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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学习中心:

西南交通大学

网络教育学院

年月日

院系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业法学

年级XXXX级学号XXX姓名XXX

学习中心XX指导教师XXX

题目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指导教师

评语

是否同意答辩过程分(满分20)

指导教师(签章)

评阅人

评语

评阅人(签章)

成绩

答辩委员会主任(签章)

年月日

毕业论文任务书

班级XXXX级学生姓名XXX学号XXX

开题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题目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本论文的目的,意义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其意义和作用已为人们普遍认同,现世界各国基本上均予采用.但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如德,匈等国采取"登记要件制度",美,英等国采取"托伦斯制度",法,日等国采取"契约登记制度".由于各国规定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效力也不相同.我国虽然已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上也缺乏可操作性.从严格意义讲,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尚未建立.因此,研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对现有规定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并就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自已不成熟的主张.

2,学生应完成的任务

第一步:在全面掌握有关理论的基础上积极着手收集资料,拟定该论文大纲,

第二步:依据指导老师修改后的论文提纲撰写论文,

第三步:向指导老师提交论文初稿,

第四步:依据老师的指导对论文进行反复修改,

第五步:论文定稿并对论文进行装订,

第六步:对论文答辩进行准备.

3,论文各部分内容及时间分配:(共10周)

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趁势(1周)

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2周)

第三部分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3周)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3周)


不动产学术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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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结束语(1周)

评阅或答辩(周)

4,参考文献:

1,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民商法学,1996年第5期第7页.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3,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页.

4,吕家政.房屋典当回赎及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国律师,2000年第10期第57页.

5,赵鹏越.借鉴国际经验改革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与发展战略,1999年第1期.

6,金绍达.澳大利亚的产权登记制度对我们的启示.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5期.

7,王泽鉴.民法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页.

8,黄健雄.试论我国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9,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的立法研究.法律科学,2002第2期.

10,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民商法学,1996年第5期第10页.

1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页,第180页.

12,王利民.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44页.

13,王利民.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民商法学,2002年第1期第13页.

备注

指导教师:年月日

审批人:年月日

承诺

一、本论文是本人独立完成,

二、本论文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三,若有不实,一经查出,请答辩委员会取消 本人答辩(评阅)资格.

承诺人:

年月日

目录

摘 要I

前言II

第1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1

1.1登记要件制度1

1.2托伦斯制度·2

1.3契约登记制度2

第2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3

2.1确定物权归属3

2.2善意保护效力4

2.3风险警示效力·4

2.4国家监管效力·5

第3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6

3.1不动产登记立法缺乏统一性6

3.2不动产登记房产与地产分立7

3.3不动产登记城市与农村不统一·7

3.4不动产登记法律性质定位不当·7

第4章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9

4.1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9

4.2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五个统一"的原则10

4.2.1统一法律依据10

4.2.2统一登记机关10

4.2.3统一登记效力11

4.2.4统一登记程序11

4.2.5统一权属证书11

4.3扩大登记不动产权利之范围,保护第三人权益12

4.4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12

4.5建立登记机关责任赔偿制度13

4.5.1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13

4.5.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13

4.5.3承担责任的范围14

结束语15

致谢16

参考文献17

摘 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其意义和作用已为人们普遍认同,现世界各国基本上均予采用.但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如德,匈等国采取"登记要件制度",美,英等国采取"托伦斯制度",法,日等国采取"契约登记制度".由于各国规定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效力也不相同.我国虽然已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上也缺乏可操作性.从严格意义讲,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尚未建立.因此,研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对现有规定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并就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自已不成熟的主张.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介绍了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及其沿革.第二部分,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阐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性及四方面作用.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房产与地产,城市与农村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主张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建立不动产登记"五个统一"的原则,扩大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范围,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预告登记立法建议

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民法典的制定已刻不容缓.物权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如何对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至关重要.不动产作为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对完善物权立法不可或缺,而不动产登记又是不动产立法的基本制度,故对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原先的交易关系相对简单,在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对不动产登记也未引起高度重视,至今尚未制定出不动产登记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我国构建与世界接轨且适应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时不宜迟.本文试就此作一探讨,并就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1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

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广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包括权利来源,取得时间,权利变化情况和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从坐标,图形等事项.狭义上的不动产登记,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

在古代罗马法中,并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的登记制度.它最初对所有权的转移注重形式,要求采用要式买卖.以后逐渐采取了占有转移或交付的方式.日耳曼法进一步发展了交付制度,要求当事人在让与土地所有权时,不仅要求缔结让与契约,而且还必须要有物的转移交付行为.让与契约与交付行为构成土地所有权让与的条件.此种交付逐渐发展为以文书代替物的交付.现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是在该文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学者的一般看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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