

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止到2010年,我国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1.7亿,占总人口的13.32%,老年抚养比19.02%,根据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老龄化进程伴随着家庭小型化、空巢化,以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多元化,老年人在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权益受侵害的案件与日俱增,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的需求将随之增加.

我国老年人法律援助法律体系由《老年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构成.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继通过,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但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并无特殊规定.同年,全国人大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成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九条首次特别规定了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有权获得司法救济与法律援助.2003年7月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但未把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做出专门规定.2012年12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特别增加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除法律、法规之外,司法部、民政部、老龄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1996年,司法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2002年司法部与全国老龄办等部门下发了《关于联合倡议尊老、敬老、帮助老人——加强老年法律援助的决定》,2003年全国老龄办、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意见》,从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改善老年人法律援助形式等多角度做了细致规定.2011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特别强调要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国内针对法律援助的研究已汗牛充栋,但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研究不多.已有的研究主要针对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现状,特别是老年人法律援助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但已有研究并未回答以下几个基本问题,即为什么把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与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相比有何特点.针对老年人法律援助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对策仍未超越一般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未凸出研究的人群视角.

2009年度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是首次以人群而非经济状况作为援助的首要关注对象,项目实施几年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经验.

二、老年人法律援助特点

(一)老年人群特点及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特殊要求

1.生理特点

衰老是人类正常的自然规律和生理现象.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器官和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发生退化,导致生理原因造成的多重弱势.首先,肢体功能的退化导致老年人行动迟缓、不便,所以老年人群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要高于其他年龄群体,特别是交通事故、意外跌伤、火灾等事故对老年人的伤害更加严重.面对程序复杂的法律纠纷,老年人经常需要法律援助人员上门服务、取证或代理其出庭.其次,听力、视力及语言功能的退化导致老年人的沟通、表达障碍,在陈述案情、表达自己意志时会遭遇困难,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给予特别的耐心和帮助,必要时需要特殊的器械或专业人员加以辅助.第三,智力、记忆力衰退会导致老年人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识别能力下降,有些老人还罹患老年痴呆症,老年人极易成为诈骗等财产型犯罪的受害群体.老年人在陈述案情时经常会发生记忆的模糊与偏差,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的耐心倾听询问、反复核对案情细节,以保证案件事实的准确清晰.第四,老年人患各种疾病的可能性比一般人群高,更容易遭受医疗纠纷,而医疗费用的产生有可能引发家庭内部的赡养纠纷.

2.心理特点

老年人在整个老年期都会或明或暗体现“自主性”和“依附性”这两种特质[1]P129.自主性体现在老年人有自尊、自强的心理需求,希望能够自主决定个人事务并有权利参与家庭事务,自主决定个人事务特别表现在希望能够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能够自主决定养老方式(家庭养老还是机构养老)、婚姻自主等等.同时,伴随着现代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依托家族存在的父权家长制逐渐瓦解,老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也受到了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更是希望争取自己在家庭中的话语权.依附性则表现在老年人对于子女的情感需求.面对自己身体不可避免的衰老现象,老年人易产生焦虑、抑郁的负面情绪,随着子女长大、工作、组建自己的家庭,加之退休之后事务减少、接触人群减少,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感、不安全感,心理变得脆弱,对子女的依赖性增强.自主性与依附性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心理状态会同时存在老年人群身上,特别是在涉及如赡养、家庭暴力、继承等家庭内部纠纷时,要同时考虑老年人的这两种心理特质,从事涉老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需要了解老年人的心理特点,针对有负面情绪甚至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的老人,法律援助要与心理疏导同时进行.

3.文化特点

老年人文化上的劣势体现在:首先,老年人一般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有限,甚至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从未接受过教育,识字有困难,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几乎为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求助哪些部门,如何寻找法律服务.其次,老年人对于新兴科技手段的接受能力较差,大多数老年人不具备上网的条件和能力,同时老年人活动范围有限,流动性不强,社会关系简单,获取外部信息的渠道和能力都很有限.在遭遇纠纷时,首先进入老年人视野的不是地处写字楼、商业区的律师事务所,而是处于社区、村委会、老年协会的基层维权组织.鉴于此,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与基层组织紧密相连,在社区、村委会设立老年人维权站点,保证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的可获知性与可获得性.第三,老年人在遭遇法律纠纷时,对于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依赖性要比其他人群更强,当老年人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不了解、搞不懂时,如何处分自己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所以,针对老年人的法律服务要更有耐心和责任心,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老年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分析纠纷解决的多种方案,尊重老年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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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特点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很多没有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老年人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仅靠子女的供养或社会救济为生,老年人通常在经济上也是贫困群体.据全国老龄办2012年9月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末,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为1511元,而以北京市为例,民事案件律师计件收费每件在3000—10000元,老年人的收入基本只能够维持其日常的基本生活与医疗花费,与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往往存在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差距.

综上所述,老年人的弱势地位不仅是由于经济条件造成的,较其他年龄段的人群相比,因为自身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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