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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网络金融的法律困境与出路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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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趋势的攻击.网络的共享性,开放性使得网络黑客和犯罪分子非常活跃,目前全球的黑客攻击事件有40%是针对金融系统的.此外网络系统的数字攻击也对网络金融正常运转的产生威胁.

(2)金融业及相关产业对网络安全的研究仍在探索之中.网络金融创新需要考虑载体产品的稳定性,适用性,安全性等多方面因素,并且排除网络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和磁盘破坏等不确定因素.因此,网上交易软件的开发应用需要权威部门的监测和认证,网络通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实施标准需要统一规划.

(3)网络金融创新基于其自身活动的特征也存在复杂的业务风险."业务风险包括:信誉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法律风险等.同时,网络金融创新依托电子化的信息传递方式,打破了地域和部门的限制,对原有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提出了挑战."

2,网络金融法律和监管对金融创新规制的疲软

伴随着网络金融创新的发展,而金融法律监管却呈现疲软和滞后的状态.余额宝的备案门事件更是敲响了网络金融创新监管的警钟.而从根本上分析,金融创新的监管失灵及其发展受到限制根源于以下的原因:

(1)传统法律的局限性与缺失

任何新生的事物,缺乏制度的治理,都无法获得有效的防范.与社会经济形态呈现出的复杂和多变不同,法律制度总是固守它的相对稳定状态.当现存的经济形态发生变化时,许多新的社会现实就可能游离于传统法律框架之外,新的事实与旧的法律之间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和谐的地方.

网络金融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产品.网络金融产品本身的虚拟性和无国界性,彻底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有形界限,从而对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挑战.其也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法律困境,具体上来说有以下的原因:

第一,传统票据法不能解决网络金融创新带来电子签名的认定和效力问题的争议.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中的较为可靠和常见的一种.但对于一些不可靠,的比如电子邮件,短信支付等电子签名是否同样作为安全认证的方式,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由此也引发了此类电子签名效力的法律争议.从根本上来说电子签名的效力纠纷的难点在于网络环境下,证明其真实性和分配法律责任是十分困难的.从法律上难以给出虚假电子签名的界定和作出其是否可撤销的判断.

第二,传统的举证制度与网络金融的特性不适应.网络金融的虚拟性和无国界性造成了举证的困难.电子票据也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无人印证网签的内容,因此签约人可能质疑网签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整个网络金融的后台都是银行的控制的,内容签署证明缺乏统一的规则造成了举证的困难.所以,此类金融创新产品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按照传统的规则分由消费者来承担,不进行特殊的分配,是不公平合理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者对新兴的网络金融创新产品的接受,从而影响了网络金融创新的发展.

第三,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互联网金融方面还没有明确的保护.依附于支付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还暂无损害赔付标准.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央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外,2016年3月16日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应保护投资人权益.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支付安全技术标准已经出台并不断更新,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针对用户权益受侵害后的赔付标准.对于消费者十分关注的网络金融消费中的隐私保护问题也没有给予一定的承诺,在此方面消费者处于技术上的弱势,也存在举证和诉讼成本上的劣势,对此法律也没有给予相应的保护和倾斜.这些都造成消费者的望而却步,影响了网络金融创新发展的脚步.

(2)金融法律监管的滞后性和低效性

第一,"金融行为"范围的定义不适应金融创新后的市场,造成监管上的尴尬局面.网络金融创新的发展使金融行为的内涵不断的得到扩展.传统上的金融活动是指与货币,货币流通,信用等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而网络金融的创新以互联网为平台,突破了时间,地域和行业的联系.在余额宝的效应下,越来越多的网络创新产品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的格局.由此也引发了更多的争议,对余额宝等类似的产品,是将其纳入金融活动行为,还是视为一个支付平台这个问题的归论将直接影响到网络金融创新的秩序维护和金融监管的进行.对此,监管部门和还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的规制,学界对此的讨论也从未停息,但是还是没有得出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因此,"金融行为"法律的定性滞后,也是金融创新监管失控的重要原因.

第二,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缺乏规范,导致监管困难.在传统金融模式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除了股票等直接投资方式以外的所有投融资活动都以商业银行为中心进行展开.所以在传统金融模式中,其参与者可分为三大类:投资者,银行,融资方.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动了金融脱离传统中介平台的步伐.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取代了间接融资,经济发展也从银行主导的经济格局转变为以市场为主导的格局.所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银行丧失了其霸主地位,参与者投融资方直接实现了资金对接.金融创新降低了投融资的成本,提高了投融资效率,迫使银行向中间业务转型.但由此带来的金融参与者的泛滥和无序问题,导致了金融监管的困难.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参与者具有复杂性,而法律在此方面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创新的监管,阻碍了金融创新发展的脚步.

第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对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造成巨大的冲击,监管体制面临重大挑战.在互联网金融和"混业经营"的金融大潮下,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效果和效率.规避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产生的重要原因."规避金融监管说"已成为经济学界解释金融创新形成原因的通用学说.因为,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种隐性税负,因此金融创新主体寻求各种方式规避和减低经营成本.所以由此顺势而生的网络金融创新更多的关注于打破金融监管的基础设置,对各金融要素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中,不断打破各金融业的分业界限,使各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逐渐模糊,出现越来越多的监管交叉和模糊地带.

第四,传统的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保护和激励上的不足.从长远和全球化的角度来看网络金融创新已成为未来的时代趋势和旋律.如何从法律制度上保护和激励金融创新,对当前的监管制度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考虑到金融市场固有的脆弱属性,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引发严重的负面效果,应建立由政府行政权力主导的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应成为是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金融市场擅在发展阶段,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中没有建立金融创新失败退出机制,一旦这些金融创新遇到不可预测的严重的技术安全风险,信用风险或者金融危机时,没有类似"破产法"的金融创新失败退出机制的保护,将会导致金融创新的一蹶不振,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

破解网络金融创新困境的出路

审视我国的网络金融创新的现状,其面临着监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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