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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吴纪树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重庆万州404000)

[摘 要]我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培养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反思.法科生背景的法律硕士与其他的法律硕士相比较,他们具备法学基础储备,应当予以区别对待,而与法学硕士相比较,因强调应用型的培养,从而与法学硕士的教育也应区别开来.因此,从新定位培养目标,强化职业教育特色是改革该专业培养模式的重点.

[关 键 词]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职业化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5)02―0171―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法律硕士(法学)作为新设的学位允许法学本科的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学制一般为两年.2010年教育部发布《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首次提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的概念.法律硕士就是专业型硕士之一种,其又分为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法律硕士实行全国联考招生,但由于2009年增设法律硕士(法学)的决定比较仓促,因此,招收的第一届法律硕士(法学)的学生均是从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中调剂过来的.2011年教育部为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改革学校授权审核办法,扩大了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规模,要求专业学位硕士生占硕士生招生比例达到30%.《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结构调整,到2015年专业学位的招生将占到全部计划的5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强调本专业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准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进言之,主要是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这当然是法律硕士教育的最理想状态,事实上,法律硕士专业教育虽已历经15年的发展,但其在本身的教育模式、社会认可度上仍然有很多诟病.


该文出处: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31209.html

二、当前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培养的现状与问题

(一)培养目标定位不清、认识不足

从学校的角度看,一方面,一部分人还停留在对过去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认识层面,但是我们知道,由于而今的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在本科背景上毕竟存在较大区别.法科出生的学生毕竟在本科阶段接受了四年系统的法学教育,具备相对完备的法学基础知识,因为现在绝大多数的院校在本科阶段教育主要以通识教育为主,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也主要是“打基础”.另一方面,其他人又将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等同于法学硕士的教育,仍然以培养法学硕士的思维对待法律硕士(法学)的学生.从社会的角度来看,除了专门了解过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人以外,多数人对二者的认识并没有很清晰,一般认为其都是研究生教育,没有什么区别.那些对此有所知晓的用人单位在招录的过程中,更愿意将实务型的岗位提供给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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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模式未凸显专业特色

法律硕士的教育本应是职业教育,但实践中绝大多数院校仍然是通识教育或者专业研究式的教育.前者教学模式模式即本科式教学模式,后者即学术型硕士教学模式.更有甚者,某些学校盲目追求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索性成了“司法考试培训班”.事实上,这三种教学模式都无法凸显本专业的教学特色,实践性层面的严重缺失是这样的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的共同缺陷.一些学校规定法律硕士的教学是“非导师制”,即便分配导师的学校,导师们多为“法学家”,而不是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家”.霍姆斯大法官曾深刻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而现实状态是我们很多的导师因为没有足够的实践经历,他们的教学依旧遵照传统的课程教学方式,无法进行“学徒式”的经验传授.

(三)实习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社会才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原动力,作为法律人,无论在课堂上学到什么知识,最终都是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显得有价值.实习是法科生从学校走向法律实践的过渡环节,一个理想的实习状态对于他们毕业之后走向社会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现在的实习监督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更多流于形式.尤其是在自主实习(或者分散实习)的情况下,监督管理的难度更大,实习效果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四)奖学金、科研课题申报等存在不平等待遇

目前一些院校存在奖学金歧视现象,使得法律硕士没有同法学硕士公平竞争的机会.而关于科研课题的申请方面,一些院校的法律硕士同样不能得到申报课题申请的机会.如果说对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专业来说,认为他们法学知识薄弱不足以胜任课题研究姑且可以理解的话,对于已经系统学习法律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显然是无法解释的.也许有人此时会提出异议,法律硕士的定位是应用型,而课题研究是研究性的活动,理应由法学硕士完成.但是,丧失了实践性的纯理论研究是否还具有价值?显然有待商榷.通常我们认为,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而法律硕士专业的研究生恰恰有这样的优势.

三、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改革对策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培养的现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针对当下显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尝试在此提出自己的一点初步的思考,希望对该专业的培养完善有所裨益.

重新定位培养目标

其一,以职业教育作为硕士研究生阶段的主要内容,其二,把培养学术类人才的目标交给博士研究生阶段.〔3〕强化应用型培养的理念,以此指导今后的教学或者学习.同时,利用各种方式、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加大社会宣传,让社会各界能够充分了解该专业的教育特色,以形成学生、教师、其他公众、用人单位充分了解该专业,逐步接受该专业的良好局面.(二)探索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模式

法律硕士的强调必须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但我们要注意并不能因此忽略理论学习,二者不可偏废.职业学术型和专业型的类别划分,也只是强调根据社会不同的需求层次,其各自的侧重有所区别而已,都不得走极端,教学模式的改革应在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前提下展开.

其一,课程设置方面.《指导方案》中关于教学课程的开设是存在一些问题的:首先,同本科设置一样的法学16门核心课程均在其间,课程数量有偏多嫌疑,似乎《指导方案》还没有照顾到法科背景的法律硕士,其次,由于课程数量的偏多导致每门课程的课时紧张,教学过程中多限于时间因素泛泛而谈,再次,实践课程设置较少,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鉴于此,在适当巩固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应增加实践性课程的学习,如法律谈判、法律辩论技巧、模拟法庭(仲裁庭)演练等.还有人提出引进“诊所式教学”①的构想,诊所式教学在美国多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出现,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的教学方式.但是,我国目前的教师队伍中具有丰富实践的法律教师还比较少,这种国情与美国的情形是不太一样的.因此,在条件成熟的院校完全可以成立一些“法律诊所”,作为法硕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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