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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作品,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能够申请批准为专利并可取得专利权的知识产品,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能够申请批准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知识产品.同时,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就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规定了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商标法方面:

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

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专利法方面:

1,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抄送中国专利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变更着录项目.

2,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3,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了有效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特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4,关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5,关于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尚未调处完结的案件,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专利管理机关已经立案并向另一方发出答辩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答辩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另一方接到专利管理机关的答辩通知书后作了实质性答辩,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6,关于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7,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专利纠纷案件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关于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执行.

着作权法方面:

网络服务商为网络侵权"支招"将负法律责任利用提供密码或者软件等手段,教唆破坏他人网络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特别针对着作权法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的保护问题,增加对网络上已经发生,并亟需解决的对破坏技术措施如何处理的规定.

2.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着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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