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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方面有关论文范例,与建筑高级职苏州,苏州市工程系列职评审专业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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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三)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或者见证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

(四)一年内累计4次发生评标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

(五)将有关评标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的,

(六)未认真填写或者未完整提交评审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

(七)对按照规定发放的评审费不满,且有过激言行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标结果改变,或者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导致两次及以上评标复议的,

(九)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

(十)其他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20分.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

(五)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签章)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标的,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加分奖励.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加3分,

(二)向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5分,

(三)主动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查证属实的,加10分.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自暂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续聘评标专家资格,一次被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普通评标专家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资深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应降为普通评标专家且三年内不得晋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计分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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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方面有关论文范例
期为一年,自计分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计分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各项计分(含加分项)归零.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扣分实时冲抵.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一次被扣10分,20分和奖励加分的,由项目监管人员和或者负责评标专家管理的工作人员计分后,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后计分生效.

第三十一条考核计分应实时同步至省"评委管理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委管理系统"向属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计分时间从被计分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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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每季度或者半年公布被暂停评标专家名单,设区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每年应对本地评标专家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总结,并通报考核及管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大型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工程,执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6〕4号)附件1中的标准.

本办法附件二中所称中型及以上工程,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列为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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