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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四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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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国重大疾病控制工作“九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总目标是:认真履行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如期消灭“脊灰”、新生儿破伤风、麻风病等;有效预防和控制霍乱、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性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全面提高对突发事件、新发疾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能力;积极探索慢性传染病的防治策略和方法;初步建立功能完整、规模适度、房屋适用、设备适中、技术适宜、人员适应、科学管理配套的卫生防病防疫体系,逐步完善卫生防疫防病系统的经费投入办法、高效运行机制和持续发展机制,使整个疾病控制工作步入良性和惯性运行轨道.《纲要》确定了预防接种、传染病与寄生虫病控制以及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的具体指标.而“作为国家‘九五’重大疾病控制的对策与保证措施”是:强化政府职责、积极进行卫生防疫防病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卫生防疫防病法制建设、促进全社会参与.[22]也理智地回避了“等价地花钱买健康”的误区!

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主任张景霖日前指出:补碘是全球行动,是我国的政府行为,等在今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即商品和商品化行为对全民食用碘盐的影响,等更不能把中国二○○○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神圣行动引入商业化行为的歧途.[23]这再明白不过地表示:医学行为不是普通民事行为!

2.3破坏司法秩序的严肃性.

这主要表现在扰乱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中国古代民、刑诉讼,没有截然的分野,严格说来,其程序不具备诉讼上的实质.因清末变法以来,继受现代诉讼理论,其后民国时期分别制定民事及刑事诉讼法,虽在审判程序上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但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含混不明.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颁布民事诉讼法,因此,在民事审判程序上不重视当事人举证责任.一九八二年试行民事诉讼法才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证明的负担.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当然,这只是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在实体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能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举证责任倒置”:⑴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⑵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⑷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⑹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24]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外行看不懂,无法监督),及手术室、抢救室等诊治场所的封闭性(不同于众目暌暌的大庭广众前,无人可监督),还有诊疗资料的专业管理,都使患方很难科学、全面地了结“服务”的质量,遇有“不满意”,几乎无法“举证”.由于医-患关系被误定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传统观点”秉持者只得断鹤续凫、削足适履,不顾医事行为根本不符合前述“举证责任倒置”的⑴-⑸五种情形,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必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客观现实,而令举证责任一律由被告的医方承担.诉讼中,医院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的诊疗行为是正确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即,将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而要败诉的风险,莫名其妙地都该由作为被告的医方承担.患方只要“不满意”就可以搅、吵、告,且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其所接受的具体的诊疗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这就混淆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质的区别,破坏了司法秩序的严肃性.

2.4不利于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连弄清医务事实真相都很困难,何从“举证”?遑论“切实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行政诉讼中,恒由医方这个被告负举证之责,医方必须配合法庭为原告解疑释惑,一旦对某一具体诊疗举措提不出可靠依据,则视其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才能不依赖于司法者的“关照”而使“患方的合法权益”确有保障.

2.5不利于维护医方的合法权益.

医学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及投入-结果之间的不确定性的特征,那么,剥夺医方自愿选择“服务对象”的权力的同时,在医疗纠纷中又要求其与患方“平等”地受“民法”的调整,使医方进退维谷,在战战兢兢中过日子,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显失公允!医疗收费的“福利性”和医疗赔偿的“等价性”并列,也是对医方经济利益的严重侵犯.另外,由于患方“举证”的困难,不论有理无理,医方一律被原告差使得团团转忙于“举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参考文献

[1]李由义主编.民法学.第一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9-11.

[2]杨1990:3.

[3]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一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

[4]张友渔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一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672.

[5]陈安明,沙奇志.中国行政法学.第一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54-63.

[6]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第一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0、40-42.

[7]同[6]:11.

[8]同[3]:8.

[9]同[6]:5、11.

[10]同[6]:11.

[11]蔡绍祥,谢春璞.行政审判方式改什么.人民法院报.2000-6-22:第三版.

[12]李士彤.死亡宣告制度之研究.学原.1947;1(9):55.

[13]范以农.公正-人人健康的伦理保证.健康报.1996-5-19:第二版.

[14]周传章.美国卫生一瞥(一).中国卫生政策.1995;(10):36.

[15]冯蓉.辉煌中的平实-话一九九五年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中国卫生政策.1995;(2):15.

[16]高丽敏.对我国当前卫生筹资环境的政策分析.中国卫生政策.1995;(6):15.

[17]同[15]:15.

[18]陈敏章.在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上的报告.中国卫生政策.1995;(2):9-10.

[19]蔡旭.促进妇女发展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动员大会举行.健康报.1996-5-14:第一版.

[20]同[18]:4、6.

[21]同[18]:7、8.

[22]郑灵巧.卫生部确定重大疾病控制目标.1996-5-12:第一版.

[23]金宽.全国地病办主任提示:补碘行动须防商品化冲击.健康报:1996-5-23.第一版.

[24]同[3]:164-167.

作者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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