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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类论文范本,与幼儿教师师德征文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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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暑期教师师德师风培训

一、研读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案例一

某校学生邵某上课时要请假出去,说自己眼睛痛.女教师邵某认为该生的眼睛问题不大故不准其假.该生再次要求出去,教师仍不准.于是,学生走上讲台与教师理论,说教师不对.邵老师说他不愿学习还不如回家种地,做泥瓦工.该生认为老师在公共场合侮辱了他的人格,因为他是农村学生,父母都是种地的农民,老师不应该看不起农村人.因此,该生将老师告上法庭,要求邵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认为,尽管学生请了三名同学作证,而教师也举不出自己未说侮辱学生的话的证据,但还是判定:社会分工不同,但人格平等,老师不能歧视体力劳动者,但即使老师说了一些难听的话,也不属违法行为,学生败诉.但法庭也提请就是要注意提高教育艺术和改善师生关系.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2003年6月21日)

这个案例说明,学生也不要动不动就告老师,应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教师也应该冷静地有理有据地面队学生的起诉,要相信法律的公正.

(一)《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0月31日第一章总则《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任用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聘任制度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工资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师津贴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教师补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教师住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教师医疗保健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教师退休退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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