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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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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成都海关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四川银监局

四川证监局

四川保监局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四川省总工会

成都铁路局

川发改财金〔2016〕385号

转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

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市(州)有关部门,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30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职责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推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确保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省成立"四川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税局稽查局和省地税局稽查局,各市州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四川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公室"工作职责为:不定期组织召集联席会议,具体负责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布,推送和惩戒管理,负责对相关部门的协调,信息反馈,统计等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国家21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主动而为,分工协作,研究细化本部门惩戒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确定专门的联系人,建立有效联系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工作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是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正义税收环境的关键抓手.新形势下,涉税违法案件公告与联合惩戒将成为"新常态",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短信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认识,支持税收"黑名单"制度及联合惩戒措施的推行工作,促进形成和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局面.

四,严格履行职责.今年起,税务机关每季度公布税收"黑名单",同时向各相关部门传递"黑名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并抓紧建设专线传递的渠道.按照合作备忘录的要求,相关部门将税务机关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单位,督促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确保惩戒措施真正落实.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信息标准筛选,准确公布.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职,依照法律法规实施惩戒,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得当.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成都海关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四川保监局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四川省总工会

成都铁路局

2016年6月1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铁路总公司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6〕3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6〕7号),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税务总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配合部门:公安部.

4,操作程序: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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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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