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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2;人不缴费.

注: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按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失业后可按城镇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说明: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按国家,省正式下发文件所规定的费率和时间执行.

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可累计计算),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说明:逾期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待遇申报资格)

同时携带下列材料:

①《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

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④凡49周岁以下的同志须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⑤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开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正在办理的证明.

特别说明: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登记后,需按月办理"人脸签到"手续方可领取当月的失业保险金.签到时间:每月1-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日,签到地点:已开通业务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经办机构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三,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失业人员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当次最长不超过24月,计算公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等于N×2+2(N为缴费年限的整年数)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湘潭市城区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390元/月,那么湘潭市城区当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390×80%等于1112元/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数额按照其缴费年限计算.连续工作每满1年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总和,一次性领取.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不含生育保险).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说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医保政策.

(三)丧葬,抚恤补助

1,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亲属身份证件及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等资料按规定向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2,抚恤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公安部门出示的抚恤对象的相关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确定:供养1人,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和3人以上,为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注: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亲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技能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免培训费1次.

四,终止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出现以上终止情况的,失业人员应及时报告,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数据将自动保存在信息系统中,待再次失业后可合并计算或恢复待遇发放.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一次核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参保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及其它

(一)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时,如何办理转迁手续

在职职工需跨统筹地区调动时,可由用人单位的劳资人员持该职工的调令或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据《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交由调动职工在60日内报送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操作如下:

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向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及转帐帐户的明确信息.

转出地经办机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并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失业人员携带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领手续,按迁入地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不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手续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十四条: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二)失业人员或者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常见问题问答

1,问:一个人一生是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金

答:一个人一生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符合申领条件即可.

2,问:一个人一生是否最多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金

答:一个人一生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没有限制,但一次连续享受不超过24个月.

3,问:失业人员如何补办上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人脸签到)

答:因各种原因当月没有进行申报验证签到的失业人员,有正当理由且仍在领取期限内的,两个月内带未办理领取手续的合理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4,问:因未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人脸签到)导致待遇终止的失业人员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会作废吗

答:连续三个月没有来办理申报待遇手续的,或已过领取期限的将被取消此次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待遇月数将予以保留,待下次重新就业并参保,再次失业后核定待遇时可合并计算或者申请恢复待遇.

5,问:因各种特殊原因需长期外出或者不能按月办理申领手续(人脸签到)的领取失业金人员怎么办理请假手续

答:因特殊原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长期外出定居或因病不能按月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及时带本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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