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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请假申报备案手续,生病住院的可由亲属代办.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4,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7,当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75元,其中70元由中央财政支付,5元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支付.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计发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有条件地区的集体补助+利息)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社会保险法一,我国社会保险的立法宗旨和基本方针是什么有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立法宗旨: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②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④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八,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何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何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

(2)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滞纳金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直至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之日为止.

(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助,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以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4)本条的违法主体只指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

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何法律责任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具有哪些特征

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性劳动关系,3,劳动争议是在这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4,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因此,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一切争议,都不属于劳动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那些程序解决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何申请调解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五,调解协议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六,我市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有哪些规定

答:市人社局先后下发了潭劳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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