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政治— 范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类论文范文例文,与我国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学定位相关发表论文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刑事诉讼法类发表论文,关于我国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学定位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及录像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刑事诉讼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我国自2005年引入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我国证据体系中的定位,法律却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侦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中又是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是什么关系,二者内容有出入时,又应该以何者的效力为准,这些证据立法上的空白都应该尽快被填补.

【关 键 词】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证明力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并在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得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是,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视频资料,能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若能又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是什么关系?二者内容有出入时,又应该以何者的效力为准?上述这些问题,法条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讨论,以其明确我国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在证据学中的定位.

我国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学定位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论文范文数据库 大学生适用: 大学毕业论文、硕士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0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撰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技师论文、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撰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一、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2010年6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的概念做了修改,即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在法庭上出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证据范围,具有证据能力.这意味着讯问录音录像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是证据的一种.该法条还对证据的种类做了规定:“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收集到得证据形式很多,但如果要在法庭上运用这些证据,就必须把它们分别归类到法定的八种证据当中去,不能归入其中的就不是证据,也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1]因此,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其证据种类就必然属于以上八种证据种类之.那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究竟属于上述哪一种类的证据呢?


大学刑事诉讼法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
播放:32713次 评论:7584人

目前我国证据学理论界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证据类型௚

关于我国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学定位的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类论文范文例文
0;主要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视听资料是一种新的特殊的证据,兼有言词证据和物证的特征,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所作的录音、录像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取证目的需要进行的,属视听资料证据.”[2]而根据理论界对视听资料的共识,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3]视听资料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贮存资料以及其他高科技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狭义的视听资料只包括录音、录像等音像证据,二者的共同特征是以声音、活动影像及其组合感性再现案件事实运功和过程的证据.而视听资料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都是针对待证案件事实的“描述”.因此不是针对待证案件事实、或者针对案件事实不是运用“描述”的方法,都不等于视听资料.[4]也就是说,对证人、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讯问的录音录像,这些材料并没有针对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所涉及的案件内容,所以此类录音录像资料不属于视听资料.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手段记录固定的证据不一定就是视听资料.把讯问录音录像归入视听资料的观点混淆了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明对象,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明对象的事讯问过程的事实,并非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只有“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5],才属于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


本篇论文来自: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334325.html

第二种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一样,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载体,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属于言词证据.[6]而根据《规定》第7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讯问录音录像并不像讯问笔录那样随案移送法院,而只是在上述特定情形下,才可能当庭播放.因此讯问录音录像有别于讯问笔录,我们不能把讯问录音录像等同于讯问笔录,片面的归入言词证据中.

综合对以上两种观点加以分析,不难发现,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不能简单的机械确定,其证据类型根据其证明目的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不能单纯的看证据本身,我们应该关注的焦点是举证时举证人要说明的问题.一共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最一般的情况下,讯问录音录像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上公诉方和辩方围绕着被告人的陈述内容发生了争议,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就是为了验证被告人在之前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此时讯问录音录像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1999年1月18日实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因此,采用录音录像的手法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实质仍然是以记录的供述内容证明案件的具体事实,其本质依然是口供,与讯问笔录的差别只在于记录的载体不同.

第二,在特殊的情况下,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人证言.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够获取法定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会采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他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或者为司法机关破获他人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构成法定的立功情节.在此时,记录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线索的录音录像即属于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上用来证明他人的犯罪行为.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和证人证言都属于言词证据的范围,所以讯问录音录音录像是在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言词证据.第三,在证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有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时,对证据考察的重点和目的就发生了变化,全程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就不再属于一般情况下的言辞证据范畴,而是属于视听资料.由于讯问录音录像直接、完全地记录了整个刑讯、欺骗、威胁等不当讯问的案发过程,让事件的每个细节都表露无遗.所以它是证明刑讯、欺骗、威胁等不当讯问的行为实施与否的最直接证据,具有极强的证明力.[7]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对刑讯

1 2

关于刑事诉讼法类论文范文例文,与我国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学定位相关发表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政治热点论文

思想政治论文发表

初中政治论文600字

政治学核心期刊

中考政治论文

政治小论文

政治学硕士论文选题

初中政治论文2000字

时事政治的论文

政治本科论文

我国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学定位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