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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相关论文范例,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上)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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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为其外在表现.中发[1982]19号文件把宗教理解为一种历史现象,比过去的看法要全面得多、正确得多.

中发[1991]6号文件强调“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新要求,更促使人们转变了对宗教的理解.因为仅仅把宗教理解为一种意识形态,难以进行依法管理的推论.现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一般认为,宗教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宗教教义可以唤起信教群众的感情,宗教组织可以调动信教群众的力量.可谓之“宗教社会实体说”.

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的这种理解,主要是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寻找恰切的理论立足点,区分乃至割裂宗教的信仰与行为是其显著特征.更有人依据“任何宗教都包含着两个方面:内在方面包括信念、情感,它纯粹属于个人的事情”,“外在的方面则包括组织、行为、体制等,属于社会性事务”,得出结论说“所谓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指的是内在方面的自由”,声称“宗教信仰自由绝不等同于宗教自由”.这一观点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有相当影响.

宗教行为是宗教意识的外在表现形式.单纯的宗教信仰是几乎没有的,宗教信仰必定表现为某种宗教活动.内在信仰与外在行为是一体的,虔诚的宗教信徒的内外如一,正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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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特色.外在信仰行为是内在信仰的展现或实践,强分二者是不可能的.只能去区分不同的信仰行为与内在信仰之间,具有怎样的关联程度.

(二)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正确解读

多年以来,某些国际势力假借“宗教自由”、“人权问题”,大肆攻击我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在这样一个国际背景下,研究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是从宗教自由推导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显然有现实必要性与针对性.

宗教自由(Freedomofreligion)早已被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社会接受为一项基本人权,但宗教自由又是一项极具争议性的权利.各国宪法的表述就很不相同.根据对110个国家现行宪法的统计,89个国家采用了“宗教自由”或“宗教活动自由”的表述;在宪法中不提“宗教自由”或“宗教活动自由”的只有21个;也有数量不多的国家只提“宗教信仰自由”,不提“宗教自由”或“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使用的是“宗教信仰自由”(freedomofreligiousbelief),“宗教自由”一般被视为负面意义的概念.或曰: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宗教自由;或曰:划清“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界限;或曰:我们主张的“宗教信仰自由”与西方主张的“宗教自由”是有区别的.但是,近年开始有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即“宗教自由”,二者似乎并无实质区别.例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编《法律辞典》(简明本)和李步云主编的《人权法学》都认为,“宗教自由”又称“宗教信仰自由”;又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将“宗教信仰自由”译为“freedomofreligion”.

还有的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宗教信仰作为个人的一种精神生活,本质上是自由的.但当内在的信仰超出纯精神的范围,化为外在的宗教行为、宗教活动时,就会对周围的人乃至社会产生种种影响.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必然要受社会的制约,要有一定的限度.

在日常用语中,自由一词意义并不复杂.说一个人是自由的,是指他(或她)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行动的阻碍.选择自由和行动自由这两种现象,都是对“自由”这一术语日常用法的反映.当我们追问一个行动者可以自由地做什么的时候,我们是在询问他或她的选择自由的程度.当我们追问一个人是否在他们的社会中拥有一个自由行动者的身份时,我们就是在询问他们享有多大程度的行动自由.选择自由与行动自由的区别本质上是两种性质之间的区别,一方面是选择的性质,另一方面是行动的性质,每一种性质都合理地符合“自由”一词的普通用法.

基于宗教信行一体的理解,本文认为,宗教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可以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而不必担心受到迫害或歧视,一个人可以根据其信仰而行为,真正实践其信仰于生活之中.宗教自由既是宗教信仰的选择自由,更是宗教活动自由.世界上几乎没有单纯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一种宗教信仰,必然以某种宗教活动表现出来.论及宗教自由时,理论上可以强调宗教信仰的选择自由,但在法律实践领域,更多的是保障宗教活动自由.

1979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署名文章,文章就提到“还有的人认为,允许信仰宗教,只是允许人们在自己的头脑里信,而毋须或不允许有任何表现形式”.对此文章强调,“既然允许人们信教,当然应该允许有一定的宗教活动(如念经、礼拜、过宗教节日等)、宗教组织存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有适当的宗教活动场所.”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应落实在保障公民有“宗教实践自由”,“没有进行宗教实践与宗教活动的自由,所谓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抽象的、空洞的、没有意义的”.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第36条共4款,一般认为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本文认为,第36条第1款、第2款是关于宗教信仰的选择自由的宪法条文;第3款、第4款则是关于宗教活动自由及其限制的宪法条文;第36条区分了宗教信仰上的选择自由与宗教活动自由,确立了独立自办教会的原则.总概第36条内涵,本文认为该条即是对宗教自由的规定.中国的宗教自由的确体现了中国特色.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种宗教获得了健康和自由的发展.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这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结合我国《宪法》具体条文的规定,我们没有必要回避“宗教自由”概念,可以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即“宗教自由”.

(三)宗教自由的界限与依法管理的起点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完全可以从宗教自由立论;宗教自由的界限,即依法管理的起点.由宗教自由导出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由“宗教社会实体论”的推导相比较,将是无懈可击.

1.一般自由的界限

自由与权界的问题,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永恒的难题.以赛亚伯林说:“人大体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一个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性的,是绝不会以任何方式闯入别人领地的.‘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一些人的自由必须依赖于对另一些人的限制.”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宣布:“自由就是从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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